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浩成,满族,著名宪政学家。1925年出生于一个著名爱国知识分子的家庭,在抗日战争中参加中共的地下活动,1942年5月加入中共,曾任抗大教员。1956年起担任公安部群众出版社社长、总编辑,1980年起兼任《法学杂志》主编,《法律咨询》杂志社长,被选为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1985年被迫辞去群众出版社社长、总编辑职务。后又担任南开大学法学教授,中国法律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民间机构)所长。1989年被开除党籍并关押一年半。1994年应邀到美国哥仑比亚大学参加中国宪法与宪政研究项目,并先后在美国的威斯康辛大学、阿利桑娜大学、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从事访问研究。2005年回到北京,虽年事已高,但仍不懈于对中国宪政转型的思考与笔耕。于老65岁生日时所作《狱中自寿诗》云:“雨凉叶落又值秋,骨肉离分老少愁。民不自由毋宁死,国无法治最堪忧。刘伶遁世何足慕,葛亮出山岂为侯?放眼五洲风云变,匣光终将射斗牛”,表明了自己对自由、法治理想追求的坚贞与对未来社会发展的乐观精神。

本刊特约记者就中国社会宪政与法治等问题专访了于浩成先生。(以下记者简称“记”,特约嘉宾简称“于”)

记:首先请于浩成先生谈谈“专政”与“宪政”的区别?

于: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与民主宪政的政治制度是根本对立的,后者是根据宪政主义原则建立的,其要点有三∶一是维护人权,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二是有限政府,限制政府权力,公权力应受监督和制约;三是实行法治,宪法应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前者从理论到实践莫不同这三项截然相反,正如列宁所说:\”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毛泽东把\”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称为\”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在中国,公、检、法,被称为专政机关,他们往往强调镇压,嫌法律束缚自己的手脚。可见,专政与宪政制度是形同水火的两种制度。

记:于老您是中国当代著名的宪政专家,也是宪法学家,请您从中国宪法修正的角度来谈谈中国社会推进宪政改革的具体步骤。

于:对中国具体推进宪政改革我认为可以分如下三步来走:第一步是行宪,即落实现行宪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步为小修宪,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废除序言中给中共和马列主义的特权、使人大议会化、军队国家化、司法独立、成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实行联邦制;第三步就要大修宪了:以和平方式解决两岸统一问题、横向分权以解决西藏、新疆、宁夏、蒙古等少数民族问题、保证港澳的继续繁荣,以中华联邦为新国名,原大陆各省地位相当于美国各州,可以制定省宪(基本法),台湾、港澳及大陆各民族自治区,地位相当于(加盟共和国似的)联邦成员,自行制定本联邦宪法。

记:中共夺权以来先后制订修改出台了四部《宪法》,于老认为这些《宪法》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于:我认为中国1949年以后的4部宪法均未脱出前苏联宪法窠臼,主要问题有7个:1、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治而非法治;2、无产阶级专政;3、马列主义法律观,权利并非人民固有的而是国家给予的;4、否定三权分立的原则,实际上是中央集权制;5、有公民自由权利的清单但缺乏充分保障的条款;6、司法不独立;7、缺乏司法审查制度。

记:对于中国现行的《宪法》,于老有许多真知灼见,曾经借2003年修宪前社会大讨论时提出过一系列修改建议,其中有的已经被采纳,但是还有许多仍然有待进一步努力。具体来说中国现行《宪法》主要有哪些方面急需修改?

于:2003年在修宪前夕中国掀起过一股探讨《宪法》热,我也于此时提出过自己的一些建议,具体而言我主要从人权保护与政府体制方面提出了自己一些看法。首先从人权保护上,我认为有待增补或废止的条款有如下一些:(一) 人权法律保护应写入宪法;(二) 思想自由和政治信仰自由应写入宪法;(三)为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应即废除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四)居住和迁徙自由、公民出入国境特别是返回自己国家的自由权利应明文写入宪法;(五)罢工自由应该增补入宪;(六)知情权或称了解权,乃是二战后新出现的一项基本人权,并已得到当代国际法律界的普遍认可,应该入宪;(七)无罪推定原则应写入宪法;(八)新闻、出版、结社、组党的自由均属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应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时毋须先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许可,仅在事后报备即可;(九)废除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按这一条抄袭自原苏联宪法,其存在足以使政府得以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为名扼杀公民之各项自由和权利;(十)为确保公民行使公正、自由选举的权利,应将废除官方指定候选人和实行差额选举的制度规定写入宪法。

其次在政府体制方面,我认为为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应该修改如下条款:(一)国家主席在现行宪法中规定为虚位元首,并无实权,但后来国家主席与党的总书记由一人兼任,主持党和国家一切要务,事实上已成为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总统,现行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文应重新改写,以便名实相符,避免造成违宪和越权现象。

(二)现行宪法中未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均有此规定),而且不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乃系重大疏漏。应考虑取消军事委员会,改为其他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由国家元首统率三军的制度,应明确规定我国由国家主席兼任一切武装部队的统帅,这一变更还可为今后军队国家化的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此外,有关取消宪法序言,党政分开,人大议会化,政协改为上院(参议院),司法独立(并非宪法上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即可实现;党组织完全撤出公、检、法,法官任职终身制等制度、措施均尚待研究和解决),军队国家化,改中央集权制为联邦制等重大修宪议题,都须待条件成熟时对宪法进行「大修」或另起炉灶,起草并通过新宪法时再说。

记:中共最早时试图通过香港模式来解决台湾问题,但随着时间推移,香港回归的本质日益显露,世界越来越看清香港的退化。在此请于先生谈谈香港回归十余年来的总体状况,及从法制的角度谈谈对“二十三条”的看法。

于:香港自九七年回归后,经过十一年来的演变,中共对香港的专制渗透有增无减,虽然遭到广大香港人民的抵制和反对,但是香港还是与大陆越来越一样了。在回归前,香港是英殖民地,是一个有自由没有民主的地区:香港立法会是民主选举的,港人选举权是受到很大限制,但不管怎样香港的自由经济是有法制保障的,基本人权更是受法制保护,还是属于三权分立的。

我们知道,英国是议会第一,中国大陆是行政第一,香港回归后也变成了行政第一,议会选举是受行政干预和控制的选举,立法会不起作用,甚至其司法的终审权都被废除了。对于特首直选也一再被推延,现在承诺是到2017年,如果中共不变,到时可能这种承诺都还会变。

香港政府原先实行是英国管治时留下来的比较健全的文官制度,董建华把它改为高官责任制,加大了香港行政及特首的权力,他接手香港后颇得民意的香港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被迫辞职,香港的倒退由此可见一斑。港府中有些人是中共安插的,这些人为了自己当官发财不惜做出对专制卑躬屈膝出卖香港自由和民主的事情来。

很有意思的是,他们(指中央政府中推行专制者及港府中投靠专制权力的少数人)不敢在董的第一个五年任期内这样做,是因为他们还想拿香港的“一国两制”做秀给台湾看,随著人们对其反民主的专制本质的认识得越来越清楚,对他们越来越不抱幻想了,这种做秀对他们来讲也越来越没有意义了,这时候他们就露出他们本来的凶相来了,所以这时候他们抛出二十三条也不是偶然的。

如果二十三条成立,那就等于说香港的“一国两制”不存在了,香港的民主自由不存在了。现在香港还有一些民主刊物和报纸,比如,《争鸣》、《动向》、《前哨》等,定了二十三条,这些就很难存在了,香港民主党,“支联会”等民主团体每年都有一些呼吁民主自由的活动,比如纪念六四等,这些将面临被取缔的危险。还有法轮功,虽然他不受港府的欢迎,不久前还发生了香港拒绝画家章翠英(法轮功学员)入港事件,但在香港练功毕竟还是合法,也没有定为什么邪教,二十三条一旦立法,对这些个民主团体和宗教团体的镇压和取缔就是“合情合理”“名正言顺”了。二十三条中法律条文中措辞含糊,这些都会为日后利用二十三条打压异见提供合法性。它其中还有一条,“禁止与外国政治性组织联系”,这等于变相的讲在大陆不允许的在香港也不能被允许,从这个意义上讲,二十三条是在为中共的专制在香港取得合法性铺平道路。

支持二十三条的有两类人:一种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港府中那些投靠专制权力的少数人,他们表面上打著爱国主义的旗帜,迷惑民众,背地里是为自己能继续当官发财不惜出卖香港人民的民主与自由,这类人是最坏的,他们把香港的前程赌在中共权力专制上了;还有一类人,他们对中共的专制本质还没有认清,对它们还存在幻想,他们对中共的宣传中毒较深。举个例子,其实政府和国家是两个概念,爱政府不等于是爱国,象我们提到的前一种人他们爱中共专制政府,能说他们爱国爱香港吗?他们连香港的民主和自由都可以出卖的,反政府也不等于是不爱国,当年孙中山反对腐败的清朝政府是不爱国吗?

应该说二十三条已经不是单一的内政问题,《香港基本法》是在《中英联合声明》保障香港“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的承诺基础上的继续,一个有道义的政府应该履行自己的承诺;我们不难看到,二十三条从条文内容上讲,它同时也违背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香港是签约地区),中共这样无所顾忌迫不及待地把二十三条强加给香港,它会给中国带来什么样的国际影响呢?这都是有目共赌的事,是任何一个真正的爱国者所不愿看到的。其实他们这样做也同时违背自己的宪法,在宪法中规定,人民有言论自由,有结社的自由,有新闻自由,可是这些在中国都没有兑现,现在它们还进一步把专制扩大到香港,这不是历史的倒退吗?

反对二十三条实际上是一次很严肃的战斗,关系重大,不能沉默!起来抗争,就是保卫民主和自由,《基本法》要重新修订,彻底废除二十三条。同时,我们要警惕这个和中共专制沆瀣一气的香港政府玩花样,我们应该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让国际社会认清他们反民主的本质。

记:中共统治集团在半个多世纪以来,的确创造出了许多背离人类文明常轨的中国特色,以此掩盖其罪恶的本质。中国时下“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也是典型的反民主的中国特色,请于老谈谈这种特色的实质,并说说中国政党制度如何突破。

于:1949年以来,中共在大陆把它推行的政党制度定名为“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它似乎暗示着,被领导者之所以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完全是出于自觉自愿、心悦诚服,这样就使被领导者不致感到过分的屈辱和难堪。其实,中共允许存在的八个“民主党派”既不是反对党、也不是在野党,甚至都不能算是独立的政治团体,而只是名义上的“参政”团体。因为,所有这八个“民主党派”的经费都是每年由中共中央机关事务管理局列入中共的机关预算、再分配划拨给这八个中共“下属”的团体。其次,这八个团体“参政”的方式和程度完全由中共决定。再次,这些“民主党派”的成员若有机会担任政治、行政职务,也非其所属之“党派”委派,而是被中共“选拔”、以其个人身份参政。例如,近年来,中共除了安排将这些“党派”的成员“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或聘为政协委员外,还任命了一些副部长、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但极少有任正职的,且所任副职也通常是不管常务、并无实权的。所以,这些所谓的“民主党派”只不过是中共一党专政的装饰品而已;当然,这种“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比列宁、斯大林取缔联共(布)之外的一切政党的做法,还是棋高一着的。

中共内部负责管理“民主党派”的主管部门是统一战线部(简称统战部),从中央到县级党委中都设有此部门,这些向中共领取经费、维持表面存在的“党派”,实际上是中共统战部的下属单位。中共的统战部门负责决定、审批“民主党派”各级的领导人选、经费支出、开会时间和议程、发展党员的数量等等。当然,为了维持“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的门面,“民主党派”向中共的统战部门汇报工作时,会把“请示”一词改为“协商”。为了达到确实控制“民主党派”的目的,中共还派党员打入这些“民主党派”、或吸收这些“民主党派”的成员加入中共,这样的“跨党分子”既有公开的、也有秘密的。据中共中央的内部规定,加入“民主党派”的中共党员应占“民主党派”全体成员的35%至40%,而在“民主党派”中央和省一级核心层中则应达到45%至50%。“民主党派”的著名人士中,许多人都有中共的“地下党员”身份,往往直到他们死后,其中共党员的身份才在讣告中曝光。

中共公开宣布的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但这冠冕堂皇的说法却与实情不符。只有地位平等的人们之间才能互相监督,仆人岂能监督主子?无论从政党活动、经费来源看,还是从其成员的政治身份来看,大陆的“民主党派”都只不过是中共的政治“仆从”团体,他们之所以能够与中共“长期共存”,是因为中共已彻底堵绝了这些“民主党派”自主独立地“监督”中共的所有可能性。

一个其成员中有三至四成为中共党员的“政治团体”,绝不可能保持任何中共不了解的内部秘密,更不可能形成任何背离中共的独立倾向,所有令中共不放心、不满意的苗头都已被消灭于萌芽状态。在五十年代前半期,这些“民主党派”可能还不甘心充当这种“仆从”地位,但在反右派运动中,它们的众多头面人物“昨为座上客、今为阶下囚”,此后就再也不敢“披逆鳞、犯龙颜”了。

八十年代以来,民主宪政的理念重又传入大陆,特别是在蒋经国晚年在台湾开放党禁报禁、实行多党政治的实践、以及苏联东欧国家政治改革的试验的冲击下,大陆要求政治多元化的呼声日益高涨。愈来愈多的人认识到,一党专政已成为贪污腐败、决策失误的总根源,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走向腐化。中共多年来依靠整风的办法肃贪,这种努力一再的失败就充份证明了这一点。反对党的存在将使共产党的权力得到真正的监督和制约;共产党通过与反对党的和平、合法的竞争,或可恢复活力、重新振作,这对共产党本身也是有利的。

各国的经验表明,解除报禁、党禁,保障人民的言论和结社组党自由、新闻自由、选举罢免领导人的自由和权利,实行自由选举,是推行宪政改革、建立民主政治的先决条件。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条文,对成立社团(包括政治团体即政党在内)一般都实行事后备案制、而非事前报批核准制。在西方社会中,一般所奉行的是“凡非法律明文禁止的,人们均有权去做”的原则;但在中国大陆,由于法律文化的传统一向偏于国家本位和义务本位,而非个人本位和权力本位,所以人们往往遵奉“凡法律明文禁止的固然决不能做,法律没有明文许可的也不能任意做”的习惯。在这种情形下,为了解除党禁,实现组党自由,我认为,有必要呼吁制定《结社法》。如果一些官员强词夺理地认定,社团这一概念不含政党,那就还应呼吁制定《政党法》。

记:于老在中国公安部工作多年,对中国的劳教制度出台与延续至今有真切的了解,也曾为废除中国劳教制度奔走呼吁,请于老谈谈中国劳教制度的情况。

于:对于中国劳教制度,社会上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如日常人们说的某人被判处劳动教养若干年。很少有人发觉这种说法从法律上说其实是错误的,因为某人被送去劳教,并非经由法律程序,由法院依法判处的,而是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决定而执行的。同样,媒体报导中所谓某某劳教人员被“释放”的说法从法律上说也不对头,正确的说法应为:“解除劳教”,因为只有被判刑监管的罪犯重获自由才能说此人已被释放。

中国大陆从1957年8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起实行劳教制至今已有51年,何以上述错误说法一直延续至今,人们一直习焉不察,以致几乎习非成是了呢?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劳教和劳改不过一字之差,实际上区别也不大,大陆官方虽然多次强调劳教和劳改的场所要分开,但在许多省市由於条件限制大多数还是搞在一起,对于老百姓说来,劳教也好,劳改也好,反正都是剥夺自由,强迫劳动,两者有何差别,属于研究法学的学者们的事,与老百姓似乎关系不大;二是中共当局也乐得将错就错,听任这种错误说法存在下去,以避免使劳教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甚至被国际社会批评为“警察国家”。

授权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决定对公民施行惩罚,剥夺其人身自由,限制劳动的做法在任何一个民主法治国家都不会有的。《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说:“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7条说:“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说:“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第9条说:“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中国既然已经签署加入两项国际人权公约,就应该首先以废除劳教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己促进和发展人权的诚意,而不是一再空囗说白话,同时坚持将任意侵犯人权,扼杀公民自由的非法行径继续下去。所以是否废除劳教制度,是中国今天是否真诚落实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社会的标尺。

记:今年是《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也是中国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0周年,为了促成中国政府落实联合国有关人权条款,使普世人权价值在中国生根,中国公民可以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于:根据联合国人权公约,中国公民有权向中共政府提出如下一些要求:1.修改“工会法”,以符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关于“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2.制定罢工自由法,以符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人人有权罢工的规定。3.修改或制定有关法律,以符合《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关于“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自由。”“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任何人进入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4.开放党禁、报禁,尽快制定结社法、新闻出版法以取代违反宪法、限制与扼杀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有关行政性法规。

从中共过去的表现来看,关键在于怎样对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督促,以使之切实履行其所承诺的国际义务。这就需要联合国及其所属的有关机构(如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人权事务专员、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法院等)和非政府的国际人权组织给予必要的关注和监督(包括协商和对话),这方面的工作将极大地促进中国人民争取自由、人权、宪政民主事业的发展。

中国在人类文明的轨道上,因为这半个多世纪的延误,而已经远远落后了,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如官僚贪腐、贫富分化、道德崩溃、法制失范、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等等,可说如山重似海深,社会危机已致白热化,如果延续这种统治,只能加深民族的灾难,累积社会危机,而结束专政开启宪政已经是中国走出危机的不二路径。当此时刻,中国人民应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一切公约、法规,来努力落实自己的权利,一步步推进中国走向民主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