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转型的现状与前瞻”征文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六:分权制衡
前面我在论及“主权在民”法则时曾谈到“民主”是相对于“君主”而言的,“民主政治”是相对于“君主专制”而言的。而人民只所以寻求“民主”正是专制君主残酷压迫和奴役的结果。专制君主之所以能够对人民实行强权统治,其原因正在于专制君主拥有绝对的无边无际的权力,并把这种权力神圣化为一种世袭的特权,从而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造成一个寄生的特权阶层,并借助于国家强力部门企图永远将人民践踏在脚下。
人民恨透了这种世袭的压迫、剥削和统治,为了寻回自己被君主抢劫的尊严和权利,近200多年来,人民便纷纷以“光荣革命”或流血革命的方式对大大小小的君主们进行了审判,并以与“君主专制”相对的“民主选举”方式寻找出全新的国家“执政官”。
那么是不是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执政官就能一劳永逸的保证人民的主权者地位不受侵犯和颠覆呢?是不是由选举产生的“执政官”就能永远地服从人民的意志、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呢?从道理上讲应该是这样,但经验告诉我们应该的事情并不总能顺利地发生,如果不做制度防范,民主也可能会导致一种新的暴政的出现——“人民专制”——准确地说,应该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专制。
历史上,“人民专制”在雅典城邦民主制后期,在法国大革命后期的雅各宾派专政时期,得到了突出的实践。当雅典人通过民主审判将一杯鸩毒递到苏格拉底手中的时候,当雅各宾派利用“理性法庭”实行革命恐怖时,当罗伯斯庇尔宣布“恐怖是美德的表现”时(以及当毛泽东宣布“革命不是请客吃饭”时),它意味着民主的终结。不仅雅典城邦迅速走向没落,法兰西共和国也被“热月政变”的将军们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兰西帝国皇帝抛在脚下(至于后来盗用“共和国”的名义而行专制之实的共产主义国家就更加恶劣,因为这类国家在对人民实行专制时缺乏诚实的品格,非要把自己装扮成是经人民民主授权后的执政者,非要把自己的强权政治说成是最讲民主的政治,欺骗了人民还要人民大唱什么“xx党好”)。
正因此,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古罗马的波利比、西塞罗以及康德、阿克顿等人都对民主政体提出过批评和警告,如西塞罗就说过“没有什么东西比自称人民而徒有其表的群氓更为可怕”、“没有什么东西比群众暴政更使人反感”。阿克顿勋爵则批评说:“少数的压迫是邪恶的,但多数的压迫更邪恶,因为民众中蕴藏的力量若被唤醒,少数人几乎无法抵挡他们。”“全体人民的统治,即人数最多、势力最大的阶层的统治,有着和纯粹的君主制一样邪恶的本性。”
阿克顿在这里所宣称的“邪恶的本性”其实讲的就是权力的邪恶本性。我们知道,权力作为一种拥有支配力量的强力杠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能量,它可以用来为“善”,也可以用来为“恶”,而任何权力都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扩张本性。如果权力没有边界限制,那么拥有这种权力的主体就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这种绝对权力为非作歹、肆意横行。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专制君主之所以让人民深恶痛绝,正在于他会滥用自己手中拥有的那份绝对权力。而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执政官(如希特勒)如果集国家的所有权力于一身的话,也同样会“滥用”这份权力。而权力一旦被滥用,且无法用和平合法力量促其改邪归正的话,“民主”与“人民”也就成为专制强权力量手中肆意挥舞的遮羞布了。所有共产主义国家都大喊“民主”、大唱“为人民服务”,但无论其喊得多响、唱得多美,都无法遮掩“民主”被践踏、人民受摆布受奴役的现实。
但这并不是说由人民选择执政官的制度与君主专制制度没有什么两样,因而可以放弃民主制度。持有这种想法的人当然是非常错误的,我们不能因为在雅典和雅各宾派革命时期发生过“人民专制”的悲剧就对整个民主制度表示怀疑和失望。雅典城邦和雅各宾派的共同错误在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集中在同一“执政官”身上,当这三种权力被集中使用的时候,民主必然走向它的反面,所谓“人民专制”就会演化为对人民的专制了。如何从制度设计上既要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又要避免“人民专制”一类的悲剧发生,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最早给出了答案,那就是“分权制衡”。其思路非常简单,既然权力天生具有作恶的冲动,那么就给它设计一个合法的平等的对立面,通过对立面来相互抑制那份“作恶的冲动”,以恶制恶,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达到相与为善的目的。
具体说来 ,就是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其中立法权承担制订“游戏规则”的职能,行政权承担依据“游戏规则”运作公共事务的职能,而司法权则对发生在国内的各种纠纷行使审判的职能。这三种权力都由人民授权不同的机关或责任人来具体行使,这样就既坚持了人民主权原则,又避免了因权力集中而导致“暴民专制”的出现,实现了“两全其美”的目的。
以美国为例,立法权归国会,国会议员由各州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并代表选民的利益,由国会参众两院制定法律,但国会提出的法律议案须经总统签署才能生效。总统由国民选举产生行使行政大权,但国会有对其进行弹劾的权力。联邦法院也可以对总统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同意后才能就任。国会内部参、众两院间亦有制约。
在三权分立并相互制约的情况下,总统、国会和法院都难以一意孤行,尤其是在多元力量(如媒体、社团、政党等)的密切监督下,三种权力都会很本分的在其法定界域内活动,既就是有某种“作恶的冲动”,稍有迹象,就会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难以酿成大的悲剧,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曾经发生的“麦卡锡事件”,也很快就受到参议院的谴责,麦卡锡本人也因参议院的谴责而狼狈下台。
分权制度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诞生于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十六条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而德国的康德则把是否分权作为划分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的标准,认为共和政体实行分权和法治原则,而专制政体则实行立法与行政的一体化(即后来巴黎公社所推崇的“议行合一”制),是反法治的。就连对“全民公决”颇有微辞的阿克顿老头在谈到分权时也大家赞美说:“主权的分立——这是目前为止政治科学所知道的为民主制建立制约的唯一方法”(《自由与权力》P374)。当然,阿克顿老头是需要民主的,因为他在为民主制度的某种可能“邪恶”寻求制约力量时,曾特别强调说:“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民主?因为民主意味着让人民大众享受自由,哪里不存在强有力的民主制度,哪里就不存在强有力的自由!”(同前P369)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七):代议民主制度
代议民主制是相对于直接民主制而言的。而直接民主制的最显著特征是“全民公决”。
从民主法则的黄金内涵而言,直接民主制最能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在人类历史上,当君主专制制度因其反人道、反人民而遭人民唾弃时,人民恰恰选择了能够体现人民尊严的直接民主制度,古雅典城邦便是实行直接民主制的最典型例证。那么古雅典城邦又是怎样进行民主运作的呢?
根据希罗多德的历史记载,在直接民主最辉煌的伯里克利时代(B.C.443_429),全体雅典城邦公民(约5万人)都将参加城邦公民大会,公民大会作为城邦最高权力机关每九天召开一次,会前五天公布要讨论的问题,公民大会选举一切高级官员和公职人员,听取他们的工作报告,公布各种决议,决定一切大事,制订法律,决定和战、建交等等大事。
可以说,这便是雅典城邦直接民主制的主要内容,它确实体现了“城邦公民人人平等”的法则,尤其体现了“人民主权”法则。任何试图欺压人民的野心家在这个时代都会被城邦公民以“陶片放逐法”驱逐出境外(流放十年)。人民公意至高无上,多数人的利益得到合法保护,人类恢复了上帝所造之物的本来面目和尊严——雅典民主制的光辉正好体现在这里。
但是,明眼人一眼就会看出这种民主制的严重缺陷:每九天就要召开一次的公民大会将会耗费城邦公民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当然,雅典城邦民主制是以大量存在的奴隶劳动为前提的(共有约35万奴隶),如果失去奴隶劳动,雅典城邦的公民大会制度恐怕难以维持下去,因为多数公民恐怕因忙于生计而无法抽出大量时间去参加每九天就要召开一次的会议。更重要的是,事无巨细都由公民大会简单多数表决,其结论的可靠性和科学性恐怕都是值得怀疑的。阿克顿曾批评这种直接民主制说:“他们(雅典人)试图通过广场上的辩论去指挥战争,因而毁掉了自己的城邦。”阿克顿的批评显然是有道理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应该由群众直接说了算,如象如何打仗、如何建设道路等问题就不能简单地取决于民意,恐怕更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的少数精英人物来决定,人民在这类问题上应该拥有的决定权是究竟打不打这个仗、若打应该由谁去指挥?究竟修不修这条路、若修究竟应该由谁去承建?而不是由未经专业训练的大多数“外行”去具体讨论如何打仗、如何修路。雅典城邦也正是由于人民放任了自己的这种权力,结果时间不长就走向毁灭。
更何况,雅典城邦直接民主制的另一个前提是“小国寡民”。雅典国家实有人口35万,但其中享有公民权的城邦居民约有5万人,既就是对于居住在同一个城市的五万居民来说,每九天召开一次五万人大会作“全民公决”恐怕都会有许多实际困难不好克服如交通、会场、饭食、时间等。如果人口再多一些、面积再大一些的国家如英国、法国也实行这样的直接民主制,恐怕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了。
那么,进行怎样的制度设计才能既保证人民行使主权、又避免直接民主制那样频繁而又大规模地兴师动众、劳民伤财并有可能使最终结果事与愿违呢?迄今为止,人类经验给出的最佳答案便是建立代议制度。
所谓代议制度就是确立人民代表(民意代表、议员等)代表人民讨论公共事务的制度。既然直接民主制具有兴师动众、劳民伤财的弱点,而且大多数“外行”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值得怀疑,那么就在一定的选区和选民中挑选出德才兼备、既愿为选民提供服务又能为选民信任的专职民意代表组成议会并授权他们去讨论决定有关国家公共生活和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如立法、外交、税种税率等),这样既能够保证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又能够为人民节省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可以提高议会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从而能够保证国家政权能够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如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规定每州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院,每三万选民就可以选举一名众议员组成众议院,参众两院组成国会构成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代表人民从事立法议事活动。
现代国家绝大部分都确立了代议制度,连共产党国家都抄袭了这种形式,可见代议制的合理性与生命力,但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第一,人民代表或议会议员作为重要的国家公职人员必须通过竞选产生(参见黄金法则五)。只有通过竞选,人民才能了解参选人员的道德修养、知识水平及思想倾向,才能选择出能够真正代表自己说话的人民代表。一切非竞选产生的所谓人民代表都是对人民的蔑视和侮辱(就像所有共产党国家的民意代表都是由强权集团内部操纵完成的一样),这种人民代表不仅难以发出代表人民利益的声音,甚至在强权集团损害人民利益时会诺诺连声,充当为虎作伥的工具(如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2002年与2004年就批准了中俄有关边界问题的最后议定书,从而使前沙俄时代强加给中国的若干不平等条约被合法化,最终导致沙俄时代对中国15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的掠夺也被中共合法化……想起来真是令人疾首痛心!!!),这种人民代表只能增加专制政权的欺骗性,因而他们的立法根本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人民代表作为立法机关的民意代表应该是专职的,不应该再担任除立法机关以外的国家公务。人民代表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倾听选区内人民的呼声、意见和建议,并就全国性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作相关的考察和研究。最后进行相关立法,同时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因为立法工作是受人民委托,应该体现的是人民意志和人民主权,因而具有特别的神圣性。由于人民代表的工作是严肃而繁重的,不应该再承担其他行政公务或司法公务,从而影响自己的立法效能。
但人民代表之所以不应再承担立法机关以外的国家公务,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其本质工作的严肃性和神圣性,而是保障民主、防止专制的需要。根据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权力具有为恶的冲动,权力越大、作恶的冲动越强。如果某人拥有绝对的不受制约或难以制约的权力的话,那么,他就可以为所欲为了,为善还是为恶将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道德修养。在此情况下,人民将会丧权殆尽、受祸无穷。正因此,洛克们才开出“分权”药方、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人民代表之所以不应再承担行政工作或司法工作,正是出于分权制衡的需要。如果人民代表作为立法者再同时承担行政或司法公务,那么在立法时,他就很可能会从自己及私人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去制定游戏规则——由自己“说了算”;而在行政执法时又由自己“做了算”。这种“议行合一”体制将会使行政权与立法权集中于一体,其结果立法工作既不能反映民意,执法活动也不能带来民利,甚至与民争利、与民抢利,人民丢掉了主权,民主也跟着完蛋。如果你不信,只要看看共产主义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你就会明白我的上述言论所揭示的只不过是经验性的真像罢了(共产党自在中国大陆建立政权后,从表面形式看,也采用了代议制,但各级人民代表既不由民主竞选产生,而且大部分人民代表还同时承担着党政机关公务,其结果是所谓“人民代表”沦落为党政大员的兼职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也沦落为党政集团操控下的盖章机构了。更何况所有国家机关都要面对一个超越一切的太上皇——共产党的领导。在共产党强权集团操控一切的情况下,人民又能到哪里去行使主权呢?人民又能去到哪里享受民主呢?!)。
当然,我在这里强调了代议制的重要性,但并不是要将“全民公决”式的直接民主一棍子打死。“全民公决”是主权在民的表现,它从操作层面保证人民在有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方面拥有最高和最后的决定权。因此在总统选举、国体变更等等重大问题上还是应该使用“全民公决”方式来反映人民的意志选择,象本年度(2005)的伊拉克大选、法国有关欧盟宪法的公投,2004年美国加州罢免州长,现今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选举都采用了“全民公决”的方式来决定最终结果。尽管同样兴师动众、劳民伤财,但因为这些问题严重关系到国民或选民的重大利益,因而民众在这些问题上行使最高决定权显然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因而当我们强调代议制的合理性与重要性时应重点突出“议”,即在“议事”方面施行授权代理制,强调的是代议制度在国家立法领域的卓越功效,防止事无大小都采用劳民伤财的“全民公决”,而不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都全部使用代议制、全部抛弃“全民公决”式的直接民主制。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八):多党政治
现代国家大多数都是政党政治国家。所谓政党政治国家即由政党行使执政权对国家施行治理。
从过去的历史经验看,政党是作为君主专制的对立面而产生的。在君主专制时代,政治性的党团结社将会受到专制君主的严厉打击。所谓“君子朋而不党”正是专制制度下士人阶层奉行明哲保身哲学的人生写照。明代东林书院的师生们只不过在讲学之余对国家时事发发牢骚,相与勉励“事事关心”,不意犯下专制君主之大忌而遭到残酷打击。
当然,中国明代的东林党还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政党,近现代政党是以积极谋求国家执政权为现实目标的。近现代国家之所以是政党政治国家,政党之所以能够活跃在国家政治舞台上,乃是因为无论什么性质的政党都具有如下两个明显特征:
第一,拥有指导全党的“主义”,这个“主义”便是指导该党采取行动的政治哲学基础,它不仅是统一全党的思想力量,还是企图赢取民心的意识形态,党通过自己掌控的资源尽力在民众中宣传自己的“主义”和政纲,从而为自己的可能崛起或持续统治铺垫人心基础。
第二,拥有相对严密的组织系统,通过网络化、层级化的组织系统来扩大自己的队伍,并培养出具有凝聚力和感召力的领袖,同时制定出一整套内部纪律来约束自己的党员,净化自己的队伍,以此提升党在民众心中的地位和形象,增强党的生命力和感召力。
正因为政党拥有明确的“主义”并拥有推广这种“主义”的强大组织资源,所以在近现代政治舞台上,一个国家及其民众才会常常被某个政党及其领袖人物所左右。
虽然近现代国家大多数都是政党政治国家,但这些党治国家大体上仍可划分为民主性的党治国家和专制性的党治国家。
孙中山先生曾说:“政党之性质,非常高尚,宜重党纲,宜重党德,吾人宜注意此点,以与它党争胜……一国之政治,必须有党争,始有进步。”(见王俯民《孙中山祥传》P740),孙先生在这里强调了政党竞争对于一国政治的重要意义。这个拥有政党竞争现象、政党间能够开展合法公平竞争的国家就是民主性的党治国家。在这种国家,至少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法律充分保障结社的自由,所有政党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能够获得垄断性的执政地位,一个政党能否执政既在于平时它所养成的党德,也在于它在选举时能否抓住大多数选民的兴趣和利益所在。选民在通过对所有参选政党进行横向比较后,能够代表多数选民利益的政党所推出的候选人便会脱颖而出。
举例来说吧,我国台湾地区现在已是举世公认的很民主的地区。八十年代中期以前,未开放党禁时,台湾当然是谈不上民主的。1986年底开放党禁后,据统计到目前已有一百多个政治性社团注册在案,只不过相对瞩目的只有四、五个政党。而在这四五个明星级政党里目前又只有国民党和民进党具有势均力敌的竞争性。当1996年首次进行总统直选时,国民党推出的候选人李登辉胜出,2000年则由民进党赢得大选。2004年总统大选时国民党候选人连战在民意调查时略微领先,但3月19号的蹊跷枪击事件则使民进党候选人反而赢得了五万选民的多数胜利。而国民党在连续两届失去政权后开始大刀阔斧的进行党内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党主席选举采取“全党公决”式选举。在这次选举中,决心脱离黑金政治、清除党内腐败、拥有很好人气的马英九以高票当选党主席,而小马哥也精神抖擞地准备引导国民党在2008年的总统选举中取得胜利。这便是民主性党争的良好表现,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由哪个党来领导国家,法律面前,各政党一律平等,能否执政不是由自己说了算,而是由选民说了算,通过定期竞选不仅尊重了主权在民原则,而且也使赢得选举的执政党的执政行为有了名正言顺的合法性基础。
目前世界上的所有民主国家和民主地区都奉行这种开放性的多党政治游戏规则,而且从世界潮流演进趋势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发生诸如格鲁吉亚、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那样的“颜色革命”,走向多元民主化。
但是从俄国发生所谓十月革命以来,这个世界上开始存在一些专制性的党治国家,在这些国家,当某个政党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夺取政权后,便以当然的执政党自居,以“老子打江山坐江山”的匪痞逻辑对政权实行垄断性的独占,并将自己的永久执政权写入该党携裹民意所炮制的宪法里。所有的法西斯国家都奉行一党专制,如德国的纳粹党通过合法手段上台执政后,便取缔了自由结社,对社会民主党、共产党一律实行封杀政策,幸运的是法西斯政党很快灭亡。
所有的共产党国家也是这样,当共产党借助暴力手段上台执政后,便开始打压排除一切异己力量,实行共产党及其领袖的专制独裁。苏联在从1917年至1990年的七十余年时间里,苏共是唯一合法存在的政党,苏共在国内的专制暴政曾使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任总书记陈独秀将之与法西斯党国并列。陈在1940年9月著文说:“一班无知的布尔什维克党人,更加把独裁制抬到天上……特别是欧洲,五大强国(指英、法、德、意、苏)就有三个是独裁,第一个是莫斯科,第二个是柏林,第三个是罗马,这三个反动堡垒把现代变成了新的中世纪,他们企图把有思想的人类变成无思想的机器牛马。”他还说:“如果不实现大众民主,则所谓大众政权或无产阶级独裁(即无产阶级专政)必然流为史大林式的极少数人的格别乌(即KGB)政制,这是事势所必然。”可喜的是苏共在霸占苏联七十余年后终于在伟大的戈尔巴乔夫先生的引导下走向没落,今天的俄罗斯共产党只不过是俄国100多个政党中的普通一员罢了。
中国也是这样。
1949年后,中共在大陆取得了政权,凭借自己手中的军事警察力量,中共成了国内唯一合法的执政党。尽管同时存在的还有八个所谓的“民主党派”,但这八个党派却只享有参政权——尤其是在经历了反右和文革的洗劫后,这八个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实际上只起到陪衬作用。近二十年来,情况稍有变化,但可有可无的尴尬地位确实让民主党派中的“民主”二字大蒙其羞。而中共在自己国内搞的一党独大的霸权主义内政局面则是人民一切不幸的根源,不仅专制腐败,而且祸国殃民。因而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顾准先生就在给友人的信中指出:“你不赞成两党制,可是,你看看一党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苏联、东欧我们固然看够了,在东方某些国家中盛行的那一套阿谀崇拜,你不觉得恶心吗?一个人手里集中了为所欲为的权力,你有什么办法来约束他不乱搞?有什么保证?”不用怀疑,顾准在这里所指出的“东方某些国家”显然包括中共控制下的中国了。虽然中共在近二十多年有所变革,面孔有所刷新,但一党专权的现状并没有改变,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在强化着自己的威权统治(如八十年代,中共党魁与国家元首的职务是分开的,甚至还曾一度出现过国家副主席由党外人士来担任的局面,但自江泽民氏上台至今,中共党魁则集党政军最高大权于一身,而中共地方首脑也大都兼任地方人大主任一职……),共产党的监狱里依然关押着大量的持不同政见者及宗教人士,法轮功修炼者也受到严重打压,上访群体依然受到国家强力部门的限制……想起来这真是十余亿中国人民的不幸和耻辱!
对于人民来说,一党专制的坏处与多党政治的好处是同样的明显。要想执政者能够为人民提供很好的服务光靠执政者的道德自觉是靠不住的,人民必须能够对执政者施加压力,必须从制度及其操作层面上保证人民对执政者拥有现实制裁的力量,干得好就干下去,干不好请滚蛋,能人多的是。但是在一党专政条件下,干好干不好,它都会赖在台上不走。比如说中共49年上台后,长时间带给人民的是贫穷、愚昧、谎言及一次又一次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尽管由它一手制造了反右、大跃进乃至于文化大革命这种史无前例的大悲剧,但共产党呢还是照样自吹自擂什么“伟大、光荣、正确”(好似天龙八部中的星宿派),还照样是中国的执政党,人民不仅难以施加压力,不仅难以对之制裁,反而在其军事警察系统的严密控制下,甚至连批评的声音都发不出。若有少数无惧无畏的国民敢于斗胆发出自己的不同声音,等待自己的必将是刑场或监狱,如彭德怀、张志新、林昭、黎莲、李九莲、遇罗克及魏京生、王丹等等等等!
但是在多党政治条件下,由于游戏规则是公开透明的,在法律面前党派平等,一个党派能否上台执政、能否继续执政,完全取决于人民的选票。由于人民具有选票奖惩力量,因而没有一个政党敢于对人民说“不”,没有一个政党敢于长时间肆无忌惮地欺压人民、奴役人民。如果美国共和党敢于在美国发动一场反右派运动,如果共和党敢于发动一场导致4000万人因饥饿而死亡的“大跃进”,如果共和党敢于在美国制造出十年文化大革命,如果共和党敢于以机枪坦克在华盛顿制造出一场六四惨案——我想,共和党早就在美国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了。不过话说回来,在美国那样的民主制度下,类似于中共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错误决策就根本出不了台,同时由于在野的民主党也在努力谋求执政地位,而报纸、电视、广播等舆论传媒也时刻睁着一双警惕的眼睛,因而不管哪个党上台执政,都只能兢兢业业、全心全意地为美国人民服务。否则人民在下届选举时就不会投它的票,就会用选票加以制裁。
因此,人民要想不打折扣地拥有国家主人的地位和尊严,就必须拥有制裁执政者的力量,而这个力量也只有在多党派的民主政治条件下才会获得。当人民在多个党派中拥有挑选的机会时,“最好者当政”才会成为可能,而当人民面对的是唯一的超级独裁力量时,哈耶克所论述的那种“最坏者当政”也就成为一种宿命性的必然了。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九:地方自治
在谈论民主问题时,不能不谈论“地方自治”,一个完全民主的国家应该是一个充分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就如阿克顿老头在《论民族主义》一文中所谈论的那样“真正的共和主义就是在整体和所有部分中实行自治的原则。”
“自治”是民主原则在地方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的游戏规则。而国家层面上的“民主”(如重要公职的选举)实际上也就是国家层面上的“自治”,即一个国家的人民自行决定自己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及公共游戏规则(如立法、公共行政、司法审判等),它体现的是人民主权原则。同理,地方民众在自己所生活的单位界域内也应该享有充分的地方主权,使地方管理充分体现地方民众的公意。这里的“地方主权”也就是地方自治权,从法律角度讲,“地权”不能高于“国权”,地权和国权的划分应该明确载明在宪法里,地权不能凌驾于国权之上,但地方自治权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证。
尽管地权和国权的具体划分很复杂,究竟哪些权力应由国家行使(即全体人民行使),哪些权力应由地方支配,各国也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但是民主自治最重要的特征则是公认的。这个公认的最基本、最关键的特征就是地方重要公职必须由民主竞选产生,这一点非常重要,既然我们充分肯定民主的价值和意义,那么,地方自治必然要求实行关键公职的民主选举,否则,“自治”只不过是玩弄概念名词而已。
譬如说,美国是充分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各州关键公职如州长、州议员均由州民民主选举产生,非本州居民,概无权参选,这种制度安排就充分体现了民主原则,充分尊重了各州人民的意愿。
布尔什维克垮台后的俄罗斯本来也实行充分的地方自治,各共和国领导人原本也由各地方民众或由各地杜马民主选举产生。但是近两年,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却以反恐、维护国家稳定统一为借口,通过修改宪法和相关法律剥夺了各共和国人民对于本地最高行政长官的选择权,改原来的民主选举为总统任命制,这当然是非常错误和危险的历史大倒退。尽管从理论上讲,普京是由全体俄罗斯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出来的,普京只需对全体俄罗斯人民负责,因而如果人民多数不反对普京的这一重大篡权,普京似乎就可以理直气壮地错下去。但问题在于俄罗斯国家的民主制度还很不成熟,在2004年度总统选举中,克格勃特工出身的普京就提前动用国家强力部门对政治反对派进行了种种打压,甚至将支持反对派候选人的石油大王霍多尔科夫斯基以经济犯罪的名义关进监狱。也因此,普京再次当选俄罗斯总统的合法性是受普遍质疑的。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既就是普京完全由规范化的民主选举产生,他的这一举措也是非常错误的。因为从专制国家的历史经验看,任命制不仅蔑视各地人民的意志,违反人民主权原则,而且将会导致地方长官的奴颜婢膝、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和腐败丛生,而这些弊病的最后代价必然全部转嫁到人民头上。俄罗斯人民如果意识不到普京蚕食民主行为的危险性,他们失去的将不仅仅是地方自治,而且很有可能会失去全部的民主和自由(但愿我是杞人忧天)。
又拿中国来说,尽管不是一个民主自由国家,却宣称在五大省级行政区划及若干州、县、乡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但这些民族地区的区域自治权是很有限的。虽然各自治区的行政首长大都由所在地方各主要少数民族的人担任,但这种行政首长却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而不是由所在区域的人民或人民代表通过竞选方式产生。这种任命制度体现的是中央政府的意志,而并不体现当地人民的意志。不仅如此,各自治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并不是当地最高领导,当地的最高领导权集中在自治区域的中共党委书记手里,如新疆自治区政府主席虽然是一个维族人,但真正的新疆大权却掌握在中共新疆区党委书记王乐泉手中,这个党委书记更是由中共中央任命的,更不能体现当地人民的“公意”。由于这种种的折扣和限制,当代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形式主义的、徒有虚名而已。
既然连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都难以实现,汉民族居住的东中部省份更连自治的影子也看不到。1998年开始施行的村民自治仅停留在村一级,这虽然是好事,但村委会根本不能算一级政权,因而不能因此断定基层政权已走向民主化。中国最低一级政权为乡镇政府,再往上依次为县市级政权、地市级政权、省级政权、中央政府(共五层级)。一个民主的社会,这五级政权首脑及同级议会(即人代会)均应由民众在本单位区域内民主选举产生。比如说,陕西省省长应由陕西省3000多万城乡居民或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且须竞选,其它以此类推),而且所有省长候选人必须拥有陕西省的户口,外省籍的居民不能参加陕西省省长的竞选。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能加强候选人和当选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能促使候选人当选后在乡亲父老的期望和压力下更好地造福本省藉人民。但是目前中国的四级地方政府负责人均不是由当地人民民主选举产生,都是由“上面”任命或调任的,如前陕西省省长贾治邦调赴民政部后,中央随调中共苏州市委书记陈德铭任陕西省代理省长,然后由陕西省人代会在形式上给与通过。其它市县乡三级政权也大抵如此,更何况各级政权还要接受一个太上皇——各级中共党委的领导。
在此任命制的官僚制度之下,最大的弊端是会造成普遍的腐败。当权力的来源是“上面”而不是“下面”的时候,“讨好”上面的风气必然形成。而讨好上面只须讨好上面几个关键人物就可以了,只要将上面几个关键人物的私人关系处好,升官的机会就会大得多。而为了能抱住上面的大腿,下级官员的行贿手段将会形成一种竞赛的风气,有些手段简直到了厚颜无耻得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如原湖北丹江口市委书记张二江在落马后就交代说:自己当上市委书记后,下面一些小官员为了讨好自己以求调动或升迁,除了给自己送钱、送物、送字画古董外,有些人还会将自己的老婆送到他的床上——若不是从《南方周末》上读到这篇有关张二江的报道,我大概不会相信人世间会有这样的无耻之徒。
而这也正是共产主义中国普遍腐败、严重腐败的体制性原因。倘若推行民主自治的话,这种情况就会大大减少,因为在自治制度下,权力将来源于下面的选票,能否当选的关键并不在于讨好上层关键人物,而在于讨好“下面”的选民。怎样讨好下面的选民呢?贿赂是不行的,因为候选人不会拥有那样大的财力,既就是候选人拥有巨大的财力,一旦行贿也很容易被媒体曝光,因而候选人一般情况下是无法通过贿选“下面”来实现当选目标的。在民主自治条件下,要讨好下面只有一个方法,那就是在平时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知识积累并热心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努力提升自己在选民中的威望和形象;在已担任某种公职时,应一心一意地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地为民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只有以此方式“讨好”下面才会赢得民众信任,而民众也将会在下一届选举或更高职位的民主选举中以自己的选票加以回报,在此情况下,不仅腐败难成气候,而且行政绩效也将出现明显的良性循环。
总之,地方自治作为民主政治在地方社会的表现形式,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水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尺度。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必然实施充分的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权越小,国家的中央集权性就越强,若地方根本没有自治权,那这个国家就很难称得上是一个民主国家。
当然地方自治权也不是越大越好。若地方自治权大到有权分裂国家、有权走向独立的地步,民主和国家也同样会面临灾难性的危险。林肯曾明确指出:一幢裂开的房子是不会支撑多久的。一个完整的国家也是不能听任地方版图的分裂倾向的。而林肯为了防止南方的分裂叛乱活动,是以武装战争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因此,关于地方自治的权限应该以维护主权国家的统一为底线,越过这个边界,后果将不堪设想。如果独立派以“人民主权”论为依据,那么这个人民就应该是整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不仅仅是分裂区域的全体人民。如果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多数同意该国的某一地区可以独立成为一个主权国家,那么这种独立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地方叛乱,中央政府完全可以组织全国的资源和力量加以制止。如东突势力图谋分裂中国新疆,合法的做法是由13亿中国人进行全民公决,如果13亿中超过6.5亿的人同意新疆脱离中国,则新疆有权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而存在。否则,分裂行为就是叛国行为。因此,当我强调一个国家应当实行地方自治并充分尊重当地人民的意愿时,应特别注意地方自治权将以维护主权国家的完整统一为边界,越过这条红线,地方自治将会背离初衷而走向悲剧性的反面!
小 结
前面我用了较长的篇幅论述了有关民主的九条“黄金法则”即:
一、众生平等法则;
二、主权在民法则;
三、少数服从多数法则;
四、保护少数法则;
五、公平竞选法则;
六、分权制衡法则;
七、代议民主法则;
八、多党政治法则;
九、地方民主自治法则。
需要说明的是,这九条法则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它们共同构筑了有关民主的宏伟大厦,其中的任何一条法则被忽视或抽离的话,整座民主大厦必将坍塌。譬如说,如果认为众生平等法则是错误的,那么希特勒的种族优劣论就是合理的;如果主权在民法则是错误的,那么路易十四的“朕即国家”论就是正确的;如果少数不应该服从多数的话,专制统治就不应该反对;如果少数得不到保护,多数本身也就岌岌乎可危;如果民主竞选应受批判,萨达姆式的选举就应该得到表扬;如果分权制衡应被谴责,专制独裁就会成为必然;如果多党政治应被否定,一党专权就无法避免……
但是很显然,所有这些假设都是反民主的,所有这些假定都会导致专制。而人民离开了民主也就沦落为毫无尊严的贱民了。要想活得像个大地的主人,要想不受别人的摆布和奴役,人民就必须细心呵护和争取这有关民主的九条“黄金法则”,守住民主的底线,守住民主的边界。虽然象联邦制、任期制、弹劾罢免一类的制度建构对巩固民主的疆域也很重要,但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如果能以前述九条“黄金法则”为磐石的话,我认为这个国家就可以称为民主的国家了,这个社会也就可以称为民主的社会了!
(完)
2006年秋于渭南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