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难兴邦”四个字,成了此次地震中引用频率最高的词汇,如果细究起来,这句话非常值得分析。多难兴邦中的“邦”究竟指什么?是政府还是社会?如果是社会,积极地理解,在灾难面前,公民意识觉醒,社会组织发轫当然是好事。但如果指的是政府,多灾多难最后兴起一个强政府,就需要警惕了。
此次汶川地震,损失超乎想象,最终罹难的同胞有可能超过8万以上,房屋倒塌更是不可计数。有媒体称之为国难,实不为过。在抗震救灾的过程中,政府派出军队,组织人员,协调和指挥救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一点,全社会有目共睹。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既定的办事程序被打破,政府甚至征用部分公民和企业的财产,出台一些临时性的限制公民自由的措施,也均为世界通例。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山河破碎,举国抗灾之际,仍然需要警惕,政府在非常时期的扩权冲动。
先请看下面两条新闻:
“5月26日,四川省民政厅发布了《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强化了捐赠资金的审批程序:而对于非定向捐赠资金,要由四川省慈善总会根据收到的捐赠资金数量,上报省民政厅抗震救灾小组,根据受灾地区实际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1000万以下,由接收捐赠组提出分配方案,上报民政厅抗震救灾小组,经集体讨论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1000万以上,由接收捐赠组提出分配方案,上报民政厅抗震救灾小组,经集体讨论后,报分管省长审批。”
“5月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趁灾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地震灾害地区社会秩序的通告》,规定:一、在地震灾害地区实施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司法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一)编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二)以囤积居奇、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方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三)盗窃、抢劫、抢夺、诈骗、哄抢公私财物的;(四)贪污、挪用、倒卖、截留、私分抗震救灾款物的;二、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拒不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或拒不如实交待的,将依法从重惩处。”
在上述两个新闻中,政府均有越界扩权的迹象。在第一个事件中,四川省民政厅要求四川慈善总会在善款使用的过程中,根据金额的不同,分别由民政厅和分管副省长审批方能实施。制定这样政策的初衷,当然是为了善款能尽其所用,但这种做法,政府却有借机扩权的嫌疑。平心而论,中国的民间机构尚未蓬勃发展,组织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亟待提高,面对地震这样的大灾,善款和物资蜂拥而至,对四川省慈善总会来说,肯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应该说,政府对四川省慈善总会的工作有疑虑,当可理解,但打消这种疑虑,政府完全可以派人协助慈善总会的工作,或者也可以呼吁其他社会组织对慈善总会施以援手,以应付他们面对的超负荷工作,但却不能,也不应该将慈善总会视为自己的下级机关,直接越俎代庖。
四川省民政厅应该知道,四川省慈善总会是独立的民间组织,政府部门没有权利对它直接越位管理。而且,这样的管理规定还蕴含一个非常可怕的逻辑:民间组织和政府组织相比,是靠不住的!只有政府才能保证善款的正确使用。而这种认为政府代表着天然正义的理念,恰恰又为政府的扩权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而其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经验证明,民间慈善机构不但自我管理在很多时候超过城府,而对钱款的使用效率也高过政府。
此次汶川地震,许多民间组织由于组织和规模的限制,在救灾过程中发挥的功能有限,这正说明了民间组织需要更大的发展空间,而不能变成一个证明政府正确,民间机构无用的机会,应该说,这样的论调在地震后有所抬头,需要引起足够的警惕。
对于第二个新闻,这样的做法我想大家一定再熟悉不过了,为了特定时期局面的安定和社会秩序,不惜对某些犯罪行为“从重惩处”,这种司法理念,在过去几十年是政府常用的手法,但它曾经制造多少冤案?带来多少后遗症?到了今天,还用这种明显违背法律原则的做法来“维稳”,实在有违社会进步。每遇大灾,常有社会犯罪的高发,这并不奇怪,但是,这些犯罪嫌疑人受到什么惩处,应该依据法律,合理量刑。既不能因为犯罪于抗震时期而加重,也不应该由于其他原因而彰缓,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整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绝不能因为一场天灾而改弦更张。应该说,政府在地震后出台这样的规定,明显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虽然它侵害的主体,是那些犯罪嫌疑人。事实上,政府的越权行为,多数首先都是从这个社会上最不受欢迎的人群开始。如果这个时候其他公民没有足够的警惕,政府权利的肆意扩张,最终损害的将是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无数过去的历史告诉我们,这,将是比地震这样的天灾还要可怕的社会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