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冯正虎被一个荒唐的刑事假案折腾了三年半多,警察乱作为、法官、检察官不作为,他们合伙践踏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冯正虎不服压迫,追责到底,直至控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2015年12月13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提交控告状(EMS:1082894536008)。同时,又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控告状,并于2016年1月6日分别邮寄给八百多名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于2016年1月24日至29日召开。
刑事立案监督不作为的控告状
控告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住 址:上海市政通路204弄3号302室
邮政编号: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控告人:陈旭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住 址:上海市建国西路75号
邮编:200030
电话:24079000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领导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不作为,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相关规定,故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控告:
1、督促被控告人遵守《刑事诉讼法法》,履行刑事立案的监督职责,保护控告人的基本人权。
2、立案调查《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追究涉及制造假案的办案警察、法官、检察官及其相关领导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3、督促上海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刑事假案予以撤销:
(1) 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立案决定书(沪公杨字[2012]725号);
(2) 撤销关于冯正虎的《上海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
(3) 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承办警察返还超期扣押的冯正虎私人财物;
(4) 要求对被伤害的控告人予以经济赔偿,并赔礼道。
事实与理由
在周永康统治中国政法的年代里,坚守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的冯正虎成了维稳打击的对象,最后一次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国保警察、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囚禁在冯正虎的居所,非法限制冯正虎人身自由268天(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期间,为了掩盖非法拘禁的罪恶,2012年5月炮制了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假案,用一个极其简单的案由频繁折磨冯正虎,威胁冯正虎的家人,企图让冯正虎蒙受冤狱。
事实上,冯正虎根本没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这起法院判决原本是一起冤案,冯正虎经营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合作编辑出版一本电子书《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致使主编冯正虎遭受三年冤狱及10万元罚金。冯正虎不服枉法裁判,但尊重法律,按照法院的缴款约定,每月如数缴纳罚金,从未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且,缴纳罚金都有法院的收据凭证。
一个显然没有犯罪事实的刑事假案,可以折腾三年多,37次刑事传唤,其中23张传唤通知书是适用法律错误,抄家扣押与本案无关的私人财物,连续6次(每次半年)冻结了冯正虎2个支付宝账号、8个银行账号,故意使冯正虎无法取出足以缴纳法院罚金的钱款将罚金缴清。更加荒唐的是,检察院怕公安局,不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不作为,一再放任警察报复陷害冯正虎;法院也不敢得罪公安局,法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见冯正虎缴清罚金余款也怕,协助公安局制造刑事假案。
这个刑事假案名为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实为逼迫冯正虎不可以向法院交清罚款。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冯正虎也获得人身自由。照理说,这个刑事假案也应该撤案,结束迫害。承办警察、法官、检察官都清楚这是瞎折腾,但这个假案居然还能存活三年多,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侵害冯正虎的财产与身心。
现在,这起刑事假案已真相大白,涉及到公检法。上海市公安局国保部门是这起刑事假案的实际控制人。若没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不作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默认,这起简单的刑事假案也不可能维持三年多。
2015年3月6日,冯正虎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制造刑事假案、杨浦区检察院检察官官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接待的朱检察官接收控告材料,并出具收据。
2015年8月18日,冯正虎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提交状告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局法官张祖联、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卞昕、管春华制造刑事假案的控告状及其证据材料,接待的11号检察官依法接收控告材料,并出具收据。
冯正虎已向陈旭检察长领导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上诉两次不同控告对象的控告,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至今不作为,没有处理结果,也不书面回复,致使冯正虎继续遭受刑事假案的伤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也继续遭受侵权者的调戏与践踏。
2015年10月29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20988522514)直接向被控告人陈旭检察长提交一封《致检察长陈旭的投诉函》,仍没有回复。2015年11月27日下午控告人亲自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上海市检察院举报中心)询问关于控告警察制造刑事假案的处理情况时,却遭到当日值班检察官的拒不接待(详见附件《冯正虎投诉上海检察官的庸政懒政》)。
大家都明知“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是一个显然的假案,而且成了中国司法的一个荒唐笑话,但没有法律监督,警察可以继续为所欲为。不仅伤害冯正虎,也损害警察、法官、检察官自己,并危害法律的尊严与中央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
冯正虎已将所有与这起假案相关的材料汇编成册《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罪》,送上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阅。
恳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法律监督,纠正错误,尊重法律,保障人权。
此致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控告人:冯正虎
2015年12月13日
附件:(证据材料)
1、《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书
2、《冯正虎致检察长陈旭的投诉函》
3、《冯正虎投诉上海检察官的庸政懒政》
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目 录
一、《控告警察、法官制造刑事假案——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5年8月18日)
二、证据材料
1、执行通知(2008沪二中执行字第44号)
2、《冯正虎尊重法律,忍辱缴纳罚金(法院的罚金收据) 》
3、冯正虎致法官张祖联的缴纳罚金的请求书及邮寄凭证
4、《执行法官为什么怕冯正虎缴纳罚金?》
5、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庭来访登记(2015年6月8日、6月12日、6月24日、7月2日、7月24日、8月10日)
6、冯正虎被冻结的10个账号
7、2015年6月建设银行出具的冻结凭证(存款10520.10元)
8、2015年6月工商银行出具的冻结凭证(存款40969.49元)
8、扣物收据(《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NO.0002889、No.0002890)、五角场派出所警察的白条一张)
9、传唤通知书(沪公杨刑字【2012】01003号等36张)
10、《冯正虎的第33张刑事传唤证——国保是冯正虎刑事假案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4月10日)
11、《法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冯正虎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控告状》(2015年6月28日)
12、《警察制造刑事假案,检察官司法不作为——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5年3月6日)
13、《控告上海市杨浦区警察的报复陷害——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4年5月26日)
14、《上海公安杨浦区分局警察制造刑事假案——冯正虎致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的控告状》(2012年12月2日)
15、冯正虎冤狱前后的对照图片
16、《出版无罪,法院枉法——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申诉状》
17、《冯正虎冤案的证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