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大陆法院系统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命题是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首席大法官提出的司法审判如何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简称“三个至上”。学贯中西、精通逻辑的浙大(原北大)教授贺卫方先生感到困惑,感慨“一事不知,士之耻也。”遂撰文《“三个至上”谁至上》,求域内高人解惑。
老路后生小子,德薄才浅,虽系老贺老乡,但也不敢冒充高人为老贺师。只是老路觉得,老贺用寻常的逻辑语言解读王胜俊大法官的“三个至上”,乃是一种解码错误。因为王胜俊虽是中国首席大法官,讲的却不是法律语言,而是中国特殊语境下的“政治语言”。老贺“解码”使用不当,焉能读懂其中真意?
中国社会特殊语境下的“政治神学语言”,从来不能通过字面的意义去理解,也从来不能用寻常的逻辑规范来推断。比如前总书记江泽民先生的“三个代表”,从字面意义上你就不知所云:既然是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始终代表先进文化、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就是早就代表了,那么现在提出来新意何在呢?从逻辑上说,代表了所有人的利益等于谁也不代表,因为人民分阶层,利益有冲突,谁能代表对立的双方自己跟自己博弈、谈判呢?
但是,“三个代表”伟大理论显然不能这样理解,有深谙中国政治逻辑的“高人”——一位中央党校的教授就这样解读;“所谓‘三个代表’前两个是实的,后面一个是虚的。先进文化和先进生产力无非是指我们社会占强势地位的‘知识精英’和‘经济精英’,‘三个代表’就是‘政治精英’与‘知识精英’、‘经济精英’结盟的宣言书。”这样的解读精辟透彻,让我们一下子读懂了执政党要更换统治基础的深刻用心。
同属于政治神学语言的“三个至上”,也不能如贺教授做寻常理解,根据老贺们通常使用的逻辑,“至上者,至高无上也。”“至高无上”的只能有一位,何来三位?就像一个专制帝国只能有一个皇帝,没听说三个皇上并肩称帝的。设立“三个至上”,等于给20万中国法官设立了三个并肩王,案子审起来,“党的利益”、“人民利益”、“宪法法律”倘若彼此不容,究竟以谁为“至上”,老贺为此为司法者深忧。
其实,老贺多虑了,中国的政治神学早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十七大修改通过的《党章》在总纲里明确地说:“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国某领导人也说:“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服从党的领导。所有的党组织、党员尤其是负责干部的言行,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加强党的领导同充分发扬民主和坚持依法办事是一致的。”(《十三大以来重要文件汇编》中册页943-4)。也就是说,党的利益、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是一会事,就像基督教神学里的“三位一体”理论。在基督教神学中,圣父、圣子、圣灵是一会事,他们三位一体,是同一个神的三个不同“位格”。
“位格”者,面具也。根据这种政治神学逻辑,司法者在司法中绝不会遇到贺教授所有的困惑,他们会毫不犹豫地把圣父即党的利益(很多情况下体现为党的领导人的意志)作为“至上”,指导司法行为。
吊诡的是,作为最坚决的无神论者的共产党,关于“党”、“人民”和“法律”的关系的表述,居然同基督教神学如同一辙。
只是如此以来,“党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党组织、党员尤其是负责干部的言行,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等等堂皇冠冕的说法就都成了空话。因为党的利益及其体现是抽象的、复杂的、多变的,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的,当用党的利益来代替、覆盖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的时候,什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什么“罪刑法定、程序正义”、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将成为泡影。我们这些年来引进的先进司法理念,司法领域取得的些许成果,还能否在“党的利益至上”的旗帜下存活,是值得老贺、老路以及所有的法律人所应深深忧虑的。
2008年8月30日于青岛虎山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