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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图片
 
2015年12月14日,中国大陆著名的人权律师浦志强在被非法羁押587天后,被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和“煽动民族仇恨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而所有指控他有罪的法律证据竟然是浦志强所发布的7条微博。这再明显不过的以言入罪案,引起举世震惊和强烈抗议。在浦志强被不义的法庭审判之际,尽管各地的人权捍卫者们遭到警告和限制人身自由,但仍有百余名人权捍卫者、各国驻中国的外交官员及媒体记者到庭审现场声援抗议。
 
何为“寻衅滋事”
 
浦志强最终被荒唐的法庭宣判“寻衅滋事罪”和“煽动民族仇恨罪”罪名成立,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可幸的是,浦志强在遭受近600天的羁押后终于带着病体走出了监狱。而与此同时,到庭审现场支持、声援他的人权捍卫者王素娥、渠红霞、冉崇碧、张占、文仁贵、盛兰福、李美青等人却因此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陆续刑事拘留,在外界的的关注和呼吁之下,目前为止只有李美青一人获得释放,其他6名人权捍卫者仍被关押。
 
在浦志强的庭审和宣判现场,响起的是“释放浦志强”、“浦志强无罪”和“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这是大家自发地在维护浦志强和每一个公民都该享有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怎么就构成了“寻衅滋事?”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定义是: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当时在浦志强案的庭审和宣判现场,公民们自发地呼喊口号,表达对无罪的浦志强的支持,并未出现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解释的行为发生,反而是现场负责监控的警察及便衣对和平声援浦志强的活动人士进行阻止、推搡和抓捕,连到达现场的外交官及外媒记者都受到粗暴对待。如果说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发生,那么也应该是所谓的执法人员假借执法之名对和平表达自己观点的人权捍卫者们行“寻衅滋事”之实。
 
冉崇碧、王素娥--因上访维权而饱受打压的苦难母亲
 
相信大家对冉崇碧这个名字并不陌生。在2008年她因自己年仅5岁的女儿遭到强奸,多方求诉无门之下,她被迫走上了上访维权之路。走在充满艰辛而绝望的维权之路上,也许她逐渐明白了:在不公不义的社会里,单单靠着她一个人是无法为女儿讨到公道的,而她的女儿和她本人的遭遇也只是这个社会的一个缩影。于是,她便加入到维权的队伍中,力争为他人、为每一个遭受不公的人去呐喊,为争取自己和每一个中国人都能享有做人的基本权利而抗争。
 
就在2014年10月大陆公民声援香港“占中”的公民行动中,冉崇碧因与维权人士在北京南站公开举牌“支持港友争取真普选”而被刑事拘留8个月,期间受尽酷刑,被戴了三个多月的手铐脚镣,禁止律师会见。
 
同样身为母亲的王素娥,其儿子马元旭遭到抢劫后又受到劫匪的劫持,作为受害者不仅未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刑8年,人间还有天理吗?为了给儿子讨回公道,王素娥开始上访。但是,在漫长的上访过程中,公正未寻到,她反而屡遭关押。仅在2014年,王素娥就被非法羁押4次。其罪名都是涉嫌“寻衅滋事”。而尤其荒唐的是,2014年3月5日,当王素娥获知人权捍卫者赵广军被关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时,她前往看守所为赵广军送钱,却不由分说当场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冉崇碧、王素娥等因声援浦志强而遭到刑事拘留的人权捍卫者们,他们开始时都是因为自身的各种权利受到侵害,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妥善解决其诉求而到北京上访,岂不知,党国天下,哪里会有老百姓说理的地方?等待他们的,只能是无休止的关押和羞辱。也正是这样的迫害,才让他们真正地站起来,想要维护做人的尊严和权利。于是,他们用血肉之躯挑战体制,成为公民维权运动中冲在最前面的群体之一。
 
捍卫基本人权、和平表达无罪
 
冉崇碧等人权捍卫者被关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内,期间李威达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后得知,警方四次连续二十个小时提讯其当事人,已经构成疲劳审讯。在审讯的过程中,警方追查声援浦志强行动的组织者。连续二十个小时的审讯,依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相关条款,被羁押者无疑受到了酷刑。
 
警方抓捕到庭审现场声援浦志强的人权捍卫者,严重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人权捍卫者宣言》第5条“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a)和平聚会或集会”;第 6 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c) 就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在法律和实践中是否得到遵守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借此和通过其他适当手段,促请公众注意这些问题”;第8条“这特别包括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向政府机构、机关和负责公共事务的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改进其运作,提请人们注意其工作中可能阻挠或妨碍促进、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方面”;第 12 条“1.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参加反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和平活动。2. 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主管当局保护每一个人,无论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不因其合法行使本宣言中所指权利而遭受任何暴力、威胁、报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恶意歧视、压力或任何其他任意行为的侵犯”;更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相关的法律条款。
 
国家机器们挖空心思利用一年多的时间,针对浦志强两年以来发布的两万余条微博用放大镜进行处心积虑的筛选,终于锁定其中的7条微博中的600字作为控罪的证据。当局之所以如此的兴师动众,是因为浦志强多年来坚守着自由民主的理念,尤其是作为人权律师,他无所畏惧地代理了众多当局认为敏感的案件,在中共的眼中,谁,希望每一个中国人都可以自由地、有尊严地活着,谁,就是“他们的敌人”。于是,浦志强就因为7条微博犯下了“寻衅滋事罪”和“煽动民族仇恨罪”。这样的文字狱就发生在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独裁统治下的中国,这是多么令人感到恐怖和愤怒的事情!只要是良知未泯,有谁,会对此无动于衷?
 
毋庸置疑,因声援浦志强而遭到刑事拘留的王素娥、渠红霞、冉崇碧、张占、文仁贵、盛兰福等人权捍卫者,完全在依据国际人权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不公的法庭“说不”的权利,维护浦志强和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言说的权利,与被迫害的人权律师浦志强站在一起的权利……
 
所以,王素娥、渠红霞、冉崇碧、张占、文仁贵、盛兰福等人权捍卫者并未触犯任何法律法规,他们完全是遵守国际人权公约及中国宪法在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关当局理应无罪释放王素娥、渠红霞、冉崇碧、张占、文仁贵、盛兰福等人权捍卫者,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是一句空洞的欺世的承诺。
 
因关注社会公正而长期受到监控、遭受过81天酷刑和强迫失踪、曾经被剥夺出国权的艺术家艾未未说过:“如果我们放弃注视和关心周围的人,永远没有公平正义的一天,谁也不会自由”,“中国人习惯了看着他人死去,只要是他人失踪、禁闭、死去,直到有一天这个他人就是自己。”
 
的确,专制之下没有一个人是真正自由的,更没有一个人的权利确保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有多少志士,为了争取每一个中国人都能够享有做人的尊严和基本的人权,不惜失去了自己宝贵的自由,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从在监狱中被迫害致死的人权捍卫者曹顺利,到中共当局一波又一波针对人权捍卫者的打压抓捕,事实证明,每一次的镇压之后,民间并未如中共期望的那样“噤若寒蝉”,反而促成了更多人的觉醒和抗争。
 
正如宪政学者张祖桦先生在《漫漫上访路,正义在何方》一文中所说的那样:“正义是不会自天而降的,一切权利都是争取来的。有压迫就有反抗,有侵权就有维权,不公正的制度与秩序必须改变。否则,人们永远也不可能得到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