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公正,嫌疑人固然得不到正义;如果律师不尽责,当事人就连获得正义的机会都没有。

上海袭警案犯罪嫌疑人杨佳之父为儿子聘请了一位北京律师,替换了此前由当地指定的律师谢有明。在接手此案后,谢律师曾对媒体表示,杨佳精神状态正常、法律意识比较高、估计会判死刑等等。媒体质疑,这些言论显著地对他所代理的嫌疑人不利。媒体还发现,谢律师担任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这一身份似与本案存在利益冲突。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律师发表对自己所代理的嫌疑人不利的言论,总归是不恰当的,因为这不合乎律师的职业伦理。社会的交换、合作秩序乃是靠职业伦理维系的。人们之所以谴责范跑跑,不是因为他的逃跑行为本身,而是他竟然以为自己未履行教师之职业伦理的行为是正确的。谢律师未能履行自己对当事人的伦理责任,同样不能免于批评。

因为,律师对当事人的伦理责任,就是对于社会、对于正义的伦理责任。律师对当事人负责,竭其心智为当事人辩护,乃是嫌疑人理应享有的权利和理当获得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律师尽责不只是在帮嫌疑人,更是在帮社会。因为律师努力地寻找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的漏洞,提供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必将激励公诉人寻找最可信的证据,放弃那些不是很可靠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有可能推翻公诉人的证据,嫌疑人将因此免遭冤屈,而减少一个冤屈,就是增加一份正义。即便嫌疑人最终被法官裁定有罪,该裁定也将建立在坚实、可信的证据基础上。面对这样的裁决,可以推定,嫌疑人本人将心服口服。整个社会也会相信,法官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

作为一个社会正常秩序之基础的司法正义,就是透过一个一个公正的判决,在人心中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而在此过程中,律师的作用甚至可能超过法官。法官不公正,嫌疑人固然得不到正义;如果律师不尽责,当事人就连获得正义的机会都没有。

在那些标志性案件、影响性案件中,司法裁决之公正对社会形成关于司法公正的信念,尤其重要。比如杨佳案、贵州瓮安群体性事件中所涉及的诸刑事案件,社会影响都非常广泛,民众十分关注案件的判决结果。这两个案件的性质又都比较特别,其被控之犯罪活动所针对的乃是政府机关或政府工作人员。民众、舆论所关心的问题是:司法机关能否给嫌疑人以正义?

在这些案件的司法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显然十分重要。这些案件的案情似乎已经很明显:杨佳杀了人,瓮安县政府机关被纵火焚烧。但正义就隐藏在细节之中。在司法过程中是没有显而易见之说的。比如,杨佳在杀人的时候,其精神是否正常,就是一个需要法庭细致调查、辩论的事情。在瓮安事件中,“黑恶势力成员”如何认定,这些同样是需要严密的调查、取证、辩论的。

被告人律师的作用恰恰就体现在这些环节中。尽责的律师将会推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乃至法官,对案件进行最细致的调查,对任何一个不利于被告的证据进行检讨,从而在这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公正地对待嫌疑人。

在司法过程中,只有律师因受嫌疑人委托,其行为具有较为直接的利益上的驱动。如果有魔鬼的话,律师却是拿了魔鬼的钱替魔鬼辩护。但是,正义并不否弃利益。恰恰相反,正义正是人们为了恰当地分配利益而设计的制度安排。正义仅意味着相互冲突着的利益各得其所。正是利益驱动,使律师有足够的激励扮演司法过程中的鲶鱼,刺激司法过程中的警察、检察官、法官积极履行自己对正义的责任,而正义的细节是积极的心灵才能发现的。

基于此,人们也不能不关心,贵州警方已经拘留的上百“6·28”事件涉案人员,是否每个人都有能力聘请律师?如果不能,他们能否得到法律援助?让能干的律师尽责尽力地给这些嫌疑人辩护,将使这起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事件,以司法的方式妥当地解决。由律师所推动的司法公正,也正是重新塑造当地社会秩序、避免民众积怨的重要环节。

(作者为政治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