大致上讲,把公产变成私产可以有三种办法:一是还,二是卖,三是分。
还,就是退还,退赔,物归原主。当初搞共产,共了地主的土地,共了资本家的工厂,现在再把那些土地和工厂还给原先的地主资本家或者他们的后人。如果无法原物退还了,那就折合成钱退还。
然而,“还”的办法适用范围是很有限的。毕竟,几十年过去了,人物两非,很多事想还原也还不了原了。再说,共产党掌权后也修建了不少建筑,兴办了不少企业,开辟了不少新田地,这些新建筑新企业新田地都没有旧主人可以归还。所以,共产国家的私有化改革主要还是要采取“卖”和“分”这两种办法。
卖,就是把属于全民的资产招标拍卖,然后把卖得的钱用在公共开支(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上。
“卖”的办法也有它的问题,因为在改革初期,有钱人少而且有的钱也不够多,大批国营企业没人买得起。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有几种办法。一是等,等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了,民间资本雄厚了,国营企业就有人买得起了。然而这就意味着在一段时期之内,大量的国营企业没法卖出去,只能让它们半死不活维持在那里。
“卖”的另一种办法是,愿意买的人可以向银行借钱来买,借钱时可以拿企业做抵押,保证分期付债。但问题是,大家都找银行借钱,银行该借给谁不借给谁呢?要是借钱的人事后还不起,那又怎么办呢?俗话说帐多不愁,欠款的金额越庞大,别人拿他越没办法。
再一种办法就是把国营企业卖给外国人。既然在短期内本国出不了大富豪,买不起国营企业,那就干脆让外国的大富豪来买。这种办法的困难很明显。如果一个国家把自己的大企业都卖给外国人了,这不成卖国了吗?
既然“还”和“卖”这两种办法都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前共产国家在化公产为私产时,主要都采用第三种办法--“分”。
分,就是平分。挂在全民所有制名下的资产分给全民中的每一个人,挂在集体所有制下的资产分给该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中国农村改革的分田到户就是用的分的办法。虽然农民们没有获得土地的所有权,但毕竟获得了土地的经营权。但问题是,农村可以实行分田到户,工厂呢?一家国营企业也能靠“分”字解决问题吗?不能。一块大田分成十块,田还是田;一部车床分成十块,那就什么都不是了。把工厂平分给职工,必然导致对庞大的、不可分的单位的肢解,等于是糟蹋,是浪费。因此,采用分的办法,更多的是把社会资产按价折股,然后平均分给大家一定的股份。
“全民分股,一人一份”是一种很公平的私有化的办法,但是这种办法的缺陷也很多。首先是股权过于分散,不利于改善经营管理。每个人都对企业拥有一份股权但也只有一份股权,结果必然是谁也不会对企业的经营效益有强烈的关心——这和原来的公有制其实相差无几。所谓把国营企业变成私营企业,说到底,就是要把属于大家的企业变成属于少数个人的企业。这就需要一段时间的竞争,在竞争的过程中使股权集中化即产生资本家。在资本家出现之前的青黄不接的阶段,企业的效益非但不会增加,而且还会降低。
以上的说明自然很简略,不过那也足以证明把公有制变成私有制是何等的复杂与艰难。
共产国家的经济改革,除了上面提到的还、卖、分三种办法之外,还有别的办法吗?有,那就是送。早在上世纪80年代,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就明确提出他的改革方案:“干脆使某些干部先富起来,给他们明确的产权分配。”不是发愁没有资本家吗?让党委书记们当资本家不就成了吗?一旦党委书记变成了资本家,也就是说,企业变成了书记们的私产,他们自然就会像资本家一样行事,企业的效益自然就上去了,公有制的私有化改革也就一步到位、大功告成了。
那么,凭什么要把国营企业白白送给共产党的干部们呢?张五常回答说:因为“中国的改革,是不能置既得利益的干部于不顾的——不是因为在经济上或道德上他们应被特别照顾,而是因为他们的反对是足以阻碍制度的改进的”。当然了,如果你把企业送给干部,干部保证都会成为改革派。可是,这种做法固然是充分地照顾(岂止是照顾)到了干部们的既得利益,但它无疑是侵犯了广大人民的既得利益。为什么少数干部的既得利益不能侵犯,广大民众的既得利益就可以侵犯呢?
张五常不肯明言的理由当然是,因为广大民众的反对是不足以阻碍制度的改进的。如果民众要反对要抗议呢?合乎逻辑的答案只能是:镇压。所以,张五常提出的办法,说穿了就是抢劫,是在专制强权保护下的抢劫,是持枪抢劫。
当然,中共当局不可能明目张胆地接受张五常方案,尤其是在“六四”之前,因为它不能不担心引发民众的强烈反抗。“六四”之前,官员们已经在改革的名义下把属于人民的公产变成自己的私产,但是在那时他们还只敢小打小闹,偷偷摸摸。“六四”之后,情况就不一样了。有道是:“枪声一响,变偷为抢”。有了“六四”,中共谅视老百姓不敢反抗,即使有少量的、分散的反抗也成不了气候。90年代以来,中共加快了经济改革的步伐,在很大程度上是改头换面地实行了张五常的方案。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