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雄的律师要求二审依法开庭,律师将到庭辩护。法院要求1月8日前交辩护意见*
在前面节目中报道了中国维权人士郭飞雄(杨茂东)、孙德胜“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2015年11月27日上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郭飞雄被法庭临时增加一个罪名“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共六年;孙德胜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二人当庭表示上诉。案件涉及当事人参与声援《南方周末》和“八城快闪”,呼吁新闻自由,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和要求中国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开庭宣判后,郭飞雄的《判决庭上的最后答复》和《宪政民主政体革命为什么必须——郭飞雄上诉状》先后全文上网。
郭飞雄的律师要求广州中级法院二审依法开庭审理,律师将当庭发表辩护意见。法院方面则要求律师1月8日前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
*在法院给出的期限之前一天,1月7日记者采访记录*
杨茂平:法院不想开庭,律师今天去见杨茂东,但我没联系上——
在此期限的前一天1月7日,我打电话给郭飞雄的辩护律师张磊和李金星,电话都无法打通。于是我打电话给郭飞雄的姐姐、现在在湖北的杨茂平医生,询问最新情况。
杨茂平说:“他们(法院)不想开庭,就是说明天听律师辩护意见,不公开开庭。”
主持人:“律师原计划今天去会见郭飞雄,见成了没有?”
杨茂平:“肯定见成了,但是我也没联系上。”
杨茂平:张磊和李金星两位律师都在广州,法院让他们1月8日去提交辩护意见——
主持人:“明天1月8日是法院所说的让律师提交辩护意见的最后期限,明天是怎么安排的,您知道吗?”
杨茂平:“就是听取律师辩护意见。”
主持人:“那现在律师还都在广州呢,对吗?”
杨茂平:“对。”
两位律师的电话都长时间无法打通,疑似被屏蔽——
主持人:“可是最近的两、三个星期,我给张磊律师打过很多次的电话,无论是什么时间打,永远是‘正在通话中’.李金星律师的电话也多少次都是忙音,一次都没打通过。”
杨茂平:“他们肯定给屏蔽了。”
主持人:“李金星律师现在也广州吗?”
杨茂平:“我是听张磊律师说的,他们两个人一起去。”
主持人:“我再试着给他们打电话。”
杨茂平:“好,好。”
*1月8日拨打中国大陆三位受访人电话的语音回应录音记录*
两位律师电话仍无法打通。夜晚一向不关机的杨茂平电话语音回应“已关机”——
在本次节目播出前的北京时间1月8日晚上,我打电话给张磊律师。
对方语音回应(录音):“您好!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请稍候再拨。”
我又拨打李金星律师的电话。
对方语音回应(录音):“‘来电提醒’提醒您,您拨打的用户暂时无法接通,谢谢使用!请挂机。”
1月8日,联络不到两位律师,我又拨打杨茂平的电话。
一向在夜晚不关机的杨茂平的电话是这样的语音回应(录音):“您好!您拨打的电话已关机。”
*1月8日张磊律师在网上公布对广州市中级法院侵犯律师辩护权利的控告状*
就在当天,张磊律师在互联网上公布了1月8日他对广州市中级法院侵犯律师辩护权利的控告状
全文如下——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我是广州市中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杨茂东(又名郭飞雄)、孙德胜被一审判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一案(判决明显错误)杨茂东的辩护律师,该院现正在严重侵犯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违法不准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所明确规定。但是广州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拒绝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中的八张光盘——以附加非法条件的方式——承办法官伦铭健称要求辩护律师签署不外传光盘内容的承诺书方可复制。对于伦铭健代表广州市中级法院进行的这一非法要求,本辩护律师当然断然拒绝:复制案卷是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复制后的使用如果有违反法律、职业纪律之处自有相应处理机制在,辩护律师没有遵守广州市中级法院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之外提出的非法要求的义务。这八张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光盘已经列明于起诉书附件,而且是本案的核心证据,一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违法不准辩护律师复制这八张光盘,已经导致辩护律师在一审时不能复制核心证据,导致辩护律师无法研究、分析这些证据,也无法与当事人核对这些证据,严重损害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2015年12月22日,本辩护律师前往广州市中级法院阅卷时,案件承办人伦铭健一开始声称辩护人可以复制光盘,但由于广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复制设备需要辩护人自带复制设备当日没有复制成。2016年1月7日辩护律师自带设备前往广州市中级法院要求复制光盘时,伦铭健又声称必须要签署保密承诺书后才能复制光盘,此非法要求被本辩护律师和孙德胜的一位辩护律师陈进学律师拒绝之后,伦铭健即非法不准本辩护律师和陈进学律师复制光盘。尤为可恶的是,当孙德胜的另一位辩护律师刘正清律师出于照顾法院面子的考虑,明确表示他本人可以签署保密承诺书,这时候伦铭健又开始声称要“请示领导”后才能决定是否让刘正清律师复制光盘了。反复无信至此,以至于欺骗手段都用上了!违法如此,唯有控告!
特此控告,请依法监督,并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之规定书面回复。
杨茂东的辩护律师:张 磊
2016年1月8日
附:1、律师联系方式: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前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以上是控告状的全文。由于无法联络到张磊律师和李金星律师,目前还无法知道更多相关情况。
*郭飞雄和郭案简况*
郭飞雄本名杨茂东,今年50岁,他是作家、法律工作者。曾经参与2005年广东太石村维权和营救维权律师高智晟等活动,多次被警方关押、殴打、酷刑,他也曾几度绝食抗争,最长达五十多天。
2006年9月他被拘捕,2007年11月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四万元人民币。此案涉及被捕之前五年出版的揭露沈阳官场腐败的杂志《沈阳政坛地震》。2011年9月13日郭飞雄五年刑满出狱。
2013年8月8日又被抓捕。2015年9月11日总部设在爱尔兰首都都柏林的人权组织“前线卫士”将“2015年人权卫士奖”颁给郭飞雄。
*2016年元旦,郭飞雄的妻子张青发出致中国国家领导人的公开信*
2016年元旦,郭飞雄的妻子张青发出致中国国家领导人的公开信,题目是《你们不能对羞辱司法尊严的野蛮行为闭上眼睛 》,该信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张青在公开信中列举有关郭飞雄案两年多来发生的九方面违法事实*
张青在公开信中列举了有关郭飞雄案两年多来所发生的九方面违法事实——
一、秘密拘捕。二、阻止律师会见。 三、 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四、 非法证据。五、信口雌黄,说谎的法官赵昕。 六、法官赵昕非法扣留并且不许律师复印核心证据 。七、法官剥夺辩护权。八、法官宣判时增加新罪名,加刑期。九、 酷刑虐待,身体精神摧残。
张青说,此公开信,将连同“郭飞雄的上诉状——宪政民主政体革命为什么必须”,“法庭自我辩护”,郭飞雄法庭陈述——“人民主权:我的坚守与梦想”,以及“法庭判决最后答复 ”一起,用邮寄方式送达以上国家领导人。 并附:郭飞雄、张青的女儿杨天娇为父亲郭飞雄画的画,题为“言论自由!无罪释放郭飞雄!”
*张青:法院直接使用法律为工具,给郭飞雄构陷罪名并且重判*
1月8日张青也看到张磊律师“对广州市中级法院侵犯律师辩护权利的控告状”。1月8日当天,我采访了在美国的张青女士。
我先请她谈谈发表致中国国家领导人公开信的心情。
张青:“我写这封信的初衷主要是郭飞雄案2015年11月27日被宣判,而且当天在宣判前十多分钟时法官赵昕临时加了一个罪名叫‘寻衅滋事’,然后没有给郭飞雄辩护的权利,也没有给律师辩护的权利、时间、机会,就直接宣判两个罪名加在一起判了六年。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认为这个法官的做法非常恶劣,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而且法官取代公诉人指控,公诉人没有指控的,他来加这个罪名,然后直接宣判。这种直接就是使用法律为工具,来构陷罪名并且重判。这种行为对于我们来讲,是非常的难以接受。
而且我也看到了外界有很多反应,人权组织呀……包括美国政府,他们都有发言。要点就是针对这个严重的法律程序的错误。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就写了这封公开信。因为这个事情实在是做得太低级、太恶劣——不管你有没有罪,不管什么程序正义不正义,我就是要给你加这个罪名,给你多判几年,把你关在监狱里面。”
*张青:中国最高领导人在公开重要场所说的“建立法制社会”,总不至于是谎言吧?*
张青:“我写这封公开信还有一个,我认为因为中国政府不管怎么着,中国最高领导人他们说的都是‘要建立法制社会’。那么,底下的法官做出这麽直接的违背法律程序的这种行为,起码看上去就是非常冲突、非常矛盾的。
那么,我基于还是相信‘中国国家最高领导人在这么公开、重要的场所说的话,总不至于是谎言吧?’所以写这封公开信,愿意让他们看到这个中国的司法现状,起码从郭飞雄这个案子上,法官做成这麽恶劣的行为,所以要求中国国家领导人关注这个案子,严惩郭飞雄案的法官赵昕这种犯罪行为。”
*张青:我的三方面呼吁*
呼吁之一:郭飞雄案进入二审,呼吁彻查办案违法行为,依法惩处,公之于众——
张青:“当然我还有一些呼吁,因为郭飞雄的案子正好现在已进入二审阶段,外界的关注也是很重要,而且在这个二审之前,我希望中国政府能够彻查违法行为,并依据法律予以应有的惩处,公之于众。
在上诉过程,起码是希望能够有重审,能够有一个正式的机会,双方争辩这个情况。”
呼吁之二:呼吁法院依法允许律师复制“八个光碟的核心证据”——
张青:“而且最重要的是,我提出了一点,就是希望郭飞雄案在上诉的过程中,法院能够允许律师复制郭飞雄案的他们所说的‘八个光碟的核心证据’。因为这个就是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那么要证明,你拿东西来给我们看,究竟是什么样的行为,导致了他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因为这是一个用证据来说话的罪名,所以我们希望能够看到这个光碟的‘核心证据’。”
呼吁之三:要求公布郭飞雄案庭审过程录像,希望国际社会关注——
张青:“第三个是要求公布郭飞雄案在2014年11月28日,也就是一年前庭审的过程,因为庭审之中法官非常恶劣,剥夺了郭飞雄的辩护权利,而且在整个辩护过程中,有几百次打断郭飞雄的辩护和郭飞雄律师的辩护,我们希望把这个证据——录像也拿出来,公布这个庭审录像。
因为,(从)这个可以看得到,法庭的庭审是不是一个公正的庭审?因为整个这个(案子)不让复制证据、剥夺律师的辩护权,剥夺郭飞雄法庭上的辩护权。这些都直接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郭飞雄这个案子根本就是有关当局制造的一种冤案。
所以,我们的要求就是无罪释放郭飞雄、孙德胜,以及其他的所有政治犯。
我也希望国际社会、人权组织、正义媒体,能够持续的关注郭飞雄案,尤其在这个进行二审的前一段的时间,这种关注我认为非常有意义。
大体就是这些。”
*张青:郭飞雄案几批律师都不被允许复制“八个光碟的证据”,可见“证据”不成立*
张青看了张磊律师“对广州市中级法院侵犯律师辩护权利的控告状”。
张青说:“围绕这‘八个光碟的证据’,从几批律师……包括从2014年的9月12日到2015年的11月27日,以及到现在的二审期间,都是围绕这‘八个光碟的核心证据’有很大的争执。
因为第一次是2014年9月12日那一次开庭时,律师陈光武和张雪忠,他们当时拒绝出庭的理由就是‘你不让我复制这八个光碟的核心证据,那么我就不能仔细地研究这个证据材料,也就不能很好的、真正的能够代表当事人作一个有效的辩护’。后来法官还剥夺了他们两位律师的辩护权利。
接下来的后面两位律师张磊和李金星,他们也一直要求复制这‘八个光碟的核心证据’,但是他们(对方)拒绝给。现在在二审期间,到另外一个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依旧还是固守这一点,就是不让这‘八个光碟的核心证据’被律师复制。
那么,其实从这一点我们直接就可以推断,这个‘证据’根本不能证明郭飞雄有罪。郭飞雄案其实就是一个没有证据能支持他们指控的假案。就是随便找一个理由把郭飞雄关进监狱里面,判了六年。
真的是非常恶劣、非常恶劣的一个案子。”
以上自由亚洲电台“心灵之旅”访谈节目由张敏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采访编辑、主持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