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树梅诉公安局案已超期,省高院迟迟不予判决
山东烟台访民房树梅诉烟台公安局福山公安分局非法拘留一案,现在立案已超过两个月,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上诉案应于两个月内审结,可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未予判决。
房树梅是烟台市农民,女,现住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房家瞳村,为家中房产被强拆一事,房树梅于2007年7月2日、9月20日两次去北京上访,2007年10月16日,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以“在非上访区上访”为名,将房树梅拘留十天。被释放后,房树梅于2007年11月27日向烟台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维持公安分局的决定;2008年2月9日,她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此后,房树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撤消拘留决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了她的案件,并与8月29日开庭审理此案,倪文华先生作为房树梅的代理人出庭辩护。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辩论:
1,东交民巷是否属于公共场合?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代理人称东交民巷17号是某高级领导人居住的地方,所以是公共场所;倪文华认为,假如东交民巷17号是高级领导人居住的地方,那么恰恰说明东交民巷17号不是公共场所,就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的问题,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代理人辩称,上诉人代理人对公共场所的理解有误,高级领导人的住宅就是公共场所,倪文华反驳说,公共场所是指大家都可以去的场所,东交民巷17号是大家都可以去的场所吗?高级领导住宅是大家都可以去的场所吗?
2,房树梅是否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代理人认为去东交民巷17号就是扰乱;倪文华反驳说,“去东交民巷17号就是扰乱”的说法缺乏逻辑上的论证性。扰乱必须有相应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煽动、打抢、谩骂等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才能称之为扰乱,否则无异于“莫须有”,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至今未列举房树梅有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故不存在房树梅扰乱公共秩序的事实。
3,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是否具有处罚房树梅在北京“违法”行为的权力?处罚决定书称:本案来源于移交。倪文华问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代理人:“你们何时何地以何方式进行移交的?有没有移交手续?”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代理人辩称:“不管是否移交,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都有管辖权。”倪文华指出:“该局代理人转移了争论的问题,我们的问题是本案有没有办理移交手续?而该局代理人转移为该局是否有管辖权。显然是犯了问非所答的逻辑错误。该局不能提供移交手续,视为该案来源不明。故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难以成立。”
庭辩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但是,直到今天,房树梅仍未等到审判结果。倪文华先生认为,超期的原因可能是省高院法律水平相对较高,不好过于明显地公然违法裁决,因此,要为福山公安分局帮忙也有困难。目前,房树梅及其法律代理人都在等待省高院的判决结果,并对省高院超期审判表示质疑。(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