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谢有明与“控制”杨佳母亲的人存在默契,请求在开庭前先行调查,同时吁请查处上海三名检察官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罗洁琪】来自北京八家律师事务所的16位律师,日前联名致信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请求对上海谢有明律师代理杨佳案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紧急调查处理。

同日,上述律师还致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要求紧急查处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董、陈 、许姓三位检察官。因为后者强行阻止杨佳父亲聘请的两位北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两封举报信的起草人程海律师向《财经》记者证实了此事。这两封信以及邮寄证明的扫描件,都保存在程海律师的公开信箱中。

谢有明被指涉嫌违法

在第一封信中,16位律师劝告谢律师,应向北京警方提供杨佳母亲失踪的行踪线索。他们指出,杨佳母亲目前是惟一有资格为杨佳聘请律师的人(据上海检方声称,杨佳不接受其父亲为他聘请的律师),但她已失踪多日,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谢律师却于7月17日与杨佳母亲签订了委托协议,成为杨佳的辩护律师。

这些迹象表明,谢律师与“控制”杨佳母亲的人,有某种默契和配合关系。

另外,16位律师还请求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调查谢有明律师一系列有害于嫌疑人的言行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应当劝其立即退出本案辩护,并按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纪律对其予以惩处。

16位律师强调,根据《广州日报》7月8日的报道,谢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中发表了一系列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观点:比如说杨佳精神正常,法律意识强,“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关于这些言论,谢有明律师至今没有进行公开反驳。

而这些言论,甚至是在他还没有接触案卷资料的情况下就公开发表的,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中要求律师审慎评论的义务。

程海告诉《财经》记者,要求查处同行谢有明律师,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因为如果媒体披露的谢有明律师的一系列言行属实,那么谢律师就严重违反了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纪律,已经不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了。

这样的事情对律师界的影响很恶劣,甚至对法治的进程破坏性也非常大,所以16位律师认为,对于此事一定要发出自己的声音。

16位律师还请求调查处理,谢有明律师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和回避的问题。理由是谢有明律师现为上海市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众被害警察的工作单位和侦查此案的公安机关均是政府的下属部门,所以谢律师应当回避本案。

鉴于合格的律师介入本案事关重大,媒体披露的谢律师言行,已证明其在本案中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16位律师呼吁,应在一审开庭前完成上述调查处理。

为此,16位律师建议,应在对谢有明调查处理结束时,再开始审理此案。同时,有关方面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以挽回不良社会影响。

三检察官被控越权

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及上海市检第二分院的第二封信,详细描述了受杨佳父亲委托担任杨佳辩护人的熊烈锁和孔建律师,到上海市第二检察院要求会见杨佳但被拒绝的经过。

在信中,熊烈锁和孔建律师称在2008年7月12日,他们两位依法接受杨佳之父杨福生的委托,欲担任杨佳的辩护人。

7月15日上午,熊烈锁和孔建律师到上海市第二检察院向负责该案的陈姓和许姓检察员递交了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及杨佳之父杨福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检察官对熊和孔两位律师提出三点意见,第一、他们要通过公安局落实委托人身份的真伪及是否委托了律师。第二、通过司法局要核实律师证的真伪。第三、是否聘请律师他们要征求杨佳的意见,但目前杨佳没有表示要请律师。鉴于上述情况,检察官让两位律师等答复。

熊和孔律师则认为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提出了异议,但未被采纳。

7月15日下午,熊和孔两律师直接来到上海市看守所,看守所警官认为可以会见杨佳,但鉴于看守所吃饭时间已到,为保障两位律师有充分时间会见杨佳,让他们明天一早再来。

7月16日。两位律师赶到上海市看守所,等到接近11:00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号为005564的警官告诉两位律师,会见杨佳需得到“二分院”准许。

7月16日15:00,熊和孔律师来到“二分院”。“二分院”董姓检察员向二律师出示了注明日期为7月15日的询问笔录,并根据杨佳在笔录中的陈述——“我只接受母亲为我聘请的律师,其他人聘请的律师我都不认可,包括我父亲”(大意),告知两律师不能担任杨佳辩护人,不能阅卷和会见杨佳。

7月17日,两律师被告知,杨佳已于当日聘请谢有明等为其律师。就在当天,熊律师和孔律师所在的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投诉信,要求依法督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保障律师的阅卷、复制、会见权。

针对以上事情经过,熊烈锁、孔建律师和其他共16名律师认为,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三位检察官,侵害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为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检察机关许可;如何安排会见嫌疑人,亦应当由看守所依法办理,与检察院无关。

16位律师表示,熊和孔两位律师接受杨佳父亲聘请担任其律师合法,并有权会见杨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检察院虽然有通知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义务,但无权干涉嫌疑人是否聘请律师和聘请哪位律师;检察官就杨佳如何聘请律师做笔录,并依据该笔录阻拦律师担任杨佳的律师,拒绝律师阅卷和会见杨佳,缺乏法律依据。

他们还强调,熊和孔律师在要求会见杨佳时,递交了律师手续和杨父的委托书,符合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检察员和看守所都无权以讯问笔录对抗和剥夺二律师会见杨佳的权利。

另外,针对检察人员的这份笔录,16位律师共同认为,该笔录最多只能算作杨佳曾向第三人陈述的只愿意接受其母亲代聘请律师意愿的一份民事证据,而不可能是回绝杨父为聘请熊烈锁和孔建律师的民事行为本身。杨佳父亲为杨佳聘请律师,杨佳拒绝其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都是公民民事行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无关;要拒绝律师,也应该由杨佳会见律师后亲自提出才作数。

根据上述的理由,16位律师向上海检察院及上海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以下的请求:

1、立即调查陈、许二检察员7月15日违法拒绝熊烈锁、孔建律师依法执业、会见杨佳的违法行为。

2、立即调查陈、许二检察员7月16日依据杨佳审讯笔录,阻止熊、孔二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拒绝熊律师会见杨佳,并将该笔录违法交给看守所或告知看守所的违法行为。

3、调查处理三检察官没有如实告知杨佳其父亲已经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要求会见他的事实(笔录无此记载)。

4、依检察官法对违法的检察员进行惩处。

5、查清做笔录的检察员的行为是否有领导授意,如果有授意,授意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6、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挽回恶劣影响。

16位律师最后强调,熊和孔律师有权就拒绝律师会见杨佳的行为,起诉上海市公安局(看守所)和上海市第二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