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周强院长:
    
     您好!我是郑州2014年“2.2公祭”案件当事人于世文的妻子陈卫。
    
     于世文失去自由至今已经703天。他因为对当代历史问题的一次公开表达而被囚禁。在这里,我不想纠结于案件实体的是非曲直,这桩所谓的“寻衅滋事”案,管辖权在基层法院,按照正常程序,几乎没有可能得到您的垂注。但是,此案审理程序中透出的惊人的荒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应该足以引起您的警觉和检视。
    
     于世文于2014年5月27日被采取强制措施,2015年2月11日,被起诉至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照此规定,这个案件或许早该在去年就已审结了。
    
     但您可能无论如何也想不到:在于世文被起诉到法院至今的近15个月时间里,案件竟然没有开庭!更何谈审结!也就是说,于世文在不审、不判、不放的状态下度过了1年零3个月的时间!
    
     “不审不判不放”的原因,管城区法院给于世文辩护律师的书面答复是经最高院批准“延期”,每次延期的时间是三个月。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中“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但法院拒绝向律师和当事人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也拒绝出示最高院的批准延期文件。2016年3月18日,管城区法院已第三次经最高院批准延期。如果不出意外,到今年5月10日,于世文案可能会迎来最高院的第四次批准延期。
    
     让人费解的是,于案是单人单案,案情简单明了,取证方便容易,法院在几次延长期内也均无新的证据,那最高人民法院到底是依据什么“特殊情况”,一而再,再而三批准延期的?
    
     就这样,我的丈夫成了一个无人过问、无人负责的孤独的囚徒,他的命运就这样被不可思议地搁置起来。未来、亲情、幸福、事业已经与他绝缘,他的人生因此被冷冻起来,被无所谓的“延期”着。
    
     在被关押近两年,其中已有近15个月“不审不判不问”的时光中,我的丈夫囿于封闭斗室,活动空间仅三十平米,每日蜷缩在数十人狭促而卧的通铺上,仅有不足一米宽过道可走动。放风场铁窗外的一寸天空,也是仅仅可以偶尔看上一眼。这样的生活,精神的无助与折磨可以想见!
    
     而我,每日忍受着无尽的焦灼!于世文有高血压、脑血管疾病,2012年底曾患过一次严重的中风,入狱后不久在狱中又有一次中风,曾在看守所医院住院四个多月之久;他的母亲——我的婆婆,已经86岁高龄,因思儿心切,患心衰、肾衰从去年中秋至今两次送医急救!我不由得担心:她很可能无法活着见到自己的儿子了!
    
     于世文“因特殊情况”而被延期,无人过问无人负责的情形,令我想到卡夫卡的一部名篇《法的门前》。故事如于世文目前的经历一样荒诞:一个乡下人,要跨进法律的大门,但看门人一直给他模棱两可的答复,“有可能可以进,但现在不行”。一直到乡下人死,他也没能进入法律的大门。
    
     这法律的看门人,成了法律真正的绊脚石。就本案来说,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负责的法官们即是本案久拖不决的绊脚石!他们守卫着法律的大门,却把这扇门紧紧地关闭着!
    
     像卡夫卡笔下那个可怜的乡下人一样,我一直在苦苦思考:他们为什么要延期?为什么近15个月不开庭?这个“特殊情况”到底是什么?
    
     是案件本身复杂吗?我也参与了,公祭活动的全部时间不超过半个小时!于世文所涉事实发生在2014年的2月2日,在之后的几天,媒体即有报道,事实全部细节公诸于众。在他2014年5月26日被抓前,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全部事实。快两年了,半个小时的事情还查不清?
    
     是证据不足吗?那为什么不撤诉、不放人?是涉嫌罪名有问题?那为什么不变更?。 
    
     还有,作为被告人的于世文竟然没有收到一份最高院批准延期的司法文书,他的辩护律师也无法见到这些文件,难道关乎被告人重大权益的决定是“国家机密”?这里面究竟有什么隐情?基于此,我完全有理由怀疑最高院延期决定的真伪!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于世文在法定无罪的状态下,已经形成了超期羁押的严重后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九十六、九十七条的规定,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于世文应当依法释放,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是,这些法律显然被郑州市管城区法院的负责法官无视并违背了!
    
     相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中“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被郑州市管城区法院的负责法官滥用,成为侵犯人权、超期羁押、以法抗法的依据,他们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法治建设,严重损害着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更为严峻的是: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负责法官连续三次(有可能第四次)向最高院申请延期获批,已俨然使最高院成为他们渎职滥权、推卸责任、拒绝裁判的背书者!最高院也俨然成为基层法院超期羁押、侵犯人权的帮凶!
    
     这些事实请您明鉴!它严重地损害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声誉,损害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心!
    
     在今年三月的两会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您又重申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指出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升审判质量效率。针对审判中存在的行政化、层层审批、权责不清等问题,出台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意见,探索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办理案件,提高办案效能。”
    
     您同时指出要深化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司法,让黑箱操作没有空间,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您说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句话,让无数国人振聋发聩!中国未来大有希望,法治大有希望,我本人也是怀着对中国法治的梦想,向您写下这封信。我坚信:正义不容迟到!法治不可亵渎!
    
     此致
    
    敬礼!
    
     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