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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雷洋家属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提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要求该院对雷洋非正常死亡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应立即依法予以立案侦查,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权属在于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相关的犯罪,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适用有关强制措施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案涉嫌民警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职务犯罪,其管辖权属在于检察机关。

二、检察机关侦查权及其行使依据

检察机关侦查权包括:

(一)初核、初查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168条、第169条)

(二)立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07~110条)

(三)侦查权(《刑诉法》第52条)

1.讯问(《刑诉法》第116条、第162条)

2.询问(《刑诉法》第122条、第162条)

3.勘验、检查(《刑诉法》第126条、第162条,《规则》第209条)

4.搜查(《刑诉法》第134条、第162条,《规则》第220条)

5.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诉法》第139条、第162条,《规则》第232条)

6.查询、冻结涉案财产(《刑诉法》第142条、第162条)

7.鉴定(《刑诉法》第144条、第162条,《规则》第247条)

8.主持辨认(《规则》第257条)

9.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刑诉法》第148条、第162条)

(四)强制措施权(《刑诉法》第64条)

1.拘传(《刑诉法》第64条)

2.取保候审(《刑诉法》第64条)

3.监视居住(《刑诉法》第64条)

4.拘留(《刑诉法》第163条)

5.逮捕(《刑诉法》第163条)

检察机关侦查权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高检发反贪字〔2013〕2号)

(五)《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高检发反贪字〔2012〕108号)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2002〕高检渎检发第81号)

(七)《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高检发〔2004〕3号)

(八)《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高检发释字〔1998〕1号)

三、此案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管辖

《规则》第13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规则》第14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件,据悉已由昌平检察院介入调查(是否正式立案信息不明确)。但昌平检察院管辖并不妥当,理由为:

1.昌平检察院与家属控告的昌平公安局及其民警、协警同属同级别的司法关联部门,工作多有关联,甚至是司法工作流程中的搭档关系,昌平检察院应依法回避管辖;

2.此案已成为全国乃至海内外关注度极高的重大影响案件,案情重大、复杂, 涉及到警方涉嫌毁灭、伪造证据,由同级检察机关负责侦查技术上有难度,有失公平与侦查效率;

3.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昌平检察院未向上移送,或认为案情不够重大、复杂,或出于案外原因未移送;前者是伪命题(见上条),后者恰是其不便继续管辖的原因。

所以,此案无论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独立接受家属报案来立案侦查,还是从昌平检察院手中移送接手,其管辖权应属于市检而非昌平区检。

四、此案或涉数案,应由检察机关并案处理

《规则》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在本案中,可能涉嫌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等。其中有的属于职务犯罪,有的属于普通刑事犯罪。而前者属检察机关管辖,后者属公安机关管辖。为有利于案件查明和程序进行,应由检察机关并案处理。

五、几个具体技术问题

1.检察机关立案后,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规则》第157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根据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

(1)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查明情况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2.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

接受举报后,检察机关应立即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规则》第153条)。 在本案中,由于案情重大、复杂,一时或难定性,建议要求公安机关采取相应行政措施,限制犯罪嫌疑人出逃及串供,确保随时到案(嫌疑人若出逃不啻自证其罪)。

3.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为牵连犯

报案书中未提到徇私枉法罪,建议加上徇私枉法罪,该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为牵连犯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4.尸检结果很重要,但立案需等待尸检结果并不成立

根据报案书,此案事实疑点颇多。检察机关应立案侦破,还原整个事件过程。从雷洋离家,每一个时间节点、空间节点,应无断点进行证据链接,形成完整证据链,还原事实真相。可能的事实是:

A.雷洋嫖娼,身上无内伤外伤,是意外突发急症死亡;

B.雷洋嫖娼,身上有伤,死亡与暴力殴打有直接关系;

C.雷洋未嫖娼,身上无内伤外伤,是意外突发急症死亡;

D.雷洋未嫖娼,身上有伤,死亡与暴力殴打有直接关系。

在这4种情形中,尸检可能会是死亡原因的直接证据;只有A的情形,警方是无责的,需证明雷洋嫖娼及身上无伤。人已死亡,其生前笔录不可采信;卖淫女的口供亦不可信。足浴店的5人已在涉嫌犯罪的警方控制下多日,建议立即移交检方,并由专家进行测谎取证,口供相互印证。手机数据亦请专家进行恢复。

其他3种情形,警方都是要担责的。检方现在要做的是抓紧立案侦查,同时等待尸检结果。5-6名警察及协警从头到尾对雷洋到底做了什么,不仅仅是从落到他肉体上的痕迹检验得出,还会有很多直接的事实证据,等待检察机关去剥茧抽丝。

此案如何继续,是时候检察机关公开登场了,公众拭目以待。

向雷洋家属顶着各种压力追求真相的坚韧与勇气致敬。

5.18.1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