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3月10日下午),中国人大一次关于立法的发布会上。当时,来自华文媒体,美国《侨报》的一位女记者就“新闻法”和提问,“中国新闻法何时完善,何时会出一个时间表?对于甘肃有记者被抓你们怎么解释。”人大发言人似乎措手不及,居然以对方并非来自西方“主流媒体”为由拒绝回答,发言人宣布,“如果没有(西方主流媒体的提问),发布会就此结束。”发布会居然也就这样直接结束了。
一直以来,类似两会的记者提问都是由主持人与官方媒体内定,提的问题自然也是中规中矩,甚至许多记者会语带阿谀,甚至有女记者提问时,公开以“兰州蓝”这样的宣传话语盛赞甘肃官员。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之前得到提问机会的记者都是中国籍记者,主持发布会的人大官员可能也觉得有些不好意思,希望找一个外国记者做一下平衡,于是就点了来自美国的中文媒体《侨报》的记者。
众所周知,美国《侨报》是直接由北京操纵运营的海外外宣报纸,但这位年轻的女记者并没有沾染外宣的陈腐,居然打破默契,提出了让发言人尴尬的问题。
一位网友调侃说,我相信主持人此刻的心情就如同吃了苍蝇一般难受,而人大官员心中也肯定是万千草泥马奔腾,这个妹子肯定是想“搞个大新闻”,但官员没有给侨报妹子这个机会,回望四下,问:我刚才是问有没有“西方主流媒体”提问,有没有人提问呀,没有的话就散会吧!
就在几天前,《新京报》记者在甘肃代表团开放日的发布会上,多次希望甘肃省委书记王三运对武威记者被抓事件做出解释,王三运一言不发迅速退场。
这次的“主流媒体”事件,比起王三运的傲慢,可谓粗暴直接、变本加厉,也可见新闻立法和新闻采访自由保障问题的“敏感性”。
上世纪80年代,就新闻法的探讨开始出现,1980年,赵超构、李子诵等新闻界学者在第五届政协会议三次会议期间首次呼吁制定新闻出版法,1984年,六届人大和政协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
曾任中宣部新闻局长的钟沛璋先生回忆,当时八老之一的陈云坚决不同意,此后多年,新闻立法一直偃旗息鼓。
一直以来,中国新闻界对所谓“新闻法”立法并不热心。原因是有网络管制的诸多条例在前,媒体人心中很清楚,在中国,法律既可以成为权利的凭据,也完全可能如最近的境外NGO管理法等法律成为管制者的顺手工具。
去年(2015年),已经退休的原新闻出版署署长柳斌杰在两会上曾提倡新闻传播立法,根据他的说法,“今后凡是属于公共新闻传播范畴的,包括互联网新闻服务等,都将纳入到新闻法管理中来。”
这是此次新闻法讨论和提问的新的由头。
对此,传播学者展江认为,“新闻立法在中国呼唤了几十年,80年代在彭真委员长的组织之下成立了新闻法起草小组,之后拿出草案,后来因故夭折,到后来没有下文,到今天新闻靠人治,不搞法制,这是一个根本的问题。”
展江也承认,“现在很多人担心,这是一部保护性的法律还是限制性的法律。”展江提出,如果真能进行新闻立法,应强调权利和义务平衡,“首先是授权,其次才是限权。”×
展江认为,中国现行宪法35条6项规定了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虽然中国法律私人能不能办报,企业能不能办媒体,都是有争议的,但在他看来,“现在新媒体发展得那么快,其实禁止私人办报也没什么意义了。”
如何能避免《新闻法》成为一部非良善之法?究竟能否管住“有权任性”的红头文件?展江认为,要解决的无非是两个问题:一个是立法程序,一个是立法的实体内容。
首先,《新闻法》应该明确定位于国家的基本法律,就像《刑法》、《民法通则》等一样,而不是一般法律,交由全国人大制订和通过;《新闻法》应该充分遵循科学立法的原则,应该扩大社会参与,不能闭门造法。
其次,展江提出,中国所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原则,中国不能违背,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1998年就签署了,但人大还没有批准,他认为,新闻立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与公约相一致。要跟国际法对接。
从管制者的角度来看,目前的新闻管制体系下,党的机构宣传部发布秘密宣传禁令,控制媒体人事权,对重大报道直接插手,相较直接立法,由给国家机关进行管制更为直接和便利,而且使相对方无从救济,甚至陷入泄露管制命令就是泄密的混乱处境。
如陈云在八十年代初所说的,:”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一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
从此次人大会上,官方对新闻法议题严防死守的态度来看,新闻立法仍然遥远,尤其是在技术进步赋权普通网民的当下,其意义也在不断衰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