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从任何角度来看,2008年8月8日都应当成为近百年中国的标志性时间点,8月18日出版的《财经》杂志将“北京奥运会”定位为“中国从贫困孤立中突围至今30年成就的加冕礼”。但这并不是全部,《财经》追问到“然后呢”?这真是一个令人尴尬的问题。在奥运会即将开幕的时候,始料未及的是,国内发生了多起警民冲突事件。如贵州省瓮安县的上万百姓打砸烧当地公安局,杨佳冲进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局行凶……袁剑(2008)在未能公开出版但已广为传播的书稿《中国:奇迹的黄昏》中对此类现象充满了困惑,“90年代的中国改革,我们深刻见证了中国人顺民的一面……我们疑惑,在如此之高的经济增长率之下,怎么还会有如此之高的愤怒?我们疑惑,中国的官僚代理们究竟已将人们剥夺到了什么程度?”是谁在败坏官僚集团的名声(抑或信用、威信)?

地方政府 = 黑社会?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其中不乏政府与百姓的直接冲突事件,主要发生在县区级地方政府的层次,其中往往伴随着弱势群体利益的缺损。谁是地方政府?我们常提中央政府与地方地府关系,其中的地方政府一般指政治意义上的省级行政单位,在中国传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中,也是指中央政府与省政府的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一种等级关系,中央发出命令,地方服从命令。但这种格局在邓小平开始改革开放的时候有所变化,中央将相当一部分经济权力下放到地方,这形成了九十年代初期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矛盾,山东、广东等拥“财”自重,最终以分税制缓解了危机,姜春云、谢非等地方领导人也进入中央政治局,增加了地方利益的表达渠道,这种局面一直延续到今天。

但学术意义上的地方政府一般是指Local Government(以下的地方政府均指Local Government),指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Local public goods)的政府,相较国防等全国性公共物品,路灯、消防、基础教育等则是地方性公共物品,只有地方的百姓才可以享用。在中国,地方政府的作用更为突出,近三十年的中国改革中,各级政府不断的将事权下放到更低一级的政府,“即将部分应有上级财政负担的支出全部或部分下放给地方政府”(陈锡文语),这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极不相衬,主要体现在县乡(镇)两级政府。县级政府是中国五级行政体制(中央、省、市、县、乡或镇)中最关键的一级政府,它是连接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宏观政策与微观操作的桥梁,在这里县政府的治理能力直接影响了一个地区的老百姓的生活水准,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的一些职能也是通过县级政府间接完成的,比如扶贫等转移支付。另一方面,县级政府是拥有较强的行政执法、司法权的最低一级政府,例如县级政府是有权改变土地属性最低一级政府,《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区级地方政府也是有资格设立公安局的最低一级政府,拥有侦察和决定逮捕、拘留、搜查、传讯、罚款、没收等权力。这也是为什么基层政府积累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县级政府(而不是乡镇政府)这里爆发,其原因正是他们具备了作恶的能力。

那么最近一段时间以县乡政府为主体发生了什么事?暂列几项如下:

时间 地 区 事 件 规 模 起 因
6.13 四川省米易县 警民发生流血冲突,
20余村民受伤 未 知 当地镇政府强制征地,
遭到被侵权村民反弹而酿发冲突。
6.28 贵州省瓮安县 警民冲突,并砸烧公
安局等大楼 上万百姓 某初中女生离奇溺水,警察处理
不公。
7.1 上海市闸北区 冲进公安局行凶死6
人、伤6人 杨佳一人 2007年10月,来沪游玩受到不公
对待。
7.5 陕西省府谷县 群体性警民冲突,打
砸警车 未知,警
方抓捕7人 无证驾驶者贺立旗被逼跳河身亡。
7.10 浙江省玉环县 民工包围并砸毁派出
所 三天,从数
百名到上千名 派出所强制要求民工办理已取消
的暂住证制度。
7.19 云南省孟连县 警察与胶农发生暴力
冲突 500多名胶农
持工具围攻 政府用警察威胁百姓低价卖胶给
特定公司。
9.3 湖南省吉首市 投资者上街、包围市
政府抗议 数万人,全
市交通瘫痪 获政府核批开发商涉嫌非法集
资,引发被骗者骚乱

此类事件并不是2008年突然发生的,近年来地方暴发群体性事件已经不是什么新闻,根据新华社、中国新闻社、各官方媒体的报道,可以列出2007年7月26日的四川省什邡市元石镇数千村民包围当地镇政府和啤酒厂、2007年7月2日的重庆市长寿晏家上万群众冲击镇政府、2007年5月17日的广西玉林市博白县等多处地区的数万村民烧砸多个镇政府、2007年1月17日的四川省大竹县的公众在不满政府对一起少女被轮奸案的处理结果后放火烧了事发酒店并引来上万人围观、2006年11月9日的四川省广安市近万民众声讨医院和政府的不作为行为和草菅人命的做法、2005年12月6日的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数百村民在风力发电厂现场执法公安民警发生暴力袭击(警察甚至出动了装甲车)、2005年11月6日的广东省深圳市逾千名基建工程兵及家属上街示威事件并且数百名执法人员发生冲突、2005年8月4日的湖北省大冶市两万多市民抗议示威并冲砸上级政府黄石市政府、2005年6月26日的安徽省池州市逾万名市民因不满公安的偏袒行为后冲砸了派出所和医院、2005年6月11日的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绳油村2000余名村民被“全副武装”不明身份的300多名青年男子袭击并死伤严重、2005年4月10日的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数千工厂与入厂驱赶他们的警察发生死伤冲突、2004年10月25日的陕西省咸阳市天王兴业集团数千工人因抗议国企改制走上陇海线堵塞铁路、2004年10月18日的重庆市万州区上万民众将万州区政府包围并与数十辆军车及全副武装的防暴武警对峙、2004年10月11日的四川省汉源市几万群众冲破武警警戒线阻止截流并冲击县政府与上万武警冲突,等等。

当然这其间也有地方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温和冲突,如2007年6月1日,福建省厦门市民上街“散步”,以此抗议在厦门在投资逾百亿但距离人口密集区过近、有环境污染之险的PX化工项目,最终以PX项目迁建他市为终局。2008年1月6日,上海的百余居民集聚于百联南方购物中心,手持标牌“散步”,后聚集于上海知名商圈徐家汇,以此抗议在策划中有环保争议的沪杭磁浮项目。

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期,政治、经济、社会呈多元化状态,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利益再分配引发了不同群体和阶层之间的纷争。在转型的局面下出现群体性事件本不奇怪,这并不是中国所独有,英国工业革命、美国进步主义时期,如何解决转型期的利益冲突同样也是棘手的事情。但近几年来的警民、官民冲突此起彼伏,已经很难用一个短暂的转型现象所能解释的了,袁剑(2008)用了一幅图景来刻画1990年以来中国官僚集团的所作所为:基层官僚集团黑社会化、中级官僚的利益集团化、高级官僚集团的买办化。黑社会化正是上面所列案例中县级政府的真实写照。在这些特定的事件中,某些县政府的不法官僚粗暴执法、对受害者威逼利诱、官商勾结、鱼肉百姓等,几乎无恶不作,有人形象的比喻为“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为什么他们会如此嚣张?为什么他们能如此嚣张?

官为什么能逼民反?

常言道,官逼民反。瓮安县的百姓之所以把公安局和县政府的大楼烧了,其导火索是县政府对中学女生李树芬的非正常死亡处理的不公所造成的,但相较中国各地发生的众多不公,这其实根本算不上事件,远的不说,近几年就有湖南省湘潭市黄静、湖北省襄樊市高莺莺和浙江省瑞安市戴海静等几起离奇死亡,均为裸死,最终结局都是不了了之,更别提县政府被上万激愤的群众放火烧楼。就算有些微的骚动,也会被政府舆论和执法上的双重大棒压至无形,瓮安县政府正是如此处理的,从6月21日李树芬死亡,《财经网》(2008)对此的大事记中记到,“25日,死者的叔叔李秀忠与当地民警发生冲突。后被叫去县教育局训话。在离开教育局后被六个不明身份的人暴打。”就连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直接将瓮安事件定性为“是一起起因简单,但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是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的,公然向我党委、政府挑衅的群体性事件”,试图压制对政府不利的异议。

而不久之后发生的杨佳冲入闸北区公安局行凶,事件发生在去年的10月,到杨佳刺警发生时,并不是没有缓冲的机会。有媒体报道,回京后,杨佳多次通过信访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安部、上海市公安局和闸北公安分局督察部门投诉,上海警方亦两上北京进行过调解,只是表现的诚意太低,该分局领导还曾恫吓他:“不要再闹了,再闹就抓起来,一分钱都不会赔偿”。

而之后的府谷、玉环、孟连等事件的经过无不如此。论实力,官为强者、民为弱者,弱者与强者发生冲突时的武器有很多种,综合来看,官民利益冲突解决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其一,用脚投票,离开让自己不满意的地方,但这个成本较高,非普通人所能承担;其二,用手投票,通过民主过程选出符合民意的官员、罢免违背民意的官员,也可以通过信访等机制反馈民意,但中国当前民主制度尚不完善,政府并不是民选的,无法代表百姓的意愿。其三,合法、有效的意见解决渠道,如司法、仲裁等制度,不同的利益主体通过司法等平和的争议仲裁机制来达成和解。按理说第三种方式是当前政治体制格局中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方式,依法治国也提了这么多年,基层百姓也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为什么这条路在上述官民利益纠纷中并没有发挥作用?最终以暴力冲突收场。政府难道不知道这样做很危险?显然这并不是实情。

强制可以比较迅速的解决表面问题,过分依赖强制机关是以往我国政府在管理时的惯常表现,各级政府均不遗余力的增加警力投入(包括人力、物力)、扩大警察权力(如支持警察在特殊情况下开枪)等,并辅以有奖举报等方式。但警力不足的原因在于警务职能的泛化,增加警力将导致警察权力的再次扩张,其结果仍会是警力不足。更为严重的后果则是警察权力的扩张将使得政府越来越依赖公安警察,势必弱化其它职能部门的作用,公共服务的质量将全面下降;这将导致基层对政府的愤怒情绪全面爆发,继而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促使政府再次加强警察的作用,更加依赖公安系统,以至于现在公安局长可以进常委,中央公安部长可以进政治局委员。

这种政府治理思路的原因来自于多个方面:

首先,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制约政府作恶的机制不足,林取(2008),作者引用周业安的评论,说到在居民的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都很难执行的时候,居民的福利也就不可能进入官员的效用函数中。即使进入,也是权重非常轻的。相比之下,政府工作人员作为直接的得利阶层,其更容易用手投票,因为掌握了话语权。所以,即使在连续出现重大公共危机的时候,上级对阜阳当地官僚体系的整治也仅仅体现在一般性的更换最高领导上。这是县级政府瞒上欺下可以行之有效的根本原因。

其次,为了防止干部久居一地形成的利益格局人情“圈子”,国内各省、市、县级政府的各部门一把手均实行一把手异地(交流)任职,包括党、政府、法院、检察院、纪委、组织部、公安等等。这种初衷是好的,可以有效的防止地方利益蛇鼠一窝,中国古代也多采用地方政府首长异地任职,回避本籍。中央政府也完成了全国官员一盘棋。可以说,在中国当前不民主的情况下,这种措施不失为一种尝试,但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于建嵘、李连江(2007)在《县政改革与中国政治发展》一文中对此做过分析,

“一是异地为官,二是频繁调动。这两个制度安排的意图是使县政领导无法形成自己的地方权力基础。但是,这两个制度安排也降低了县政领导选择非常规行动或者擦边球式出轨的政治风险。首先,由于他们不是本地人,他们没有对父老乡亲负责的道德责任,可以毫无愧疚地牺牲本地民众的利益。其次,由于他们频繁调动,他们上任时甚至不带家小,在任职地毫无后顾之忧。再次,由于他们在一个地方任期短暂,而且一旦离任就实质上获得对于他们在该地施政效果的免责权(当然也失去了对于施政政绩的所有权),他们既可以在任期内不考虑施政的长远后果,还可以离任前最大限度地利用即将获得的免责权。北京大学一位学者在甘肃省就观察到一个事件,县委书记在即将离任时把一百多名不具备适当学历的人硬塞进本县的教育系统当教师,而听任大批大学毕业生失业。”

综合来看,作为重要的地方政府,县政府辖内的公安局,拥有侦察、拘留、搜查、传讯、罚款、没收等权力,在缺乏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制约机制下,这些权力显得异常强大,百姓除了服从几乎别无它路。2008年1月1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发表《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报道涉及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正是这篇报道,给记者朱文娜带来了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的《拘传证》,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引起全国哗然。有报道透露,张志国除主任县委书记以外,竟然兼任了人事、财权、公检法等多个部门党委的第一书记。其次,当前的官员升迁模式和当前的官员激励机制决定了他们的施政目标异常的短期化,颇有“我高升后,哪管洪水滔滔”、“大人走后,青天高三尺”的架式,而异地任职机制更使得传统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和制约机制完成失效,为起恶来,没有任何后顾之忧。说白了,那些为政不仁的县级官员就是一群强盗、流寇。他们的行为玷污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降低了政府在人民心中的信用。

奥尔森(2000)在《权力与繁荣》中写到,尽管单个的罪犯一般会大肆抢劫,但是牢靠而又理性的黑手党头目,在任何地方都不会收取全额的保护费,因为很简单,这会降低邻街总收入,从而最终影响黑手党家族的收入。他叙述到,对一个地盘行使持续控制的固定黑社会(匪帮),会尽力确保普通人能够从事生产活动的动力,以及进行相互有利的贸易活动,甚至趋势于为统治的领地及那些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驱逐外来的流寇以帮助普通人创造更多的收益。这看起来似乎让人震惊。原因也很简单,长期来看,普通人创造的收益越多,在固定区域活动的黑社会能够攫取的总收益就越多,尽管表面上攫取的比例比较低。奥尔森构建的专制模型中也表明,在一个社会中,一个稳定的专制的共容利益会使他发制自己窃税(攫取资源)的程度,以此扩大他自己从社会中攫取的总收益量。相形之下,当前的县乡级地方政府的行为则可以用巧取豪夺、骇人听闻来形式,甚至不如固定区域活动的黑社会。

扩展开来说,即使一些官员洁身自好,可以顶住治下的不良风气,其执政目标同样也会短期化,会强烈地带着地方官的偏好,而很少考虑到老百姓的考虑或者区域的长期发展。比如自1999年开始的黄金周拉动的旅游产业,在旅游景点的设计明显短期化,处处设点收门票,低下的服务质量,让游客来过一次根本不想再来第二次。还有城市的经营理念、城市文化建设等,目前国内千城一面,处处高楼大厦,这并非不好,但完全无法体现各个城市自身在地理、传统文化、人文风景等方面的特点。这些后果最终都是要当地老百姓来承担。

官为何要逼民反?谁在逼谁反?

总得来看,官与民发生冲突的源头主要来自几个方面:征地与拆迁;与百姓利益相关大型工程项目的处理;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处理结果;有争议的行政执法方式;国企改革等利益再分配进程。这些领域无一不和老百姓存在最直接的利益关系,如果出现利益分配不公或者案件处理不公,当事人不可能忍气吞声。而这些事件起初的规模往往都不大,之所以可以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总结下来经验,其发生的机理可以归纳如下:

1、地方政府及其执法系统(公安等)未能公平的对待老百姓的利益诉求;
2、在新闻与舆论上压制异议声音,导致流言蜚语横生,激起更大范围的公共不满情绪;
3、不满情绪形成抗议,小范围的警民冲突形成;
4、地方政府使用新闻与舆论工具,斥责这是一小摄不法分子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并开始使用暴力机关压制冲突,其结果往往激发更大范围的冲突;
5、数千人、上万人的警民冲突导致事件再也捂不住,省级甚至中央政府开始过问事件的进展,成立相关工作组解决事件。

毫无疑问,县乡级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会给地方官的政治仕途了抹了一层暗色,与其追求“升官”的利益最大化并不十分符合,为什么地方政府不可以对老百姓的利益诉求公平的对待?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是吸引投资、推动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是符合地方官的利益的。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极大地透支了执政党和上级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信用,让中国整个转型期危如累卵。为什么上级党组织和政府放任这种行为(尽管有口头和书面上的斥责,但实践表明,上级的态度实际是放任这种行为的产生)?自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目前的中央对地方在人事、财政等多个方面都有绝对的控制力。这样看来,结论与就呼之欲出:非不能,不为而已。

笔者认为地方政府不可能对百姓让步,甚至在不可能在对待老百姓的利益时维持一个最起码的公平。这是因为目前的财政格局迫使地方政府必须与民争利才能维持其正常的运行。其次地方官僚集团长期以来当惯了“土皇帝”,根本不愿意、甚至是没有相应的意识去善待百姓。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的总体财政形势大为好转,但县乡两乡的财政危机却越来越陷入困境,在全国大范围的地区,县乡财政持续的出现严重的入不敷出。这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它已经严重影响了基层政权的顺利运转和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影响逐村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陈锡文等人(2005)将现象总结为四个方面:第一,县乡财政是典型的“吃饭财政”,仅可勉强维持人员工资的发放。第二,预算内资金缺口大,预算外收入急剧膨胀。第三,县乡财政负债严重,基层政府财政风险不断加大。第四,县乡政府无力提供农村最基本的公共服务。

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包括两大方面:第一,目前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格局使得层层收入上移,县乡财政成为被盘剥的对象,大且优质的税源多半省政府、中央政府等上级政府拿手,这导致县乡基层的税源严重不足;而在收入上移的同时,支出责任不断的下放,并且大量存在“中央出政策,作好人,地方买单”的现象,这在取消农业税、义务教育完全免费、追讨农民工工资等政策上表露无疑。这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依赖预算外收入。第二,由于各级政府间的财权、事权的不对称,使得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开辟预算外收入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策略。预算外收入主要指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其预算外收入的比例占全县地方财政收入从30%—70%不等,县政府利用其所拥有的改变土地使用属性、有权设立行政收费等权力,在商业活动、公众生活的各个方面设关设卡,进行权力寻租,以此补充乏力的财政。从经济学效率上来看,这不仅掠夺了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更压抑社会财富的增长速度,造成全社会净福利的损失。同时受当前的政治体制限制,费用的承担者对此并无拒绝的能力,并且县乡行政机构超编严重,还进一步加强了预算外收入的增加趋势。

总得来看,地方政府官僚权小责大,可供利用的合法资源(国务院规定的税种)非常稀薄,就算其官僚完全是在执政为民,也必须借助各种合法的、法外的和非法手段去直接剥夺最底层的民众,以完成经济、社会转型的目标。这是中国当前某些地方官僚集团黑社会化的一个主要背景,也就是说,表面上看起来是地方逼民反,其本质则是中央逼着地方政府与民争利、实行苛捐杂税。如果考虑到中国官僚集团天生为恶的传统,地方官僚也摆脱不了利益最大化(包括权力和财富)的结局。长期以来,地方官僚大权在握,在地方上可谓呼风唤雨,他们在与老百姓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也不可能想到对民让利。长此以往,出现群体性事件也就不难理解。

中国的老百姓对苦难的承受力原本是举世无双的,面对强者的盘剥,非到逼不得已,只要能有一碗饭吃,一般很难走到暴力冲突的地步。但事实就是某些地方政府对基层民众的剥削已经达到了临界点。近十年来,因征地暴发的官民冲突不绝于耳,而且多发生的县区级政府,究其根本原因:其一,如上面所述县区政府有权力征地;其二,县区政府有激励征地。在房地产的火爆过程中,政府转变了以往监管者的角色,成为土地的作市商,通过低价征收农用土地,高价招拍卖给房地产商。不少地方政府的财政几乎有30%-50%来源于“卖地”(不含房地产的其它税费),极大地缓解了地方的财政压力。政府有得,则百姓必有失。2004年9月16日,中国劳动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赵殿国在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二十八届全球大会上说,中国目前被征地农民有4000多万,今后每年还将有200多万农民被征地,目前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已经成为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老百姓在农地被征以后,得到的补贴远低于市值,这点补贴既不能让他们后半辈子安稳无忧,也无法提供劳动内容转型的二次积累,现行的城乡二元分置,也无法让失地农民进城,享受城市人的福利,正所谓“种地无田、工作无门、入城无路”,算下来只有等死。而如上面所述,在用脚投票、用手投票、司法仲裁等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弱者的武器就只有暴力一途。而且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征地中的“钉子户”手段之狠毒有时让人为之侧目,甚至是主动挑起了百姓暴力对抗的情绪。有传闻认为,2005年6月11日,河北定州市委书记和风在征地过程中雇佣300名黑社会成员,造成六名农民死亡、数十农民受伤的案件,非常典型地刻画了中国地方政府官僚集团逐渐黑社会化、逼民造反的现实。

不仅地方政府很难对民让步,对人民心存善意的中央(最起码表面如此)在制止地方政府为恶的激励上也颇为不足。这是一方面是因为上级、下级在现有财权、事权格局和集权政治体制下的默认游戏,甚至可以说是合谋行为,另一方面,即使上级直至中央政府对民心存善意,有心制止这种事情的发生,其实际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为了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为了保证中央的公共政策在地方上的顺利实施,中央政府对此类事情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政策,实在不行就杀鸡给猴看、杀一儆百的策略,未受处分的官员,只能保证改正错误,就可以留任。这种渐进模式强化了地方官员的观念,即上级政府不会大批量处置官员,这种预期一旦被地方政府预测到,杀一儆百的策略就很难起到实质作用。

除此以外,上级对下级的制约乏力还有许多原因。第一,中央不可能让问责制度和违法必究成为惯例。如果一出事故就撤县长、县委书记,那还得了。以后出了大事省长、省委书记要不要撤,国务院党中央要不要问责,如果问责和违法必究形成潮流,客观上会颠覆现行政府的运行机制。从远得来说,有学者评论到1985年因为一个乡镇企业的假药事件曾把福建省委书记项南撤职的事件,他认为这事本身很不可思议,无论是以前还是之后都没有形成潮流,只可能归结为项南所面临的政治斗争,他是被整下去了。2003年面临的非典危机,孟学农和张文康被问责下台,也是出于胡温新政的形象需要,四年之后,孟学农转任山西省长。其间中央与地方发生了许多大大小小的事件,都鲜有官员因事故被问责下台。

第二,由于当前官僚集团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使得各级政府在处理重大事件时投鼠忌器。这也就所谓的“问题出在前三排,根子就在主席台”,谁知道案子最后会查到谁的身上,搞得一身骚,甚至更会惹火烧身,自己打自己耳光。无论是此次的贵州省瓮安事件,还是之前湖南省襄樊市的黄静事件等,民间都疯传凶手和当地的官僚权力集团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地方当局对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利诱、恫吓,以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万一压不住,上级政府往往也会出于各种目的,如地方在全国的形象、稳定大局等,或装聋作哑或施以援手,这实质上就是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绑架,对一省甚至中央的绑架。这种策略直至事件被扩大化,非一县一市甚至一省所能掌控,由利益相对无关的中央出来主持大局,如瓮安事件中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的过问,四川省大竹县事件中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的过问等。甚至中央过问了以后,事件仍然得不到解决,2004年的农民工欠薪风波中,黑龙江鸡西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为此,温家宝总理连续做了三次批示,但鸡西的地方官员一点都不给温家宝面子,直到温家宝派出国务院调查组,事件才算勉强落幕。而大量的事件根本得不到上级以及中央的重视,问题自然也就无法解决,最终透支的是国家的信用。

危险的弱者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推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首次完整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其目的就在于建立起“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具体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以说,这一理念和之前“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正当其时,从宏观上来看,正是缓解官方执政目标与人民需求之间的紧张的举措。但几年以来的效果并不是很好,不仅是因为缺乏具体的施政细则,更是因为官僚集团的决策层和执行层面临着两难,如果推行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则会危及其当前的执政地位、权威和利益,如果推迟改革的进度,则有可能被当前的乱局拖入深渊、万劫不复。

官僚集团在钢丝绳上游走,以瓮安等事件的受害弱者和旁观群众为代表的基层民众则越来越不安份。有疑问的是,受害的弱者及其亲友因为利益受损而发生激愤对抗,可以理解;但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大量的参与者与案件本身并无直接的利益冲突,但因为同情受害者或因案件的普遍性产生的共鸣,最终将一件原本地方政府原本以为微不足道的事件酿成了全国大案。莫之许(2008)将之总结为“群体性事件中的利益相关与无利益相关”:

在这些年的群体事件中,一直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汉源、太石、汕尾、定州、东山……因为大面积的土地拆迁、环境保护等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因素,而出现聚集和对抗;另一种则是万州、广安、温州……因为偶然的医疗事故、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等等,而出现聚集,这被叫作无利益相关的冲突。

利益相关的冲突好理解,无利益相关的冲突则不好解释,尤其是在正统的官方意识形态中,人民政府代表人民,是不可能出现人民群众VS人民政府的图景的,也因此,官方对冲突的事件解释中,一直沿袭着少数别有用心+不明真相群众的模式,而这次(瓮安)也不例外,甚至还特意强调了黑恶势力的所谓“挑衅”,无他,无法突破正统意识形态,只得选择无视现实罢了。

莫之许(2008)认为所谓无利益相关,其实仅仅是在某次特定事件中无利益相关,而不是说从来都与权力机关的作为无利益相关,在历次的拆迁、下岗、城管、治安……,不知道有多少曾经的利益相关者,汇聚到了某次看似无利益相关的行为中来;曾经的利益相关,可以移情到这一次的利益无关中来,共同之处就在于,曾经全能的权力将所有荣耀和责任归之于自身,那么,所有特定利益相关的最后落脚点,也一定指向了权力的所在。

利益受损者的反抗手段在当前更有着时代的烙印,极容易发生社会恐怖,即利益相关方针对非特定对象发泄心中的不满,近几个月来的杨佳案、昆明公交车爆炸案等已隐现这种倾向。一旦这种倾向形成潮流,对中国而言,不单是执政当局的合法性存在危机,中国转型的前景更是雪中加霜。

救赎之道

袁剑(2008)总结政府压制弱者采用暴力革命作为反抗武器的手段无非三种:使之“不敢”、“不能”或者“不愿”。也即血腥的打压策略,以儆欲效仿者,使之“不敢”;庞大的公安、国安队伍和严格的社会组织、新闻传播、信息交流等方面审查机制,使之“不能”。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使之不敢的策略在今天实际上已经破产,群体性事件如星星之火,每年发生达8万起以上。而互联网、手机等现代通信工具和开放的社会环境,将人民蒙在鼓里、管在家里的策略同样也是左支右绌,使之不能的效果甚微。

这样看来,只有最后一途,就是让民众“不愿”,即民众不愿意起来造反。日子过的舒舒服服的,又有谁愿意提头闹革命呢?这种策略的本质也就是减少各级官僚集团对基层民众的剥夺。在经济增长速度不变的情况下,这也就意味着要让老百姓的偏好进入官员的效用函数。具体来看,有两种机制可以选择,其一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对老百姓负责,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负责,出了事情,由上级以及中央政府整肃。这种策略,可以解决一定问题,但林取(2008)认为,“即使上级政府总是可以狠下心来,对一个地方进行急风扫落叶式的彻底整肃,但从全局来看,依然只能是杀一儆百的模式。而且上级政府也没有那种能力去完成这一监督和处罚的任务,即使把这种官僚模式的全部潜力都发挥出来,也无法应对市场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环境下的公共事务变革。”这也是为什么温家宝的三道批示也解决不了农民工欠薪危机的原因。

因此,不管是袁剑,还是林取,都认为为了避免暴力革命式的极端激进政治变革。当前政府应该抛弃原有的绥靖式的渐进改革,赋予居民用手投票的民主权利,落实迁徙自由等用脚投票的权利,巩固言论自由、生存保障等公民基本人权,让渡政府手中的现有权力和利益给公民和各种自主的NGO组织。通过基层民主和自治,就是重建中国社会已经被彻底碾碎了的自我组织能力,重建中国社会的基层秩序,以消解官僚体系力量的泡沫式扩张。否则,一旦官僚体系的权力泡沫因为扩展到极限而破裂,就可能同时炸毁下层和上层秩序,而陷整个中国社会于又一次悲惨的治乱循环。

以上是官与民的层面,即做实基层民主和公民自治,将中央的善意落实到底层,制约地方政府官僚集团的作恶能力。另一方面则是上级政府(省及中央)与县乡地方政府的关系。如上所述,正是有了上级政府对县乡政府的层层盘剥,才会出现县乡政府的黑社会化和逼民造反,上级乃至中央政府要为今天出现的为数众多的群体性事件负上大半的责任。

中国的改革从中央向地方分权开始,周黎安认为,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地方官之间围绕GDP增长而进行的“晋升锦标赛”模式是理解政府激励与经济增长的关键线索。而1994年的分税制更强化了这种趋势,形成了钱颖一等人说的“财政联邦主义”的格局。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央与地方在财政上的分成并非一成不变,并且中央所占份额逐年上升,地方开发的优势税种不断的被中央攫取。而将强势地方的领导人以一种不成文的党内惯例纳入政治局的决策过程、军队完全受中央节制的情况下以及长年以来对“地方主义”的批判等措施,使得地方争取利益在道德上先上存在弱势,长期以往,地方利益短期化也就势在必然。这种情况必须要改变,中央政府应该对未来中国政治走向有现实的预测,采取主动的措施,利用法律手段将中央与地方的政治和经济关系原则规定下来,也就是规范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分权和地方有限自治。

因此,开放县乡民主直选,束缚地方政府的掠夺之手,同时将各级政府之间的分权法定化,束缚住上级政府对下级的掠夺之手,是减少政府对百姓剥削过分的必要条件。所有人都在展望,北京奥运会过后,变革之箭势在必发,这也是执政当局能否摆脱体制惯性,创造奇迹的关键时段。明天,我们将面对着怎样的未来?


参考文献:
林取,2008,阜阳:中国渐进式改革中的恶之花,《公民》,第16期,2008年6月。
袁剑,2008,《奇迹的黄昏》,未刊书稿。
《财经网》,2008,瓮安“6.28”大事记,
http://www.caijing.com.cn/2008-07-08/100073632.html,2008年9月20日访问。
于建嵘、李连江,2007,县政改革与中国政治发展,《领导者》,第18期,2007年8月。
莫之许,2008,利益相关和无利益相关,
http://www.bullog.cn/blogs/mozhixu/archives/152717.aspx,2008年9月20日访问。
陈锡文、韩俊、赵阳等,2005,中国农村公共财政制:理论•政策和实证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
Mancur Olson, 2000, Power and Prosperity, Basic Books(奥尔森著:《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