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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政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央政府立即全面启动县级政改,可避免大规模的社会危机爆发。
目前中国存在日益严重的社会危机,这是不争的事实。中央政府如何认识危机以及如何处理危机,已成为中国解决社会危机的关键。中央政府若不能有效处理危机,则改革将缺乏足够的空间;改革如缺乏足够的空间,则会引起剧烈的社会震荡,而社会的剧烈震荡往往多以非理性精神为主导,以较惨烈的方式进行,伴有大量报复性、破坏性的行为。届时,无论执政党,还是整个社会,都将付出巨大的代价。“社会泄愤事件”群体性事件频发,是社会危机加剧的信号,为避免大规模的社会危机爆发,中央政府应立即全面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特别县级政改。
(二)中国县域现状决定了县级政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据行政区划网统计,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国共有2,860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包括1463个县、369个县级市、117个自治县、49个旗和3个自治旗,此外还有2个县级特区、1个县级林区和县级以上城市中的856个市辖区。由于县级政权是中国社会矛盾的集中区和多发区,就上述县域的人口和地域规模而言,若中央政府在县级政权全面启动政改,政改便在全国铺开,这将结束我国政治体制在较长时间内无重大突破的局面,赢得民心,化解矛盾,缓和危机,为社会进一步转型创造条件。
(三)在县级政权全面启动政治体制改革,中央政府有较强的主动性和可控性,可消除因政改带来混乱的担忧。
这里可以参照一下我国台湾地区自下而上的民主转型的成功经验。1950~60年代的台湾政治在中央层面上,是一个党政军高度一体化的封闭系统,而地方层面上则有相当的政治开放性。1949年7月,台湾省政府成立“台湾省地方自治研究会”,拟定地方自治方案。地方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里)民大会,由村(里)全体公民组成,事实上,早在1946年,台湾就实现了“村官”(村里长)的村民直选。1950年,台湾实现乡镇、县市两级民意代表和行政官员的公民直选,1954年又实现省议员的公民直选。中央政府为稳步推进县级政改计, 1至3年内在东南沿海地区进行试点,5年内在全国全面推开。
二、县级政改——基于法治的视角
当前中央政府政改的基本思路是围绕“民主进路”展开,一是强调执政党内部的民主化,另一是强调政府层面,以基层民主为着力点。然而推进“民主进路”的政改,执政党的担忧较多,一是其执政地位问题,二是社会控制问题,因此,“民主进路”的政改推进起来仍然存在较大难度。为此,基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遭受严重侵害而引发社会危机的现实,中央政府推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中心的“法治进路”的政革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中央政府若在县级政权推行“法治进路”政改,既可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实现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又可促使县级政权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社会,具体建议如下:
(一)确保公民司法救济权,严禁同级党政部门直接干预个案,实现司法独立,保障社会底限正义。
当前,在各级法院人、财、物都掌握在同级党委和政府手里的情况下,法院难以独立司法,不可能抵御来自同级党政部门的直接干预。地方政府通过掌握或影响国家审判权以所谓“合法”的名义在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若无法主持正义,社会便无正义可言。公民若对法院失去信心,对法律不再信仰,将直接动摇了执政党和国家的权威。权利遭受严重侵害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的公民人数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公民就会以某种方式将心中的怨恨发泄出来,社会必然出现危机。因此,确保公民司法救济权是县级政改的第一步,也是推进“法治进路”政改的关键。我国正在进行司法制度改革,县级政改可与司法制度改革相结合,在县级政权建立以法院司法制衡为基础的权力架构,具体方案是:1、法院人、财、物脱离地方党委和政府管理,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2、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明确禁止各级党政部门直接干预个案,取消各级政法委员会协调个案的职权。
(二)确保公民言论自由权,打破传媒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局面,逐步实现新闻自由。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级党政部门不可能用强权去压制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危机,更不可能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来消除危机,唯有通过法治化的博弈机制,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中所进行有序的博弈解决矛盾消除危机。确立和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是构建权利与权力法治化博弈机制的基本前提。公民言论自由权最重要体现为新闻自由。如何协调新闻控制与新闻自由的矛盾呢?目前较为现实的选择是在县级政改中尝试突破,具体方案为:1、打破传媒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局面,在县域范围内允许民间资本介入传媒;2、私人传媒在其登记的县域范围内拥有充分的新闻自由。推进该项政改方案,一方面有利于公民的行使言论自由权,舒缓积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中央政府及时了解各地情况,督促地方政府走向善治。
(三)确保公民结社自由权,在一定范围内结束权利管制,实现法治化管理。
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按照前述规定,成立社会团体,首先要经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同意,这便是国家对公民结社权予以管制的典型体现。而在一个公民结社权受到严格管制的社会,民间社会必然没有力量,民间社会无法抵御公权力的非法侵害。因此,在县级政改方案中,国家通过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一定范围内解除公民结社权利管制,实现县域范围内公民结社自由,具体包括:取消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这一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实行社会团体登记备案制度,只要符合一定人数、具备一定活动条件的社团均可经登记备案成立。在县域范围内确保公民结社自由权,农民就可以建立独立的农会,工会也可真正成为维护工人权益的组织。唯有如此,社会底层工人和农民的利益表达才可能组织化,民间与政府的博弈也才会趋于理性化,并逐步实现社会正义。
(四)确保公民选举自由权,贯彻人民主权原则,通过全面竞争性选举确定县级政权公权力掌握者。
党管干部是执政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干部选拔机制问题,片面强调党管干部,形成各级党政干部由党的组织部门来决定的潜规则。各级党政干部为自己仕途着想,只对上负责,不对辖区内的百姓负责,长期以往,百姓对各级党政干部缺乏信任,容易引发官民冲突。依据民主法治原则,确保公民选举自由权是督促公权力掌握者对选民负责的关键。因此,如何处理好党管干部和公民选举自由权的关系至关重要。中央政府为了增强民主的可控性,可以县级政改为试点,以确保公民选举自由权为目标,以全面引入竞争性选举为手段,进行制度创新。
6•28贵州瓮安事件再一次敲响政改的警钟,历史经验证明,越早把握机会就越能赢得主动,中央政府切勿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思维下再一次失去全面启动政改的机会。
建议人:王利平
2008、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