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法学博士
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副教授
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兼任副教授暨客家与多元文化研究中心特约副研究员
今年民主进步党赢得总统和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的空前胜利,许多民众想起了十六年前首度政党轮替赢得总统大选的前总统陈水扁。八年执政兴替,竟以陈水扁家族作风惹议以及贪渎弊案,引发民怨与同志向背,导致谢长廷惨败马英九,本土政权难以为继,党国复辟,民主倒退。在当时人心惶惶、群龙无首之际,蔡英文临危受命,异军而起当选民进党主席,带领民进党浴火重生,而下台后的陈水扁则卷入各种案件当中,陆续遭到收押与调查、起诉、审判。
由于陈水扁是卸任总统,他的整个司法侦审程序,在国内外都受到放大检验,引起诸多议论,他的狱中处遇,也被严格要求与庶民同一,而几近苛刻和虐待,毕竟由国家元首地位一夕之间成为阶下囚,身心状态的转换不易,难以适应,任凭陈水扁一开始以无比的战斗意志通过书写渡过难关,最终仍然不堪折磨,倾圯倒下。
当我们看到台湾之子被他的政敌们极尽能事地羞辱,国家用远远落后于国际文明标准的牢房,以法前平等为名,任由酷吏对待曾经是国家尊严与团结象徵的前总统,这种粗暴而欠缺人性温暖的作法,表现的是中华民族主义政权对于台湾民族主义领袖人物成王败寇式地嫉恨和报复。
陈水扁所涉案件共十一件,其中四案判决有罪定谳,依《刑法》旧法合併,判处最高上限的二十年有期徒刑;两案判决无罪确定;而仍在审理中的案件,根据台中荣民总医院和高雄长庚医院的诊断鑑定报告,陈水扁有脑神经退化症,合併中度巴金森氏症候群、语言障碍、轻度失智症、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和严重忧鬱症等多重身体症状,因病无法到庭,因此皆已停止审判。而随著年龄的增加,陈水扁的身心退化,只会越来越严重,所以其馀各案的命运,大概就是不了了之了。而如果依《赦免法》第三条之规定,特赦对象仅限于「受罪刑宣告之人」,那麽只要陈水扁其馀各案判决未定谳,他就不可能获得特赦。
判决有罪而在执行中的四案,分别为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新竹科学工业园区收购达裕公司龙潭科技工业园区基地开发案,判十一年;第二次金融改革中之元大京华证券公司併复华金融控股公司案,十年;陈敏薰参选大华证券公司董事长收贿洗钱案,八年;及龙潭购地洗钱案,判两年,合併应执行刑二十年。这四案的实际收贿者,都是吴淑珍,法院认为陈水扁对于吴淑珍收贿不可能不知情,因此存在共同正犯关系。而在收贿部份,如系基于影响政府决策之对价关系,则又构成贪污。
同情陈水扁者多以其间之金钱赠与性质为政治献金而为其辩护,《政治献金法》第五条规定:「得收受政治献金者,以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为限」,故而陈水扁夫妇皆无资格收受政治献金,而以其政治资历,又有福尔摩沙基金会和凯达格兰基金会的运作经验,不知政治献金制度,殊不合理,只能说,吴淑珍本来就想将这些法外献金纳为己有,再做或公或私之用途。违反《政治献金法》第五条而收受政治献金者,按《政治献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只处以其收受金额二倍之罚锾,是行政罚而非刑罚,其行为固然具有社会非难性,但不为罪。
另一个争议点是元大併购复华官股案、审理中的国泰金控併世华商业银行案,以及龙潭购地案中,总统是否动用其法定职权而对财政部和国科会之决策有所左右,而使收受法外献金之行为成为贪污。法院则以总统若针对个案亲力亲为,亲身参与,而影响、干预或形成特定结果或内容,则其乃实际拥有远超出其法定职权的实质影响力,而仍以《贪污治罪条例》的违背职务收贿罪加以定罪。前行政院祕书长林益世关于其贪污案,法院亦以实质影响力说将之议处。对此,本文赞同实质影响力之说,盖因总统除非有明确违法之指示,否则政府各部门在其法定职权或行政裁量权范围内,面对总统所代表的直接民意或政治力,那些文武官员,谁不买帐?
至于国务机要费贪污及洗钱案,虽缠讼至今,然依照马英九市长特别费判决先例中之大水库理论,即以首长个人公务支出是否高于特别费额度,认定有无实质贪污,加以《会计法》修正后将有关各级政府首长特别费及教育研究机构研究费核销程序瑕疵予以补正与除罪,基于刑法谦抑、罪疑唯轻之精神,以及同一法律新旧适用之从轻原则,本文认为于今视之,认定该案贪污乃至伪造文书犯罪成立之可能性并不大。何况,总统职权行使本涉及高度之政治性,国务机要费的会计核销,考量到总统职务的特性,本来就不应当太过拘泥于形式主义。
为企业或民众协调事务,而接受馈赠或酬赏,乃至于如已过世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廖福本,传言明码标价服务的代办酬劳,是台湾恶质政治文化的一种现象,但在陈水扁出身的律师界实务,可能就不是什麽令人大惊小怪的事了。只是,作为总统,作为政府官员,有维持国家公信力和公平竞争秩序的责任,在无关于公益,甚至于有伤公益的领域,就根本不应当插手介入。陈水扁纵容妻子吴淑珍利用其总统之实质影响力介入多项政商交易,而从中谋取协调之佣金,是他政治上最大的失误,既破坏了法治,也伤害了市场秩序。为了保护吴淑珍,也因为已经被拖下了水,陈水扁只好跟著配合做出许多伤害民主法治和人民信赖的作为。这是陈水扁的悲剧,他也必须有所承担。
陈水扁如今因身心问题而保外就医,先前我们担心在狱中的健康治疗问题,实已获得解决。只是,这些本质上为不法政治献金的所谓收贿,以及本质上为伪造文书的国务机要费贪污案,究竟谁是被害人,是那些被迫行贿却获得企业厚利的科技厂商、金控公司吗?还是因为没有行贿而丧失成交机会的商人们?还是我们心目中台湾之子应有的形象?或者,没有具体的被害人,只是违背了法律赋与他的责任?
许多人期待蔡英文就任总统之后,会给予陈水扁特赦,事实上,我国并无免诉特赦制度,在《赦免法》修正之前,并不存在这一可能性,那是对蔡英文过多的要求。马英九一旦卸任总统,他也将面临教唆检察总长黄世铭非法监听的究责,以及许多涉及图利或贪渎传闻的司法和行政调查,同样地,蔡总统在现行《赦免法》修正之前,也无权以促成政治和解为由,干涉司法可能的对于马英九的侦查和诉追。《赦免法》也有许多问题,但显然地,该法修正之时机,涉及对两位卸任总统的法律行动,因而具有高度的政治性,需要新国会从长计议,好好思考。
民国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晚六时
台北晴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