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讲,律师协会是律师们的自治组织。其宗旨是为律师会员服务,维护律师会员的基本权益。既然如此,律协的各种事务都应当由全体律师会员们共同参与、自主治理,而不是由少数人垄断或者他人越俎代庖。这意味着,全体律师会员们有权参与律协各种事务(尤其是重大事务)的决策,包括制定律协的章程、制定律协运作的各种规则(如选举规则等)、参与律协选举、决定和监督律协资金的使用、弹劾和罢免不称职的律协负责人等。也就是说,律师是律协的“主人”,而不是“被管理者”;律协是为律师“服务”的,而不是以“管理者”自居。这是法治国家的通例。
依照此理,北京律协作为北京市律师的自治组织,理应由全体北京律师会员共同参与、自主治理,对律协的各种事务,尤其是重大事务,做出决策和安排。这当然意味着,北京市全体律师会员有权制定章程,有权选举北京律协的律师代表以及各部门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凡是未经北京市全体律师会员参与的重大决策和选举,对于会员们都没有约束力。
奇怪的是,始建于1952年、恢复于1979年并于1982年宣告正式成立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居然没有对外公开的“章程”。尽管北京市律协在其官方网站上称,1982年通过了第一个“《章程》”,但是该“《章程》”是由谁制定的,内容如何,律师会员和外界均不得而知,也根本未出现在其官方网站上。有趣的是,在其网站的“诚信信息使用帮助”栏里,出现有“北京市律师协会正在起草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字样。一个组织存在了至少26年,却没有公之于众的根本法———章程,律师们和普通民众不免要问:其合法性何在?它是依据什么原则和规则设立的?
同样令人惊诧的是,自称在1982年就召开了第一次北京律师代表大会的北京律协,居然在24年后(即2006年)才制定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规则(试行)》。那么,这24年间律师代表大会都是如何召开的?北京律协的负责人都是如何产生的?进一步,尽管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已存在了26年,并且两年前通过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律师代表选举办法”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但是北京律协至今没有律师代表的选举办法。人们不禁要问:没有律师代表的选举办法,律师代表26年来都是如何产生的?什么样的人当上了律师代表?这些人能够代表律师的利益吗?
既然如此,35名律师花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为北京律协起草选举规则,并呼吁其进行选举改革,难道不是为北京律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谋求出路吗?那些不带偏见地阅读了律师们选举改革呼吁的人,都会认为其倡议合法合理,完全是建设性的努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结社自由”,并且没有一部法律禁止通过“选举”产生律协代表和负责人。35名律师争取选举权的行为,更是符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三十三条)的庄严承诺。尽管也许有人不同意他们草拟的具体选举程序,但是改革律协的选举和决策却是许多律师和民众共同的愿望,只要看一下网上各界人士的评论和留言便一目了然。公开、公正并有竞争性的选举不仅可以帮助解决北京律协当下面临的合法性危机,而且有助于其成为捍卫律师权益的真正自治组织。
从法治和民主的发展史上来看,律师及其团体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在中古和近代的英国,律师们屡次挑战国王的专断和恣意,捍卫民众的权利和自由;在十九世纪的美国,律师们不断攻击带有歧视性的法律,倡导黑人和妇女的权利。可以说,律师们为法治和民主的实现功莫大焉。难怪霍姆斯法官说:“在所有世俗的职业中,律师是最值得称赞的。”我们期望,中国的律师们也能成为一支推动法治和民主的力量,成为一个令人称赞的群体。而这,要从改革律师自己的组织———律协开始。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