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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陆丰数千村民2011年9月23日汇聚当地政府门前抗议当地官员私卖土地侵吞巨款。近日,浙江温州国土资源局官员张少清接受《温州日报》采访,就温州地区出现的土地使用权证到期的的现象,提出解决办法:评估土地价格,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需缴纳的金额据评估,高达数十万,达到了房产交易价格的三分之一甚至一半。

这一报道在全国引起热烈讨论,被认为可能将引起对现行土地房产制度的震撼。

根据这一报道,温州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张少清介绍,1990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开始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该条例规定,居住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

90年代初期,温州市区在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时,为了顺利推进,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年限,并交纳相应金额。

全国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一般是70年,有在深圳、温州等地有部分年限较短的出让,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如何处理仅有隐忧,还没有太多的规定。在温州,从去年开始,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面临到期。
温州国土局表示,在研究这个问题,并采取了三个做法,一是积极向上面反映,“这个制度需要顶层设计,我们突破不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很明确的答复”。

其次,温州土地局正在研究作为温州地方的普惠性政策及解决意见方案,目前已着手起草政策建议的初稿,近期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后提交给上级,这个普惠性政策,“也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制定”。

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因此,根据物权法,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政府不能无偿、强制收回这块土地。

2017年8月修订通过的《城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如何理解两部法律的冲突,资深律师王才亮认为,《物权法》属于人大通过的基础法律,效力应该高于《土地管理法》,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认为,新修订的法律效力优于旧法。

就此事目前的处理办法,温州国土局认为,“在国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根据单位地价或折算出楼面地价,算出总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这一办法,“续期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动辄就是几十万,而他们房产交易价也才不超过100万,也就是说,如果要续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占到房产交易价1/3到一半左右。”

温州市国土局官员解释,“只剩两三年使用权的房子,好比开了10多年的二手车,这两者的价值哪个高哪个低,大家一看就知道。”

但他也承认“在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初期,在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时,在一定范围存在土地使用人为了少缴出让金而选择以较短受让年限的现象,现在让受让人承担,确实有点不公平。”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认为,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占房价比重如此之高,300万的房产,要缴100万的土地出让金,相当于京沪地区职工社会年平均工资的十几倍,高房价地区的房地产所有人恐怕都是无力承担的。
他认为,可行的解决路径有两种:第一,大幅度降低“续期”的土地出让金;第二,以每年征收的房产税代替一次性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在房产税全面开征以后,对“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不再征收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