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是经国务院于2015年10月批复撤销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而设立的。该区人口约101.47万人。
梁溪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投票选举日为2016年5月25日。
 
中国选举观察的观察员近期在梁溪区了解到,不少家庭收到了一份《选民须知》和一份《致选民的一封信》。须知和信的落款为无锡市梁溪区选举委员会,时间为2016年4月1日。
 
在选民名单公布前的一个多月,由区(县)级选举委员会把其编写的《选民须知》和《致选民的一封信》送到选民家中,在全国并不多见。其实,向选民宣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该怎样进行,是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梁溪区选举委员会散发的《选民须知》上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该怎样确定的规定是,“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汇总公布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
 
经过各选区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反复讨论、协商,并由选民选举工作小组召集选民小组组长和选民小组推荐的选民代表等征求意见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梁溪区选举委员会的以上规定,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该怎样确定的规定相左。
 
《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怎样理解和操作“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上述法律询问作出的答复是,“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具体做法可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根据法工委的答复,在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只能采取“征求意见”、“举手”或者“投票”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根据候选人获得选民赞同意见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至于采取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则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三种方式中,用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我想不难理解。问题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该怎样操作?
 
1992年12月1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我省仙居县某乡一选区应选举两名乡人大代表,共提出代表候选人14名。在采用征求意见票形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时,获得较多数选票第三名是没有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同志。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同志可否作为正式候选人参加选举?”当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上述询问时说:“在选举委员会采用征求意见票的方式,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时,未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得票数比已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多,应以得票数较多的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梁溪区选举委员会和梁溪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的负责人是真不知道?还是装不知道?
 
本观察员试问梁溪区选举委员会:
 
1、选民小组推荐选民代表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2、选民小组组长应该怎样产生,为何在《选民须知》中只字不提?
 
3、《选民须知》说的“由选民选举工作小组召集选民小组组长和选民小组推荐的选民代表等”中的“等”指的是什么?
 
4、是根据选区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还是根据选区各选民小组组长和各选民小组推荐的选民代表等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