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评论员 林忌)
梁天琦被「莫须有」的理由,在法律上属「道听途说」(Hearsay)的所谓「证据」,被选举主任何丽嫦「不相信」梁天琦「真诚拥护基本法」,滥用行政手段去筛选候选人禁止其入闸,是6个被拒参选的候选人之中,手段最为恶劣的。
根据香港法例第541D章《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16(3)条清楚写明,选举主任「可」并「只可」以6个理由决定提名无效,分别是(a)提名人不足或不符资格(b)提名表格未按规定填妥或签署(c)无资格被提名或丧失资格(d)已报名其他地区或功能组别(e)按金不足( f)已去世;而选举主任给予梁天琦的「提名无效通知书」上,则借(b)项的「签署」来玩弄语言伪术,照录如下:
「我认为,尽管梁先生已在该声明的文本上签署,但法律上其实他没有作出一项符合《立法会条例》第40(1)(b)(1)条规定的声明。因此,我决定候选人梁天琦的提名为无效」。
这条40(1)(b)(1)条是什么呢?即要求候选人完成提名表格有「一项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如以正常人能够听得明的语言,去覆述选举主任何丽嫦的说法: 「虽然梁天琦签了名,但用笔签了名不等如法律上渠签了名,因此渠提名无效」,理由系「虽然你签了纸,但你唔系真心爱我(国),所以签了等如无签」──这种「中国逻辑」实在令人精神一振!不知可否以此悔婚,说婚书无效?
暴政与人治 推翻法律常识
不以当事人的说法为准,也不以当事人书面回覆的内容为准,说签了名,不等如「法律上」签了名,请问要如何证明?白纸黑字的签名不算数,难道是三姑六婆的道听途说算数? ,然后「我觉得」、「我认为」就推翻一切法律的常识,香港还是法治社会吗?更荒谬是退后一万步,即使梁天琦曾经支持过港独,他是否有权改变主意?他改变了想法,签名承诺改变,连不需要签名的「确认书」都签了,更何况确认书上清楚列明什至是「恐吓」──任何人「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或罔顾后果作出不正确的陈述,或「遗漏任何要项」,都均属犯法;以选管会「确认书」的逻辑,如果梁天琦作虚假陈述,就事后刑事检控他好了,为何不交由刑事法庭去决定,却反过来禁止他参选?签了等如没有签,其他不肯签的又不需要签,那么由始至终,叫人签来做什么?选管会就是为了打压梁天琦,度身订做此「确认书」,最终因为几乎所有民主派集体杯葛而破局,要用最下三滥的粗暴手段,禁止梁天琦参选。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竟仍厚颜强撑,说粗暴的手法「有法理基础」,更荒谬地解释2月新东补选时,梁天琦「没有清晰提到港独的议题」;事实上入围的参选者,好几位都清晰以至高调支持港独,然而特区政府不但滥用法律,更选择性地滥用法律,甚至面对司法覆核的挑战时,中共更事先张扬会「释法」,但选举主任以至梁天琦之前的紧急司法覆核,都没有直接挑战基本法的条文解释,而只属于人大常委会完全无权评论的,立法会条例与选举条例,如何可曲解基本法,去改变本地立法的内容呢?公然颠倒是非黑白,完全不是法律或法治,而是暴政与人治。
对民主派支持者来说,无论是否支持泛本土主义或港独思想,今日中共要立廿三条以至用「爱国」来审查任何人的「阳谋」,兵临城下;就有如南明诸王面对满清一样,在争议什么七号「朱七太子」、或六号「朱六太子」的名号与利益纠纷,而忽略近在眼前的灭顶威胁,则无论是否能够港独,都仍然脱不了柏杨笔下的《丑陋的中国人》的「窝里反」;香港灭亡在即,其他还争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