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发言,要求全国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讲政治”,要真正做到审判工作“服务于大局、服务于政治”。讲白了,中国的司法审判要服从党的领导,服从政治需要。这就不打自招,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附“讲政治”的前提,党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法律要服从党的政治要求。
恰巧,也非恰巧吧,杨佳案开庭就用上了法官“讲政治”。此前,我在《杨佳案的司法关注》中写道:认定杨佳犯罪,需要法律程序的过程。“程序是法律的生命”,程序正义先于实体正义,否则就没有所谓法律公正可言。
杨佳案在9月1日悄悄开庭,悄悄审判,记者不许采访,媒体不得随意报道,连旁听也是当局安排,整个审判过程严加控制,完全是黑箱操作。杨佳杀人作案动机是什么?上海警方与杨佳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问题?杨佳的精神鉴定过程是怎样的?杨佳的母亲在哪里?杨佳的律师为什么同时又是闸北区的法律顾问?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为何不能与杨佳相见?这一切人们都蒙在鼓里。
当一审宣判杨佳死刑消息传开,律师、学者、网友及所有关注杨佳案的人们,按捺不住愤怒,纷纷提出质疑,谴责上海当局公然违反司法程序,肆意践踏法律尊严的行径。尽管当局控制了互联网,任何议论杨佳案的帖子、博客都被封杀,但当局是掩耳盗铃,人们不满的声音总是会呐喊出来。
杨佳犯罪,将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些没有人有疑问。问题在于案件真相和程序正义,要求审判过程公开、透明。杨佳案审理鬼鬼祟祟、偷偷摸摸,说明背后操纵法律的中共当局要“服务于大局、服务于政治”。
杨佳案一审过去了,哪怕是杨佳已经伏法了,我相信,这个案例将成为未来中国法律建设的教材范本,它告诉人们,在专制制度下,法律和法治多么苍白无力!
有很多评论,有很多分析,读者还是看看这些在中国大陆媒体被封杀的新闻报道和评论吧。
●海外媒体的报道和分析
▲英国广播公司(BBC)9月1日报道:上海袭警案杨佳一审被判死刑
据新华社周一(9月1日)报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杨佳袭警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
两个月前,28岁的杨佳闯入上海市一座公安局大楼,持刀杀死6名警察,重伤4人。
美联社报道说,法庭与警方官员都拒绝对这一判决发表评论,而让记者与外事办公室联系,但周一上午该办公室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负责这一案件的律师也拒绝发表评论。
由于这一案件的敏感性,对杨佳的审判是8月26日闭门进行的。
新华社的报道是关于此案审判情况的首次官方信息,但新华社并没有报道杨佳是否提出上诉。
7月1日上午,杨佳在上海闸北区政法大楼办公楼便门外纵火后捅伤一名保安,并突然闯入楼内办公场所,在多个楼层连续袭击正在办公的警察,导致9名警察及1名保安受伤,其中6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中国国内曾报道,杨佳去年10月因涉嫌盗窃自行车在上海闸北分局接受讯问时受到粗暴对待而心怀不满继而伺机报复。
《南方周末》报道说,杨佳称自己在接受警方审讯期间曾遭到殴打,但上海警方对此予以否认。
▲自由亚洲电台(RFA)9月1日报道:杨佳被判死刑 其父所聘律师拟提上诉
轰动海内外的“杨佳袭警案”上海法院星期一上午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网上等各方人士议论纷纷。杨佳的父亲表示会提出上诉。
今年7月1日闯入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局杀死六名公安,重伤四人的北京男子杨佳袭警案,星期一上午在上海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据新华社报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致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伤的被告人杨佳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佳的父亲透露,稍后将由代表律师熊烈锁提出上诉。杨佳的父亲昨日接受香港有线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判决不公平,他会请律师为杨佳上诉。
和上个星期一样,法院这次还是以“暗箱操作”形式宣判杨佳。上海一名前政府官员在星期一开庭前对本台表示,这次还是没有公开宣判,杨佳的律师还是政府的法律顾问。“没有公开审,他(杨佳)的律师是政府的律师,政府的法律顾问”。
在杨佳案中,杨佳的辩护律师由谢有明和谢晋担任。杨佳的父亲早前另外聘请的一名律师熊烈锁透露,稍后将代表杨佳提出上诉,但他拒评论案件判刑是否公正公平。对于这次判决,熊烈锁律师表示:“判决公平不公平,公正不公正,现在我不好下这个结论,但是他父亲还是想上诉的,对判决结果还是有意见的。一开始是公安机关指定的律师,能不能大胆的进行辩护,能不能全力的进行辩护,这就不好说了。这就是政府的法律顾问(指目前的律师)”。
不过,新华社的报道说,关于杨佳的刑事诉讼辩护人问题,法院表示,杨佳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曾明确拒绝其父亲委托的律师为其辩护。杨佳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其母代为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辩护人。法庭认为,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的判决词称:2007年10月5日,杨佳因骑无牌照的自行车,受到巡逻的警察依法盘查。杨佳对警察的盘查不满,多次向警方投诉,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释明和劝导。但是,判词并没有说明导致杨佳杀警的具体原因。早前,大陆乃至香港的媒体对公安处理杨佳案提出疑问,但是,最近几天,在网络上已经找不到相关评论,而大陆一名被派驻上海采访杨佳案的记者,在上个星期六被报社召回。
而有大陆网友质疑,既然杨佳的犯罪事实清楚,当局为何不公开审判。官方人民日报“强国论坛” 署名“魏国匹夫”的网友表示,杨佳该领什么刑,是由杨佳的行为和法律以及司法的公正决定的。百姓需要知道事实真相,如不宜公开,则应该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共和国的司法应该没有什么见不得阳光的。署名“左腿骨折”的网友表示,杨佳案反映了司法制度的黑暗。
对于当局闭门审判,大陆社会活动人士曾宁认为,官方这种做法不足取“对于杨佳袭警案件,官方之所以不进行开报道,尤其上海地方当局,实际是禁止了海内外,尤其是国内媒体对这个案件的追踪报道,他之所以这样做,很有可能是不希望杨佳袭警案件,在媒体的报道或者炒作之下,杨佳成为网民们肯定或者追捧的正面形象”。
曾宁表示,当局不准媒体报道杨佳案件的做法,非常不足取,也非常的得不到人们的理解,最后的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
▲香港文汇报9月1日报道:杨佳一审判死全程缄默
香港文汇报上海新闻中心记者凌馨1日电/造成6死4伤、在社会上生成极大影响的上海袭警案今日一审宣判,袭警人杨佳被判死刑。杨佳及其辩护人在宣判全程中未发一语,也未表示是否考虑上诉。根据内地《刑法》,一审判决后还有10天上诉期,若杨佳在此期间没有上诉,判决就将生效。
精神病重鉴申请被驳回
今天上午10时,杨佳袭警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决书称,法庭对袭警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调查,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证据确实、充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据内地《刑法》第232条规定,判决其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处以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7月1日,杨佳携带尖刀闯入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刺杀数名警员及保安,造成6人死亡、4人轻伤。杨佳随即被警方合力擒获,并对罪行供认不讳。
由于手段残忍,民众一度怀疑杨佳是精神病患。但上海市某鉴定机构于7月5日接受委托,并于次日出具了鉴定报告,称杨佳没有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由于一般鉴定报告的出具周期是「30天内」,此案的「特事特办」一度引起非议。有消息称,杨佳的辩护律师谢有明曾申请对其进行重新鉴定,但未获批准。
辩护人庭上未发一言
得知死刑的宣判结果后,杨佳似乎并不意外。据参与旁听的人士介绍,杨佳和他的两位辩护人谢有明、谢晋全程一语未发,也没看见被告家属到场旁听。与开庭时一样,有关方面对此次宣判同样进行了周密安排,整个周一上午,上海二中院仅审判杨佳一案,原定于9时30分开庭的一则敲诈案「因故取消」排期。有当地媒体记者接到通知,该案将由官方机构统一发稿,当地传媒既不允许擅自报道,也不允许前往现场采访。
庭审结束后,记者致电辩护律师谢有明试图询问杨佳有无上诉意愿,但应答者自称是机主的「朋友」,拒绝回答任何问题。谢有明接手此案后,因曾发表对杨佳的不利言论而备受争议,甚至有北京律师指其涉嫌杨佳之母失踪案。直到今天,协助警方调查后「走失」的杨母仍无音信。
杨佳父亲将提出上诉
据中通社1日电:虽然杨佳在庭上没有提出上诉,但他父亲聘请的律师称稍后将提出上诉。据悉,杨佳父亲早前另外聘请了一名代表律师熊烈锁,据熊透露,稍后将代表杨佳提出上诉,但他拒绝评论案件判刑是否公正公平。
▲美国之音(VOA)9月2日报道:上海法庭一审判怒杀六警杨佳死刑
中国官方新华社报道说,上海一家法院星期一判处早些时候杀死6名警察的杨佳死刑,罪名是故意杀人罪。鉴于新华社的简短报道没有提及杨佳的杀人动机,对杨佳的审判也没有对新闻媒体公开,民众普遍认为杨佳案是杨佳事前受到警方的虐待而引发的。
来自中国的官方报道说,今年28岁的杨佳在7月1号犯下了杀人罪。用官方新华社的报道来说就是,“2008年7月1日9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佳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伺机窜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大楼,在多个楼层先后突然袭击毫无防备的公安民警,致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杨佳被民警当场擒获。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杨佳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新华社的报道说,“杨佳被民警当场擒获。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杨佳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一报道,给中国公众以及全世界留下一个悬念或谜语,这就是杨佳为什么会突然疯狂起来去杀人,从而自寻死路?
*官方及媒体对杨佳杀人动机保持沉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从8月26号开始对杨佳案进行审理,星期一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中国官方的新闻媒体都奉命千篇一律原封不动地转发新华社的报道,对杨佳的杀人动机保持沉默。
中国作家、评论家赵达功表示,中国官方如此控制新闻媒体,对中国公众封锁新闻令人遗憾,也令中国公众无可奈何。
他说:“这次杨佳案开庭,媒体干脆不报道了。法庭门口电子屏幕上是有了‘告示’,但是,也不让媒体采访,不让媒体报道。你知道中国的媒体都是官方的喽,党中央一声令下,谁还能报道这个事呀?网络上一声令下,谁还敢议论这个事呀?议论,也给你删掉了。”
由于在很多地方经常被调遣出来当政府和有钱有势的人的打手,在各种民事纠纷中不是保护公众,而是虐待公众,殴打公众,因此,中国警察在很多地方名声恶劣,受到公众的鄙视和愤恨。前不久,中国西南方的贵州瓮安发生纠纷,当地几万人上街抗议,后来发生骚乱,公安局以及党政机关大楼被愤怒的人烧毁。
在瓮安骚乱事件发生之后,贵州省省委领导人一度声称事件主要是坏人和黑恶势力挑动的,但是后来又承认“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当地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确实是多年损害公众利益,导致积怨,而当地公安局被免职的局长则承认公安人员多年来不得不充当政府的打手,导致名声恶劣。
中国作家、评论家赵达功表示,杨佳杀人案的起因到底是什么?官方媒体对此讳莫如深,让公众不禁想到官民矛盾、警民矛盾等一系列问题是官方刻意回避的。
他说:“官民矛盾,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矛盾,普通老百姓和当官的矛盾。情况就是这样的。”
在瓮安骚乱事件发生、中共贵州省领导人承认当地政府多年损害公众利益,当地被免职的公安局长承认公安局多年来不得不充当不得人心的打手招致民愤之后,中国的新闻媒体一度发表了对这个问题的许多评论。随后不久,有关的评论在中国新闻媒体销声匿迹。
▲香港文汇报9月4日报道:熊烈锁:杨佳精神鉴定违法
香港文汇报上海新闻中心记者凌馨4日电/杨佳袭警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其父代理律师4日申领一审判决书遭拒,求见杨佳欲为其上诉亦未果。代理律师之一熊烈锁称,一审中为杨佳提供精神病鉴定的机构不具资质,应当重新进行鉴定。
4日上午熊、孔两位律师受杨父委托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领杨佳袭警案的一审判决书。但由于「判决书已经给他母亲了,没有多馀的了」,两位律师未能见到判决书。熊烈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判决后判决书应当送达近亲属,包括父亲和母亲,既然他接受了杨父的委托,也应当有权查阅判决书。不过法院方面表示,既然判决书已经送达杨母,法院已经尽到责任,杨父可向前妻借阅。
申领判决书遭拒
熊烈锁还提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的规定,一审中为杨佳提供精神病鉴定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并不具有鉴定资质。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则认为,根据2006年9月28日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该研究所的鉴定资质「完全不是个问题」。一位黄姓工作人员表示:「人大(《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我们就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而在该研究所的网站上,刊出了《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照片,有效期限至2011年,颁证机关为「上海司法局」。一名工作人员还透露,该研究所在华东地区具备相当的权威,曾承担过不少疑难案件中的鉴定工作。
▲美国之音(VOA)9月6日报道:杨佳案广受质疑 律师吁司法公正
中国上海袭击警察案一审宣判5天后,被告杨佳的家属能否代为上诉出现悬念。杨佳父亲的两位代理律师对提供杨佳精神病鉴定的司法部门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提出质疑。律师在求见杨佳遭遇阻拦后呼吁有关司法机构尊重司法程序,让杨佳案获得真正公开、透明的审理,以消除公众对审判结果的许多疑问。
*阻挠杨父委托的律师接案*
在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杀死六名警察的杨佳案一审判处死刑的判决公布以后,杨佳父亲经过公证处公证委托的两位北京律师熊烈锁和孔建随即赶到上海看守所,要求会见杨佳,以便征得同意其父聘请律师代为上诉。但是看守所方面以该案尚未进入二审程序和必须出示法院判决书等理由予以拒绝。
熊烈锁律师星期五对美国之音表示,他们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杨佳父亲申领杨佳案的一审判决书也未能如愿。
“法院有两个理由,一个是它已经将判决书送达给杨佳的母亲了,只有这一份判决书了,没有多余的了。第二,它还是说杨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说不同意父亲聘请的律师。以这两个理由为由,不让我们领判决书。”
据熊律师表示,看守所称,为被告代理上诉的律师只有在事先征得法官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会见被告,而两位代理律师虽然多次致电承办杨佳案的法官叶建民,但是这位法官不仅在电话中表示厌烦,而且始终避而不见。
熊烈锁律师说,叶建民法官把杨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曾拒绝接受其父代为聘请辩护律师的说法作为不跟他们见面的主要理由,他对此表示异议。
“这个事情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那是审查起诉阶段说的。究竟请什么样的律师,随时会发生变化的。审查起诉阶段说不同意父亲聘请的律师,不代表审判阶段、不代表上诉阶段不同意父亲聘请律师。是吧?我们也提出了很多我们的理由。”
*陕西律师:上海警方违反法规*
曾经就杨佳案发表多篇博客文章的陕西律师姚涌岸星期五对记者表示,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相关规定,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都可以为当事人聘请律师。他说,杨佳母亲不是唯一有资格为杨佳聘请律师的人,杨佳父母虽然多年前离异,但是杨佳的父亲依法同样享有为杨佳聘请律师的的权利。
这位陕西律师表示,杨佳在袭警后刚刚被捕,上海警方就让后来在杨佳案一审中担任辩护律师的谢有明会见他,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
据报道,谢有明律师是上海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杨佳袭警案中的受害人单位闸北公安分局是该区政府领导下的职能部门。这位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杨佳后曾向媒体发布信息称,“此人(杨佳)除了性格有些内向,精神状态正常。”并一再强调“杨佳十分冷静,头脑清醒,逻辑清晰”。
此外,谢律师还表示,“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
此后不久,杨佳母亲的行踪忽然变得相当神秘,引起了社会关注。但是谢有明律师却在7月17日与杨佳母亲签订了委托协议,成为杨佳的辩护律师。
*熊烈锁律师挑战“司法鉴定”*
受杨佳父亲委托的熊烈锁律师表示,他们为杨佳案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根据中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的规定,一审中为杨佳提供精神病鉴定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不具有鉴定资格。
他说,“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司法鉴定存在主体问题,主体不合法。另外,我们认为,鉴定的时间太短,前后只有两天时间。第一天送去,第二天结论就出来了。这不符合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客观程序。”
湖南法律工作者王刚桥在中新网上发表评论指出,杨佳在上海暴力袭警,他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法律的应有惩罚。但实质正义应当以“看得见”的程序正义为基础,司法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疑云重重*
杨佳案一审判决公布以后,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开程度仍然受到广泛质疑。
接受美国之音采访的熊烈锁和姚涌岸两位律师都表示,人们对于作案动机和杨佳被怀疑自行车来路不明之后在派出所受到审问期间究竟有没有被拷打、以及他为什么坚持要求索赔等问题,看来仍然需要通过公开审判才能得到澄清。
●律师、学者和专业人士对杨佳案一审判决的评论
▲著名北京维权律师李和平发表文章《杨佳案 中国的公民们理当有所期待——整个司法体制为上海闸北个别违法警察背书,值吗?》
杨佳案在中国几乎妇孺皆知。关心此案的人应在四万万人以上,这些人都是中国的中坚人士,是任何当政者都不能匆视的民意源泉,四万万双眼睛在盯着杨佳案!当然,全世界关心中国的华人,关心中国前途的友好人士,以及那些希望中国好,或者希望中国坏的人都在关注着杨佳案,杨佳案成为一个载入史册的公案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杨佳案是否能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关系到中国当政者的信誉,关系到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的信心,关系到港、澳、台民众对大陆法治的信心,关系到中国大陆公民们对司法体制的信心,关系到中国法治的生死存亡!
但是,人们注意到,在杨佳案的处理上,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现在的审判阶段,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迹象,处处充斥的是遮掩、不公、不义。这里有“受害方”闸北公安分局的上级(老板)——上海市公安局的侦查;有原上海市公安局局长现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2008年2月25日不再兼任公安局局长)协调公检法司四家;有受有关方面协调一出场就定杨佳死刑的的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谢有明担任“辩护律师”;有将发布消息的郏啸寅拘捕关押;有知道情况的杨佳之母王静梅失踪;有杨佳父亲委托的律师被承办检察官挡驾,不得与杨佳相见并履行辩护之责;有没有鉴定资格设在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超常规”一天时间作出的杨佳精神正常的鉴定书;杨佳的投诉材料至今没有公布;杨佳上海杀警前与警方冲突的真实情况公民至今蒙在鼓里;8月26日的公开庭审不允许旁听,不允许采访,连杨佳的亲人也一个都不允许旁听,整个一个内部人秘密审判!同时,杨佳案消息的传播越来越受限制,网上关于杨佳的文章大部分都被明令删除,一些张贴杨佳案相关消息文章的网站博客,甚至因此被封网封博!四万万双眼睛越看越迷茫——中国的当政者怎么啦?众目睽睽之下,竞然上演现代版的掩耳盗铃,以为控制了杨佳案的媒体报道,控制了公民发声的管道,就能蒙住四万万双眼睛?就能堵住八万万只耳朵?就能顺利地对杨佳实行“司法暗杀”?操作者的目的不会得逞,要知道,这已经不只是在暗杀杨佳,而是在暗杀整个司法体制,谋杀公民们对法治的信心,四万万双眼睛看得很清楚。
其实,杨佳案给公民一个交待不难,它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涉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只要实施回避原则,异地审理,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审判,杨佳有罪,罚当其罪,闸北警察有罪,亦罚当其罪,杨佳本人,杨佳的亲人,犯罪的警察,犯罪警察的亲人,被害警察的亲人,九泉之下的被害警察,四万万双关注的眼睛,都应无话可说,如果不明智地一味坦护违法,炫耀专横,忤逆公意,只能使人认为决策者不公、不义、无德、无能、无智,随之产生憎恶和蔑视,最终倒霉的还是决策者自己。
陕西“华南虎案”殷鉴不远,在公民们的穷追猛打下部分真相大白于天下,华南虎被打回原形,变成了年画虎,周老虎,陕西省官方的形象随着华南虎的显形而轰然倒地,声名狼藉……。华南虎案只关涉一个纸老虎,亿万公民们尚且穷追不舍,杨佳案关涉七死(如果杨佳也被暗杀的话)六伤,关涉中国的法治前途,公民们没有理由不关心,不要忘了,只要杨母、郏啸寅不死,他们迟早是要说出直相的(我们假设他们一直不被灭口)。
司法暗杀杨佳,就得冒暗杀中国法治,暗杀中国人民对公开公平公正的向往之心,在四万万双如炬的目光下,任何凶手都会双手发抖……。人死不能复生,杨佳若果真死于司法暗杀,这种结果必向亿万公民心中注入怀疑、排斥、鄙夷的毒素,它足以使中国的现行司法体制死于公民们的蔑视,它足以消解世界上任何强大权力的万年基石。
请操作者想一想,为坦护几个闸北违法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整个司法体制绑架,强迫当政者用整个司法体制搭进去背书,如果当政者明白其中的猫腻,他会作何感想?如果此事为当政者的意思,就请他们想一想,这样作,值吗?
杨佳案是一个危机,有危险也有机会,完全在乎当政者的选择。对此类案件的公允处理,中外皆有实例:
1786年8月—1787年2月,美国人谢斯领导农民起义,队伍一度扩大到1.5万人,后兵败被俘,被判死刑,但美国政府在1788年宣布赦免谢斯,并完全解决了农民们提出的一系列要求,赢得了农民们对国家的忠诚。
1891年5月11日,日本大津城发生了警察津田三藏行刺来访的俄国尼古拉皇储的案件,史称“大津事件”,后来日本大审法院院长儿岛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外不惧俄国威协,内顶内阁压力,拒绝按日本刑法“加害皇室之罪”判决凶犯死刑,而适用普通谋杀罪的规定,以谋杀未遂判津田三藏无期徒刑,判决后,日本外务大臣,法务大臣,及内政大臣辞职。此事判决后,日本的法制逐渐受到欧美各国的信任,也让暧昧不清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定义出明确的三权分立,国际上对日本司法权的肯定,是后来促成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基础,由于使日本司法获得独立,使日本最终成为法治国奠下根基。
1978年的新疆蒋爱珍持抢杀人案(枪杀三人),一审被定为反革命杀人罪,判处死刑,但由于当时人们对诬陷和迫害他人的坏人非常厌恶和憎恨,对官僚作风也深为不满,民意普遍同情受到诬陷和迫害的蒋爱珍,杀蒋爱珍不光不能平息民愤,反而引起更大的民愤,中国官方审时度势,针对此案,《人民日报》发表了《蒋爱珍为什么杀人?》的采访报道,全面披露了案件真相,1985年,新疆高院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蒋爱珍有期徒刑十五年,那时的政府,顺应了民意,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的作为,得到民意的普遍支持。
今天,中国已经搞法治建设三十年了,从政府层面说,讲究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谋求中国的和平统一,谋求与世界各国的和平共存,从公民的层面上讲,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渴望真相,不愿再做不明真相的群众,此时的社会环境,法治意识理当比文革浩劫之后的蒋爱珍案时要强,杨佳案,中国法治的试金石,中国的公民们理当有所期待。
▲著名人权律师、独立中文笔会会员刘路发表文章《杨佳案:黑幕重重的“审判”——解读杨佳案件法院判决》
9月1日, 杨佳案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结果不出人所料,引起广泛质疑的是它遮遮掩掩、偷偷摸摸的审判过程。坊间舆论不仅要追问,杨佳光天化日只身一人闯进警局毙六命,伤三人,其罪固在不赦,可是他能光明正大去杀人,人民法院怎么就不敢堂堂正正来审判呢?
可能考虑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新华网报道的法院判决理由有了一些解释,现在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些解释能否站得住脚。
作案动机是对盘查怀恨?
新华网报道:法院经审理查德明, 2007年10月5日,杨佳骑一辆无证无牌的自行车途经上海市闸北区芷江西路、普善路口时,受到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来源。此后,杨佳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解释、说明和劝导。
法院认为,根据民警盘问杨佳的录音录像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公安民警对杨佳的盘问是依法有据的。而杨佳因无理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
可以看出,这段关于杨佳作案动机的描述在关键问题上要么语焉不详,要么曲解掩饰,对公安的偏袒十分明显。
其一、杨佳被带至派出所询问,目的是查明自行车的来源,他需要被盘查6个小时么?这六个小时里发生了什么,录音录像和证人证言都能够完整证明么?
其二、杨佳是对盘查不满而向公安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还是对其遭无辜殴打而主张权利?倘若不存在后者,为何不公开杨佳本人的声辩呢?
其三、就算民警对杨佳的盘问合法有据,限制人身自由六个小时而且很有可能对其人身进行了伤害,也合法有据么?
其四、仅仅对盘查不满,即不远千里长期投诉,最后一命相搏,这符合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逻辑么?
其实,本来上述疑问通过公开庭审,社会舆论都能够得到解释,这也是公众寄希望于公开审理的主要原因所在,上海司法机关偏偏要公然违背法律规定,偷偷闭门审理,蓄意贪污真相!这怎么能让社会公众相信公安没有伤害杨佳,相信上海法院的解释是客观真实的呢?
根据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故意杀人大概分两种,一是激情杀人,二是预谋杀人。前者指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后者指先有犯意,然后在犯意支配下进行各种谋划 ,最后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预谋杀人成功者大都头脑清晰,思维缜密,对杀人成本的计算、对行动步骤的谋划都非常严谨。杨佳显然属于后者。从杨佳的计划实施过程和“成绩”看,连上海公安都佩服他策划周密,几乎防不胜防,无懈可击。但问题来了,这样一颗高明的头脑,此前从无犯罪前科,怎么可能因为一次“合法盘问”不考虑杀人成本就大开杀戒?上海法院给出的关于杨佳犯罪动机的“理由”,能让谁信服呢?
谢有明是杨母聘请的律师?
新华网的文章说:关于杨佳的刑事诉讼辩护人问题,法院表示,杨佳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曾明确拒绝其父亲委托的律师为其辩护。杨佳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其母代为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辩护人。法庭经审查认为,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
谢有明能否作为杨佳的辩护律师是社会舆论质疑杨佳案的又一个焦点。舆论质疑理由有三:其一、谢有明作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属于政府律师,跟闸北公安局有利益关联,由他来做闸北公安局的相对人杨佳的律师,对杨佳案件的公正审理显然不利。其二、据媒体报道,谢有明是在杨佳拒绝回答问题,第一时间由闸北公安局委托成为杨佳律师的。其三是谢有明的表现。谢有明在会见杨佳以后,立即发表对委托人杨佳不利的言论。诸如杨佳思维清晰、法律意识强等,以强化社会公众对杨佳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的印象程度,甚至对杨佳做死刑判决的预测。这一行为因为丧失了工作伦理的底线、严重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而受到社会舆论的诟病。这也清楚说明谢有明不适合做杨佳案件的辩护人。
杨佳案发后,其母亲立即失踪,至今没有在公众舆论中露面。公众有理由怀疑是上海公安机关控制了杨佳的母亲,也控制了杨佳母亲为儿子委托律师的权利。谢有明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成为杨佳的辩护律师的。所谓“杨佳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其母代为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辩护人。”如果是杨佳和其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由公安机关一手包办,为了平息汹汹舆情,完全可以在电视台上播出一个杨佳及其母亲的记者会来澄清,或者至少让杨佳的父亲委托的律师见杨佳一面,以公示舆论。如此这般黑箱操作,即使三岁小儿敢信那个杨佳刚被抓就判处其“死刑”的谢大律师是杨佳委托的辩护人吗?
上海法院有权管辖杨佳案?
上海司法机关管辖本案,是杨佳案件受到普遍质疑的另一个重大问题。对此,上海法院的解释是:关于“杨佳故意杀人案”的管辖问题,法院表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杨佳故意杀人案的犯罪预备、实施及结果都发生在上海,上海司法机关依法管辖本案。
这种解释根本无视社会公众对上海司法机关对该案件的质疑理由。可以说是一句傲慢的空话。其一、舆论质疑上海司法机关管辖本案的焦点是,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上海的公安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和审判,将难以保证客观、中立、公正;其二、这种情况的案件移送异地审理,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前不久上海的前市委书记陈良宇案件不就移送天津审理了么?难道在陈良宇案件中,上海司法机关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犯罪地管辖条件么?其三、除了刑诉法第24条的一般规定,刑诉法第26条还有特殊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杨佳案件完全可以因为利益关联,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上海市司法机关回避审判,指定其他地方的法院审理。上海法院死死扣住本案不报请最高法院决定移交审理,根据它此后一系列暗箱操作,其目的不是昭然若揭么?
西谚有云:正义应该实现,而且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但是在杨佳案件的审理中,我们看不到正义的影子。本应公开审理不公开,法律真相居然被法院贪污;本应回避案件的不回避,受害者和执法者身份合二为一;“受害者”给“加害者”包办委托律师,律师未审先判委托人死刑。法院判词漏洞百出、黑幕重重。这样的一个完全无视司法公正品格的操作过程,与正义何干?
不怪有网友说:杨佳案没有正义的审判,只有无耻的报复。因为法官的黑袍之下掩盖的只有慵懒无能、枉法偏袒、愚蠢自负再加上对法律的可耻背叛。
▲著名艺术家艾未未致最高法院的申请书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先生/女士:你好,
杨佳案,以杨佳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为结论。
由于此案审理疑点颇多,本人在此申请,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核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杨佳案死刑审判之即,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原判,重新审理。
介于杨佳案的作案起因和动机的缺失,上海公检法对杨佳案的诸多不当处置,此案产生的巨大社会影响,不容忽视。
杨佳案成为一起关系到公民个人生存权利,建构法制社会,司法公正,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重大案件,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政治、历史影响。
杨佳案的审理过程呈现许多弊病
对警方过度行使权力的质疑。
违反侦讯程序。
违反规避制度。
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侵犯律师辩护权益。
非法拘禁嫌疑人母亲。
违反嫌疑人亲属的权益。
非公开审判。
通过重新公开透明司法程序,进行公开的异地审判,是对宪法的维护,是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决心和力量的检测。
通过此案的公开审理维护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组成专案调查组对上海杨佳案的起因和审判过程展开详细调查,整顿清除与国家法律相对立的障碍。
我相信国家为社会公正司法改革所做的不懈努力,对你们的工作充满敬意。
希望收到此信的回复,以证实此信被查阅。
谢谢。
艾未未
2008年09月03日
护照号:G2105752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草场地258号
▲香港中国网通评论员张华发表文章《杨佳真的杀了六名上海警察吗?》
两个月前,上海发生举世震惊杀警案,六名公安在公安局内被人用刀杀死,另有四人受伤。上海法院闭门审理该案,于九月一日认定「行凶者」杨佳「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杨佳真的杀了六名公安吗?
纵观这次审讯过程,有三处违反中国的司法程序,足以推翻杨佳就是凶手的判决。
第一,回避制度。出事的闸北公安分局,归上海公安局管辖,现在该案不仅由上海公安调查,连起诉、审理也由上海的检察院和法院包办。公安自己查自己,能否秉公办理,是很大的疑问。最理想当然由国家公安部抽调其他地区的公安,组成专案组调查,《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也有相关规定。
辩护律师双重身份
本来,公安查案是否公正持平,还有法院把关。但中国的法院有多少独立性,是很大疑问,现在要由上海法院审理涉及「兄弟部门」的案件,更难服众。在中国,一些特别敏感的案件,会以异地法院审理的方式去处理,例如前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就由天津法庭审理;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涉嫌卖官鬻爵受贿,也是在北京受审。为甚么杨佳案,不能据此处理?
第二,代表律师的角色冲突。杨佳父母早年离异,他随母亲生活。案发第三天,北京的杨母被上海公安带走后下落不明,其后就出现据称是杨母委托的杨佳辩护律师谢有明。但谢有明同时也是上海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在法庭上变相既代表原告、也代表被告。更甚者,谢有明探完杨佳,竟公开表示杨佳是他所见最冷静的疑犯,犯案前做足准备,又认为杨佳难逃一死。这些话对杨佳极不利,说明杨佳「行凶」时精神正常。那有代理律师如此数落客户?国内法律界声讨谢,杨佳父亲也要求更换律师,但遭到上海司法当局否决。这样的法律代表,如何替杨佳辩护?
第三,公开审讯。上海公安在案发后第六天召开记者会,详述杨佳「犯案」过程,指他去年十月在上海被公安截查,无法证明其自行车并非偷来,因而被扣留六小时。杨佳获释后到处申诉,要求赔偿,公安知情者更表示,公安愿以一万五千元和解,但杨佳不接受,最后以极端方式报复。
审判只是一场闹剧
以上都是上海公安一面之词。为甚么公安可以透过传媒,细数杨佳「罪状」,杨佳却不能透过传媒自辩呢?更甚者,当局连审讯也秘密举行,试问本案又涉及甚么国家机密?难道真的像有报道所说,杨佳当日被上海公安虐打至下体伤残,才愤而杀警报复?!如此审讯,只是一场闹剧,毫无公信力,疑点应归被告杨佳。
司法公正,不仅必须看得见,还要程序的完全正义。中国司法制度虽是党的专政工具,但我们也期望,它审理案件时能遵从程序公义,但杨佳案从头到尾都是黑箱作业,我们怎能相信上海法院对杨佳的判决呢?公平公正的审判,不仅是为了杨佳,也为那六名无辜死去的上海公安寻求公道!
▲著名自由知识分子杜光发表文章《杨佳袭警案的两个重要教训》
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对杨佳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这个判决,人们大概不会感到意外。一方面,六条人命,案情太重;另一方面,杨佳被剥夺了辩护的权利,只能听任当局的摆布。杨佳是否会提起上诉,现在尚不得而知。但从7月1日袭警到9月1日宣判,案件本身和这两个月的审案过程,却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值得认真思考的教训。我认为有两个教训特别值得注意。
第一,案件的审理过程,典型地反映了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体制性缺陷。袭警案发生后的两个月时间里,上海有关当局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千方百计地想尽办法来掩盖事实真相。(1)扣押知情人。上海警方在案发当天下午就派人到北京把杨佳的母亲扣押隔离起来,人们至今不知道她的下落。这同黑社会的非法绑架有什么区别?第二天当杨佳的好友郏啸寅在网上揭露《上海袭警事件内幕》后,警方立即把他抓起来,并且以“涉嫌诽谤罪”正式逮捕,使他不可能同别人接触。(2)排斥杨佳自主聘请辩护律师的机会,对外宣称已为杨佳聘定了辩护律师,而所谓的辩护律师却是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十分明显,由原告的相关利益者来充当被告的法律顾问,不可能是被告杨佳的自由选择。这既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也超出了律师的职业规范和道德底线。(3)制造假象,拒绝公布真相。警方为了说明去年7月10 日并未虐待杨佳,出示了当天在街头的对话录象录音,约有四分钟,而在派出所近六个小时的录象录音,却秘而不宣,为什么?杨佳回到北京后多次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向闸北分局申诉,提出索赔和处分有关人员。这些材料很能说明真相,警方却拒不公布。(4)8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佳故意杀人案”,开庭时不但没有亲属和民间律师到庭,连新闻记者都被拒绝旁听,像新华社、解放日报这样的官方喉舌也被拒之门外,为什么要采取这种全封闭的秘密审判方式?
下面我想进一步分析一下,为什么说杨佳一案“典型地反映了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体制性缺陷”。
首先,两个月内,网络上围绕杨佳一案的帖子很多,但官方媒体却噤声不语。上海警方封锁消息,舆论媒体紧密配合。据说中宣部曾经下令,关于杨佳一案的消息,一律不许擅自报道。前几天,有一位朋友把我的一篇小文章《一步之遥:从杨佳到“人肉炸弹”》,发到我在“博客中国”的专栏里,不到一天,在有七百多读者时就被删掉了。禁止新闻自由的文化专制主义,在杨佳一案里表现得非常突出,非常典型。
其次,杨佳的亲属、维权人士、广大民众,都被剥夺了对杨佳一案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知情、表达、参与,都是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像这样杀害六条人命的惨案、大案,官府本应将事实真相原原本本地向民众披露,让人们了解情况,发表意见,官民总结教训,以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悲剧。但上海当局却反其道而行之,挖空心思地掩盖事实真相,不允许民众知情、表达,更谈不到参与。甚至不惜采取黑社会的办法,绑架杨佳的母亲,剥夺她的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把她全面控制起来,以免外界民众了解事实真相。如此恶劣的行径,充分暴露出专制体制的反民主本质。
再次,上海的政法部门,从公安局到检察院、法院,在杨佳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漠视法制,知法犯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杨佳案不符合“本法另有规定”的条款,显然应该公开审理,8月26日开庭时却是极端秘密的审判,连新华社记者都被拒绝入内。同时,把官方指定的辩护律师,强加给杨佳,实际上剥夺了法律赋予杨佳的权利。(2)《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而最了解杨佳案情的郏啸寅和杨佳的母亲,却被警方关押控制,完全被剥夺了“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这不是公然违法是什么?(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第一审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杨佳一案,既无关国家秘密,又没有什么个人隐私,为什么不公开审理?显然,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是为了适应某种政治需要而蓄意违法的。这里牵涉到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根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关于人民检察院也有类似规定。但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却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受党委政法委的领导,法院和检察院从来就没有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更可悲的事实是,那些政法委书记多数是从公安部门、党委机关等处调来的,根本不懂法律,却又要在各种各样的案件上指手画脚,作决定,发指示,而司法、检察机关还必须听从这些外行人的指挥。在这样的政法体制下,我们还有希望能够建设成为一个法制社会吗?
当然,这个事件也反映出杨佳的十分缺乏法制精神。如果他有起码的法制观念,他就会求助于法律,而不至于选择这样残酷的报复手段。正是殴打杨佳的警察和杨佳都缺乏法制观念,才酿成了今天的悲剧。我们可以说,杨佳袭警,是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社会条件的产物;而对杨案的审理过程,又表现出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专制主义特征。
根据上面分析,杨佳一案是否“典型地反映了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体制性缺陷”,可以说是洞若观火。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种现象不是杨佳一案所独有的。在遍布全国各地的群发性事件里,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体制性缺陷”。这些群发性事件,每年数以万计,2003年是5.8万件,2004年是7.4万件,2005年是8.7万件,基本趋势是逐年递增,以致有关部门对2006年、2007年的情况就不敢再披露了。越来越多的群发性事件,对和谐社会、和平崛起,都是莫大的讽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在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下,掌握权力的贪官恶吏凭藉不受监督的特权,可以肆意剥夺民众的物质财富和自由权利;而在民众起而抗争的时候,又可以置法制于不顾,肆无忌惮地动用警力,加以镇压,甚至抓捕维权人士,把他们判刑入狱。与此同时,还利用控制舆论的无限权力,厉行文化专制主义,禁止媒体报道事件真相,剥夺媒体的新闻出版自由。在绝对权力的高压下,民怨沸腾,还有什么和谐可言?所以,要避免杨佳悲剧重演,建设和谐社会,就应该充分实现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贯彻法制精神。特别是要实现新闻出版自由,这是可以带动整个社会自由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发动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保证。
近几年来,和平崛起的高调时有所闻。奥运会的成功召开,更助长了人们对这问题的兴趣。有的人大谈我国“软实力”的提高。从民族自豪感的角度来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们的讨论往往忽略了最根本的“软实力”,那就是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什么是“软实力”?这是在全球化形势下出现的一个新概念,指的是一种精神力量,是能够使其他国家和民族心悦诚服地怀有敬意的力量,是体现了全人类的共同理想、共同追求的力量,是实现了普世价值的力量。而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则是普世价值的最充分的反映。一个自由、民主、法制的现代社会的崛起,它的和平意愿必然会受到世界各国的信任和欢迎;而一个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的国家的崛起,却只会带来其他国家的恐惧。所以,要提高我国的“软实力”,使世界各国都不怀恐惧地承认我们的和平崛起,就必须树立并加强自由民主观念和法制精神,并且体现于制度法规,贯彻于政治实践和社会实践。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自豪地宣称我们已经具有了足以和平崛起的“软实力”。
总之,要避免杨佳杀警的悲剧重演,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实现和平崛起,都必须彻底转变“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状态,建立自由、民主、法制的新秩序。这是我们可以从杨佳袭警这个案件里得到的第一个重要教训。
第二个重要教训是维权运动和所有维权人士都应该认真吸取的,这就是应该把维权运动放在和平非暴力的轨道上。杨佳事件是一个不应该发生、也可以不发生的悲剧,但事实上它却发生了。无论是对于被杀害的警官,还是对于杨佳本人,这都是一个悲剧。我在近几年写的几篇关于维权的文章里曾经提出,维权运动应当坚持合情合理合法、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以和平非暴力的形式开展抗争。杨佳的抗争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他采取的斗争方式却是单枪匹马地进行报复,结果使自己陷于违法、不利的困境。不错,那些有权力的人总是习惯于动用暴力手段来对付民众的抗争,以致激起维权民众的暴力回应。但是,暴力反抗绝不应该是我们的最佳选择。刘晓波最近在一篇文章里提出,要“走出以暴易暴的怪圈”。我十分赞成。因为我们抗争的目的是维护我们的权利,夺回被剥夺的财富,达到这个目标的最有效的途径,应该是诉诸舆论,诉诸法律。虽然文化专制主义的舆论一律,使可供我们利用的空间十分有限,但绝不是毫无利用的机会;特别是有了互联网的今天,它为维权者提供了维权活动的新天地。虽然那些贪官恶吏总是藐视法律,无法无天,但法律毕竟是我们可以使用的可靠武器,何况社会上还有着大批志愿投身于维权运动的律师和知识分子,构成为维权运动的强大而理性的动力。所以,诉诸舆论和法律,应该是维权运动的最基本的形式。而以暴易暴,却只能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杨佳去年受到殴打致伤后,如果能够向法律界咨询,寻求帮助,或许可以找到更妥善的解决方法,避免这场悲剧。但事情已经这样无可挽回地发生了,我们除了痛惜被杀害的人和杨佳的宝贵生命之外,应该充分吸取教训,不要以暴易暴,而是要通过舆论来争取援助,通过法律界来进行合法斗争,避免再出现杨佳式的悲剧。
最后,我希望广大群众通过对杨佳一案的反思和总结,能够提高对维权运动的认识和支持。维权运动是一个群众性的革命运动,它需要广大民众的支持与参与。维权运动是由一个一个的维权活动形成的,对于一个一个具体的维权公民来说,目的是讨回公道,取得合理的补偿;而就整个维权运动来说,不仅是要讨回公民失去的权利,而且要创造一个公民权利不会被剥夺的、合理的、和谐的社会。也就是说,除了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外,还要争取一个自由、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这是符合于全体公民的利益的。所以,维权运动不仅属于维权民众,同时也属于所有的人民大众。只有在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之下,最后才能实现维权运动的目标:建立起一个自由、民主、法制的社会秩序。这也是民主革命的目标。
2008年9月6日
▲旅居在美国的学者陈小平发表文章《酷刑致杨佳案秘密审判》
据新华网9月1日报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月1日上午对致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的被告人杨佳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闻链接为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9/01/content_9748336.htm
杨佳案是国人和舆论高度关注案件。自该案7月1日爆发,舆论对杨佳杀人多有同情。是什么因素导致杨佳杀人?这是目前杨案的一个最大关注点。迄今为止,上海当局有选择性地公布的一切信息只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公安民警对杨佳的盘问依法有据,而杨佳因无理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
既然当局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认定公安对杨佳的盘查合法,杨佳杀人乃行凶报复,为什么上海当局只选择性地公布了2007年10月5日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盘查杨佳的4分钟录音?而整个盘查录音时间是6小时。为什么8月26日开庭审理“杨佳故意杀人案”时上海当局要搞秘密审判,连《解放日报》、新华社上海分社这样的喉舌亦被拒门外,法院甚至取消了当日所有庭审。为什么9月1日宣判也搞秘密宣判?迄今为止,上海当局没有对这一普通刑事案件如此这般秘密审判、秘密宣判进行任何解释,为什么?
从现在信息看,上海当局在想尽一切办法封杀辩方信息。从秘密审判到秘密宣判,再到官方新华社披露的判决报道,其中看不到辩方解释杨佳杀人的任何辩方意见。从已经报道的法院判决看更是罔顾正义,一边倒支持上海公安,连客观陈述辩护方辩护意见这样简单的要求也没有做到,上海当局到底要掩盖杨佳案的什么真实信息呢?鉴于上海当局对杨佳案高度黑箱作业,剥夺杨佳的公平与公开审判权,在此我提出上海当局为什么要对杨案秘密审判的三点看法:
第一,上海当局可能为刻意掩盖杨佳杀人案真相而对杨佳案进行秘密审判和秘密宣判。杨案一审中的被告辩护人辩护与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杨佳有机会面对世人间接和直接陈说自己为什么杀人的最后机会,显然,当局通过秘密审判和秘密宣判,让杨佳失去了陈述自己看法最后机会。如果是基于隐瞒杨案真相而对杨案秘密审判,那么,上海司法当局与上海公安当局便是沆瀣一气,罔顾程序正义。
第二,中国公安预审的一个通常做法是想方设法让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从而减少预审难度,而对杨佳这种视死如归者,促其认罪难度相当大,如杨佳在预审阶段已认罪,当局不仅可以证明杨佳无理杀人,给被害干警家属些许安慰,更可化解舆论与民情对杨佳的同情。而从目前情形看,杨佳显然据不认罪,拒绝忏悔。由于上海当局无法让杨佳认罪,当局将眼光转向杨母,这种迂回策略也是公安预审阶段常用手法。由于杨佳与母亲关系不错,当局便找杨母帮忙促子认罪,这也可以解释杨母自杨佳案发之后为什么失踪。可以说,上海当局控制杨母的可能性非常大。此外,控制杨母的另一个可能性是进一步封杀杨佳杀人真相。在这个世界上,唯一可能提供杨佳杀人案的有价值信息者就是杨母。如果因杨佳不认罪而对杨案秘密审判,那说明上海当局惧怕杨案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对消弭杨案对公众与媒体产生的影响缺乏信心。
第三,由于杨佳据不认罪,拒绝忏悔,当局可能对杨佳施以酷刑。中国公安滥用酷刑早不是新闻。一审法院认定“公安民警对杨佳的盘问依法有据,而杨佳因无理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如法院这般所说,当局完全没有必要对杨案秘密审判,秘密宣判。当局如此这般对杨案秘密审判和秘密宣判的一个最大可能性解释是上海当局在杨案预审与促其认罪中曾对杨佳施行酷刑,(在该案中,上海公安当局完全可能假设多人涉案,而从报道看,杨佳并没有透露任何共犯者名字,此点构成另外一个对杨佳施以酷刑推测性理由)由于当局不想让媒体和公众目睹杨佳被施酷刑之后的身体情形,因此对杨案从审判到宣判都以秘密方式进行。
自政工干部王胜俊出任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目前的中国司法界弥漫着一种史无前例的“讲政治”气氛,在这种背景下,司法的公正性被打折扣是必然的,具体到杨案,通过讲政治而使公平审判、公开审判原则被打折扣是显然易见的。
▲居住在山东青岛的评论人士牟传珩发表文章《杨佳案锁定俞正声政绩污点——上海司法黑幕千夫所指》
上海司法当局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蔑视公众一再要求公开审判、让舆论报道真相的期待,违法黑箱操作,如今已成为众矢之的。此据媒体一致报道,杨佳案法庭开庭前,没有任何上海当地居民能拿到旁听证,除了新华社记者以外,所有的媒体都被禁止采访,甚至连杨佳的父亲也没有接到开庭的通知,而杨佳的母亲却至今杳无踪影。法庭所有参与旁听的都是上海市公安局安排的警察和一些\”重要官员\”。杨佳杀警案的审理,由此成为俞正声治下之上海,亵渎\”审判公开\”原则,挑战民意,令中外舆论\”千夫所指\”的21世纪中国司法污垢第一案。
俞正声这个人,是从作者的故乡烟台走出来、有可能登上中共权力最高层的政治明星。1984-1985年, 俞正声曾在邓朴方麾下的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任康华实业公司总经理,很快被提升为正局级。据悉,邓家有意提携俞正声,要增加其地方工作的政绩,便于1985年11月由北京调到烟台市委任副书记,后任市长。俞正声到烟台之后,在邓的支持下,力抓外向经济,大刀阔斧地进行房改,同时也是在全国较早正式聘任律师为政府法律顾问的,而我家长兄牟传琳,就是他在烟台当政时期聘用的政府法律顾问。我家长兄当时对他的印象不错,说他可以两个多小时讲话不用文稿,思路开阔敏捷,用词干净利索。烟台百姓也对他反响较好,社会传闻他常常半夜骑自行车深入工作第一线,发现问题,弄得单位领导措手不及。1992年到1997年,在烟台干出业绩的俞正声,又被调到作者所在的青岛市任市长、市委书记。在青期间,他又搞了不少名堂,青岛市府东迁就是他的决策,而且大抓了海尔、海信、双星等企业名牌,曾被称为\”品牌市长\”。在俞上任前,青岛的发展一直受到山东省政府压制, 80年代未的青岛经济状况不佳,城市建设还不及济南。自余执政青岛后,开新区,搞规划,向上要国家政策,扶持地方名牌,青岛终于被列为计划单列,从此摆脱了省府牵制,直接和中央打交道。然而,他在青岛市民中的口碑却是毁誉参半,例如有舆论认为他在沿海一线建起的高楼大厦,遮蔽了海岸风光,是他的最大败笔。1997年他被调往建设部,其从政的资历又得到阁员的历练。后来俞正声又作为封疆大吏,主政湖北。据悉俞正声初到湖北任省委书记时,在东湖宾馆接受了各路媒体的联合采访,他郑重对媒体宣布:\”新的领导班子抓的第一件事就是转变作风。\”为此,他接任后首先端掉了省直机关的\”小金库\”, 取消了\”省重要公务用车通行证\”特权。然而后来他在湖北坊间的口碑,依然是毁誉参半。如今他被空降上海,接任习近平,当是走向中共权力顶峰的桥头。他主政上海不久,遇上最具影响了的一个事件,就是上海磁悬浮方案导致民众连续数日以\”散步\”方式集体请愿。媒体报道俞正声当时的批示是:\”冷处理,徐图之,慎用警\”。如果说俞对待这一群体事件的批示,尚有一点精于形象考虑的算计,那么他这一次面对杨佳一案表现出的僵化、护短和蔑视公论,实在是有点算不过账来。这有可能导致他在民间的口碑终生毁容,其政绩污点很难清洗。
记得今年\”6•28\” 瓮安事件时,群众暴力袭击公安大楼,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面对公众舆论追究真相,虽也不敢彻底揭短,但毕竟再三指示找出\”深层次原因\”,并在一次群众座谈会上表示,\”6•28\”事件是\”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一些没有得到重视,一些没有及时解决,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还不满意。由此暴露出的问题应引起反思\”。事后他又就瓮安事件三次向百姓鞠躬道歉,稍稍平息了一些民怨。然而,让我们再来看看俞正声又是如何回应社会对上海警方执法污垢与掩盖真相的质疑的。此据官方媒体报道,俞正声在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的陪同下,竟借察看闸北恶性袭警案现场,鼓励、慰问公安干警。他在与闸北公安分局干警座谈时,大肆赞扬早已为国人诟病的上海警察执法。俞正声称:要充分肯定上海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履行自身职责方面取得的成绩、充分肯定广大公安干警为之付出的艰辛劳动。他还指出,上海的社会治安形势总体是好的,上海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也是好的,市委、市政府充分相信上海公安有能力维护上海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充分信任上海公安队伍。要充分认识到公安工作是和平时期最危险、最艰苦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千方百计地给予公安民警更多的支持、更多的理解和更多的帮助,切实改善复杂执法环境下的执法条件。
网民PS出的杨佳像
俞正声的以上蔑视公论,歌颂、打气公安,对官府执法丝毫没有反思的回应,已经为这次上海审判杨佳定了基调。难怪上海司法当局,要在奥运会前躲过世界舆论关注的目光延期审理,并愚弄民众,欺骗舆论说,杨佳案会\”公开审理\”;奥运会后竟如此违法黑箱操作。如今杨佳杀警案的审理,导致中外舆论\”千夫所指\”,留下杨佳\”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要给你一个说法\”的悲壮内情难以揭晓。上海官方关于杨佳因警察正常执法而要以死报复的说法,也实在是太低级、太侮辱民众的智商了。既然杨佳精神正常,那么他究竟为什么要以死相拼,单刀血洗上海闸北警局?这一问题,如今已成为席卷民众的全国性追问。这个追问的浪峰直指上海执政当局,直指俞正声如此蔑视公论,为公安护短,导致杨佳案的侦查和审理过程处处陷入违反程序正义和暗箱操作。例如,上海公安机关强行为杨佳指定同时担任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作为辩护人,而拒绝杨佳父亲从北京聘请的律师充当辩护人;杨佳的母亲被警方带走至今下落不明;作为杨佳案的当事人,上海警方拒不回避,违法直接从事案件的侦查;上海当地法院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告知被告人家属,拒绝公民旁听,并不允许媒体的采访与报道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在网上引发网民的普遍愤慨,也引起律师界专业人士的广泛质疑。早在今年7月18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刘子龙就发出了一封致上海公检法系统的公开信,对上海市公安及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提出质疑;7月23日,北京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又就杨佳案向北京、上海两地有关部门寄出实名举报函,提出杨佳之母可能被绑架,并提醒法院对杨佳辩护律师的资格作进一步审查,以及上海是否应该将该案移交异地审理等等。如今又有不少网民或专家通过发帖、撰文或给最高法院写公开信等形式,表达公民的正义追问之声。
眼下,杨佳的\”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要给你一个说法\”的悲壮内情,已演化成为\”你不给公众一个说法,公众就会给你一个摸不去的污点\”的公论。现在摆在俞正声面前争取民意的唯一选择,就是揭开盖子,向社会公布真相,让杨佳赴死得明白,让公众知道得清楚。
▲评论人士韦大林发表文章《杨佳的悖论》
亿万民众都在关注着“杨佳案”的审理,同时也关注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很多人对杨佳抱有一种矛盾态度,既认为他杀害6名警察是罪不容赦;又对他被公安部门“逼上梁山”的“义举”击节赞叹,称之为“杨大侠”。“侠”是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抗击暴政、伸张正义的“勇士”和“英雄”。杨佳竟然成为把“杀人犯”与“抗暴勇士”、罪恶与荣光集于一身的一个悖论。杨佳的悖论不仅折射出中国社会的深层次矛盾,同时也反映了中国法治进程的尴尬。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特权社会,法律是用来维护统治集团特权利益和等级秩序,控制和压迫人民的工具。经过百年的立宪斗争和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人民的公民权利意识大为普及,要求建立保护公民自由和平等权利的民主宪政国家的呼声日益增强。然而,取代传统皇权国家的党权国家依然与现代民主宪政南辕北辙,宪法和法律的重心也不在维护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而在维护党的绝对权力和国家对人民的统治。作为党权工具的公检法机关在面对公民的权利诉求时,很难站在维护公民权利的立场上给公民“一个说法”也就毫不奇怪了。杨佳在他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经过半年多的合法申诉,不仅未能得到公正对待,反而还受到威胁。杨佳就是在法律不给“一个说法”的情况下,以流血的方式给了法律“一个说法”。
杨佳不仅在作案前其公民权利未能受到尊重和保护,在作案后其被告人权利(辩护权和受到公正审理权)仍然未能受到尊重和保护(对此很多法律界人士都已指出)。作为党权代表的公检法机关不能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恰恰暴露出党权体制与公民权利的矛盾。
杨佳本是一个品行端正、富有爱心的守法公民,他与被害的6位警察素不相识,更不可能有什么冤仇。是什么力量逼迫他一定要以犯罪的方式拿自己的一条命去换6条命呢?是中国的法律制度。根本宗旨是制止犯罪、消弭犯罪的法律制度却成了推动犯罪的原因,岂不令人深思。
当法律不能保护公民的权利、伸张正义时,以血溅五步、破坏法律(犯罪)的方式伸张正义的“侠”也就应运而生了。这就是杨佳悖论的谜底。
法院在依法判处杨佳死刑的同时,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将不得不接受中国人民的质疑和审判。
▲署名格丘山的评论人士发表文章《上海公检法应受残踏人类基本公义,法律道德的起诉》
商朝未年,各种异事呈现,与太平盛世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贞观之治正成强烈对照。唐太宗李世民从善如流, 虚心好学, 关心民众饥苦,常与魏征讨论治国之方,开创了中国历史上有名的贞观之治。 而商纣王恰恰相反, 沉迷于酒淫色乐之中, 亡国末世之象端生。 乖戾妖气四盛,挖比干心, 建鹿薹, 砍二民腿,敲骨剖孕妇,……直至亡国。
目前中共也到了气数将尽, 雪灾、地震、西藏镇压、火炬沿途灭火、瓮安抗暴、杨佳杀警、到新疆喀什袭警,种种未世的异象丛生。
新近竟然置人民的感情, 司法的公正不顾, 在无记者参加的情形下, 悍然判被他们的无法无天逼上拼命之路的杨佳死刑, 其无耻恶孽直追千年前的恶朝商殷,此举无异敲响了中共灭亡的丧钟, 使共产党中国进入倒计时时代。
这个案子的无耻恶劣不完全在于,官逼民反, 也不在于杨佳杀了几个警察, 这种事过去有, 现在有, 将来还会有, 中国有,外国也有,而是在于杨佳被捕后, 公检法在全世界华人众目睽睽之下的无法无天, 为所欲为, 这向大家显示了中国已经堕落为一个法律宛如虚设的国家。
犯人母亲失踪, 犯人律师被莫名其妙地指定为原告雇用律师, 犯人父亲聘请律师被拒, 犯人被捕后的实际情况, 建康情况无人可知, 法院在不准媒体参加, 不准犯人亲属参加, 在律师和犯人一言不发的情况做出死刑判决。
人们强烈质疑的不仅仅是犯人的基本权利的残踏, 而是被拉上法庭的犯人是否是一个还有能力接受审讯的犯人, 在法庭上站立的是不是一具由于酷刑或者其他原因失去反映能力的僵尸?这种神秘偷偷摸摸的审讯方式必然导致人们产生这样的疑问。
如果上海公检在了犯人被捕后,虐待拷打犯人制残, 法院在知情下隐瞒事实审讯昏迷状态犯人, 那么上海公检法在二十一世纪创造了一个世界古今未有的奇迹。
所以我强烈呼吁:
世界和中国人权组织, 媒体, 中国民主组织, 应该向中国政府要求采访犯人,调查犯人的目前建康状况;如果犯人已被糟塌到无正常反映能力, 那么杨佳所有的审讯结果应该推翻, 犯人应该得到治疗, 而上海公检法系统应该收到违反基本人权, 虐待犯人的起诉。
同时我强烈呼吁:
中国有职业道德的律师们应该向中国高级法院( 如果他们收理), 或者国际法庭起诉上海公检法残踏人类基本公义, 法律道德, 进行独脚戏审讯的违法行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