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先生:
 
我们中有六位家里都有小孩在过去五年里接受了国家强制免疫项目(一家长也接受过成人疫苗),截至今日我们无法确知所接受的,是否是庞氏母女疫苗犯罪案所涉及的疫苗。这六位家长也都是律师,深知政府有义务保护公民知情权和救济权。该案事发和救济牵涉贵院辖下的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简称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简称食药监总局)这三大系统的职责,本着坦诚沟通和协助预防的诚意,我们在此依法向贵院递交此要求。
首先介绍一下我们的经历、疑问和体会
 
1、在接种疫苗时,接种机构多强烈推荐收费的二类疫苗,给出理由有:发放的免费疫苗根本不够,没有(或暂时没有)免费的疫苗只有收费的疫苗(有些甚至说只有进口的),全部都说收费的疫苗质量比免费的好且副作用小。这种做法和说法如何解释?免费疫苗和收费疫苗质量有何区别?
 
2、已接种疫苗是否是在庞氏案涉案接种机构的接种辖区内?已经接种过的疫苗是否“有效接种成功”,需不需要再“补种“?这些迫切问题如何最小风险地尽快被确定?政策何时做安排?涉案赃款和罚金都上缴国库,“受种者”检查“接种有效性”和“补种”产生的花费谁承担?国家的儿童强制免疫法要求孩子们要间隔性、阶段性、连续接种,且入园入学前必须完成所有接种项目,前面接种有效性无法确认时后面的连续接种如何进行?
 
3、我们之前并不知晓国家卫计委和食药监总局共享的“国家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CDC”,接种疫苗时从未被明确告知可能存在的“”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和救济措施“。2010年的《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对“疑似接种异常反应”不接受“疫苗受种者”的报告登记(只接受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的)。在类似庞氏案里监测方案规定的报告单位和报告人也参与其中时,这种“报告“设计根本监测不到中国“接种异常反应”的实情。另外据此监测方案和之前2008年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反而将类似庞氏案中的“有疑似接种反应的疫苗受种者”排除到了法律救济之外:“疑似接种异常反应”(包括致命致残的反应)不被“报告”无法进入CDC监测系统——>无法获得“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和调查结论——>无法获得“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无法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疫苗受种者和家庭的损失无法弥补。2016年3月24日联合发布会上,食药监总局说出现安全性问题的概率较低和近五年国家CDC系统里”通过系统报告来看,过去五年也未见异常“,以及卫计委的提到的案发后根据CDC监测系统报告数据组织专家研判等,都是在依据“缺陷数据”评判,怎能发现实际问题?
 
4、我们律师接触到的疫苗案里,怀疑受疫苗之害的群体第一时间是去接种机构问责,接种机构往往怕麻烦或怕担责任不予处理,导致之后的调查和鉴定行政赔偿和司法救济都无法进行,于是他们利用“街头-弱势者的自媒体”表达诉求,但又受到地方恐吓或被公安以治安违法制裁。对致残类“接种异常反应“,地方上根据监测方案规定的“一次性补偿原则“补偿的数额,当事人称无法抹平一直来各地寻医治疗的花费。疫苗受害案或疑似疫苗受害案是“敏感案件”吗?媒体报道和律师代理这些案件将受限受威胁吗?没有进入CDC监测系统的怀疑受疫苗之害的受损群体如何得到法律或政策的“有效”救济?会有一揽子计划还是留给受损个体去进行漫长的维权路?
 
5、庞氏母女的疫苗犯罪史是“不安全疫苗”存在史的一个见证。庞氏母女能在缓刑期间继续操旧业顺利犯罪五年之久,是否说明:法院对危害生命健康的疫苗类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存在问题,公安执行缓刑出现严重过错无人发现?是否更说明:公安机关对庞氏前案侦查不彻底,或者前案侦查出的责任机关及责任人没有得到“有效”制裁?前案查出的“不安全疫苗”的供应链没有受到根本影响?前案向公众公布接收监督了吗?
 
6、2014年3月24日公安部、卫计委、食药监总局的联合媒体发布会暴出“部门私利高于公众利益”和监督机构“打架”。
 
会上公安部承认该案事发于2015年且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但食药监局和卫计委说他们是在2016年3月18日该案被媒体曝光后才知道并采取行动的。公安对庞氏母女缓刑执行存在严重过错而导致其重犯,这个“硬伤”是公安机关在该案侦查期始终不告知食药监局和卫计委的主要原因吗?还是侦查期间公安的各种协助函早已涌入各地的卫计委和食药监局,但两系统都恐惧自己的丑闻而消极配合甚至早做路一些“消化”,或是两系统的下到上信息不通?2015年初案发后无人采取“防止损害扩大”的措施,到了2016年3月就剩“除了案发时现场查扣的两万只疫苗,其他疫苗已经基本全部被使用了”的结局。
 
会上食药监总局提到“随着案件调查逐步发现,一些疫苗接种机构与疫苗贩子和经营企业长期勾结”,疫苗接种机构甚至利用该链条抛售自己的临期疫苗存货。卫计委如何让这些疫苗接种机构在自己辖下长期从事“高危”犯罪并集体沦陷?不公布涉案接种机构名单是仍在包庇什么吗?卫计委事发后研讨查漏提出的“二类疫苗以后直接在省级公共资源平台交易”方案是否真正可以提高其“监管有效性”?
 
近来食药监总局受到最多的谴责,会上李国庆司长援引法律届清本系统的职责,还提到食药监系统人手不足、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严重缺乏、疫苗流通环节跨地域监管难度大等客观制约。卫计委尚未就本系统存在并出现的严重问题向公众明晰并致歉,公安机关还在为破获案子居功。三机关也许都有自己的“难处”,而且“难处”可能是其他机关带来,但“部门私利”之外三机关有共同的“政府形象”要维护似乎不便公开辩或指责,这帮助掩盖了问题并增加了问题被解决的难度。但现实世界里,形势在恶化,会上公安部也证实近年来食品药品领域犯罪”高发多发“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被曝露在高风险下的公众生命健康无法等待,疫苗受害或受“有效性不确定”影响的人群无法等待。如何解困局?民众参与是最佳选择。没有媒体自由、言论自由、没有那看似无足轻重的一张选票,人为因素可以让任何先进技术失灵,形势似乎不可能有稳定性改善。但我们六位此次的要求是更具体的。
 
我们强烈要求以下几点
 
1、立即公布庞氏母女两次涉案里已侦查到的接种单位的名单,并根据侦查进展及时更新名单。查到“最终流向”时,公布其名单,并持续更新此名单。
 
2、在已查出的涉案接种单位辖区范围,以最快的速度制定”已接种有效性“检查和对确认”接种无效“的进行”补种“的安排事项,以不增加“疑似受损者”的经济负担和便民为原则(因为无论花费大小,责任的承担必须届清)。
 
非在已查到的”涉案接种单位辖区“接种的个人,自行进行”已接种有效性“检查出”接种无效“的,补偿其自行检查和”补种“的花费,并收集和公布其接种点和接种时间等线索信息,备公众参考。
 
3、立即在接种点的明显位置公布“安全疫苗”知识、免费和收费疫苗的区别类知识,接种同种但不同品疫苗的自由选择权知识,疫苗接种反应知识,尤其是明确公布每种疫苗接种的疑似不良反应征兆及处置措施和具体的救济途径,且该知识必需根据医学发展持续更新。根据接种点的条件可以选择采用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
 
4、国家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CDC,立即开放“疫苗受种者”个人报告登记,此个人报告登记提供网络、电话和纸质表格三种任选的登记方式(可根据条件先采用最可行的种类),每个报告登记都有相应的“唯一编号”以便跟踪。监测报告定期主动公开接受公众反馈。
 
5、已确定的和疑似的疫苗受害群体或个人因利用“街头这个弱势者的自媒体”而被以治安类违法犯罪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必须先帮助其完成“疑似接种不良反应”报告登记,再审查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另外必须保障其聘请律师的权利。
 
6、食药监局、卫计委一旦遇到区域性的超过三起的“疑似疫苗不良反应案”,应当首先预警性的“暂停接种服务”来自查,然后对这些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优先调查、鉴定等,以便最迅速地得出结论发现问题和恢复接种服务。
 
7、探索新的“预防监管”可行性。比如对每只疫苗或药品的电子跟踪监控(即将临期但未被使用疫苗的电子监控报警提示);强化并清晰区分疫苗生产商和疫苗接种点的责任以此调整并届清对应的监管机关责任(比如流通环节,疫苗生产商和接种点无缝对接:疫苗质量安全责任自生产商卸车到接种点指定位置后转移给接种点,以此食药监局只负责监管生产商,卫计委只负责监管接种点,出现疑似接种不良反应的按照CDC监测方案的规定处理);个人预约接种制度(个人自由预约选择具体接种哪种疫苗,大概什么时间来接种等)制度等。
 
8、尽快修改《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在“报告制度”里添加“疫苗受种者”个人报告方式、并相应修改“报告的处理程序”确保“疫苗受种者”报告的“疑似接种不良反应”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调查,修改“分析评价及信息交流制度”使监测报告公开透明并能接受公众反馈、修改“处理原则”内容并在此增加对“疑似疫苗不良反应者”的及时医疗救助。相应修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并监管主体身份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9、庞氏疫苗犯罪案接下来侦查直至宣判,在不影响侦查的情况下都要全程向公众公开。食药监局、卫计委、公安部就本部门发现的问题或困难做详细报告,就接下来的预防和救济部署做详细阐述,该部署需要有“实施时间表”。
 
10、今后此类涉案范围广的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医药、食品类案,案发时必需第一时间采取“尽可能减少损失”的“防止危害扩大”原则,并在保障侦查的情况下向公众公布。
 
以上中肯要求,请给出“书面”答复意见(可联系我们中任何一位):能接受的给出实施时间表;难以接受的详细说明理由。如果不回复不保护不救济,作为孩子家长们我们就提最后一个简单要求:
 
11、卫计委、食药监局、公安机关三大系统的各地各级领导人,在媒体监督下公开地每人接种五种类似“问题疫苗”,然后我们可以一起“慢慢“寻求可能的处理措施。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3月28日
 
提请人:
 
王胜生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18899775990;
卢廷阁   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   13012165113;
文东海   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   13574884106;
吴魁明   广东金启律师事务所   13006888128
钟锦化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6096085218(在美游学);
何伟     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   18523069266
于全     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   13808188841;
田园     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   13974319402
张庭源   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   13908378021;
覃臣寿   广西百举鸣律师所   18277156542
黄艳飞   广西百举鸣律师所    18697965556;
葛文秀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   1802862730
冉彤     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   1808115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