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刘庆元、孟霖、任婧三位甘肃公民来到甘肃省检察院,控告永靖县公安局非法抓捕公民瞿明学,破坏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当天,他们又来到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监督处,以及几家省级机关设立的基层人大选举监督机构,他们举报永靖县公安局涉嫌选举违法,希望上述机构尽快制止和纠正永靖县公安局的犯罪行为,释放瞿明学。
6月20日,在永靖县盐锅峡镇举行的县、镇人大代表选举前夜,瞿明学被警方带走,罪名不明,当时,他的友人们以为,这只是常规的维稳行为,瞿明学会在选举之后被释放。
他们没想到的是,瞿明学在此后,被当地的永靖县公安局以“破坏选举罪”刑事拘留,他的主要罪行,正恰恰是协助他的友人刘明学以独立参选人的身份参选基层人大。
参加基层人大选举,却成为“破坏选举”的犯罪嫌疑人,类似的事件之前也有发生。例如江西新余的刘萍案等,当时,新余官方是以“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口袋罪将刘萍判刑,而以“破坏选举罪”处理独立参选人及其团队,先例并不多见。
刘庆元表示,接待的检察官和组织部官员均,表示将会电话通知他们办理结果,但至今(7月1日),瞿明学仍未被释放。
瞿明学是永靖县盐锅峡镇的知名维权者,是甘肃盐锅峡化工厂职工维权的骨干。
熟悉瞿明学的甘肃网友“杨柳岸”描述,他年纪不小,却天真烂漫;其貌不扬,但斗志昂扬;一场长达10年以上的上访就像一场兰州滨河路上的马拉松,耗尽了他的所有的精力,让他伤痕累累。
瞿明学和他的工友们抗争了10年,他被开除了党籍,停发了工资,最终,省市县法院都不受理他们的起诉。
这是在中国,尤其是在西部资源型城市常见的场景,一个上亿元的国企忽然间不见了踪影,工人老大哥们忽然失去了原来的保障,这也是90年代末,20世纪初一大波国企改制中的常见现象。
“杨柳岸”描述说,最后,开除他党籍的党委在哪里,也都找不到了。他的对手是谁?是改制后的民营企业中天公司的老板?还是主管单位省农垦公司?是省市州县纪检委发改委?还是抓他的永靖县公安局,盐锅峡镇派出所?这些单位和人员都仿佛风中一朵雨做的云,看不见也摸不着。
熟悉当地情况的律师介绍,经过多年艰苦的努力维权,瞿明学以及其他同仁为职工争取到了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追回了几千万流失的企业资产,但似乎,瞿明学也成为当地官方和警方眼中钉。
这次基层人大选举,他和工友们希望,通过人大这一平台,继续他们的维权事业,但这似乎也触及了某种底线;或者说,官方以此作为突破口,将其打入另册,从维权者直接升级为政权敌对者。
6月中旬,瞿明学和工友们推选了工友刘明学参选盐锅峡镇人大代表,不料,第二天(6月20日)也是选举日当天的凌晨五点,他就被派出所警察从被窝里抓到了看守所,选举结束后,朋友们才知道他已经被刑拘,罪名是“破坏选举罪”。
瞿明学所谓涉嫌“破坏选举罪”的行为大致如下:一开始,瞿明学等人依照中国《选举法》的规定,推举刘明学以独立参选人的身份参选,依法向选举委员会进行了候选人推荐登记,且被列为了初步候选人。
官方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时,刘明学未被列为正式候选人,他们决定依法以“另选他人”的方式直接参加选举,打印了有关刘明学的个人介绍,以及向选民普及选举知识的纸质材料;此外,他们还向镇里的选举委员会提出了12个有关问题咨询和求教,在选举投票前一天傍晚得到有关部门人员约谈。
选举日当天,永靖县警方将刘明学以及他的助选者瞿明学等四人抓捕,投票结束后,刘明学等三人被释放,当地警方以“破坏选举罪”的罪名刑事拘留了瞿明学,关押至今。
瞿明学的律师张磊认为,永靖县公安局以“破坏选举罪”对瞿明学的刑事拘留,其逻辑起点是,“瞿明学推选和助选的刘明学不是经过组织安排也不是组织认可的人,而是职工维权代表。所以,瞿明学“自行”推选和助选,就是破坏了选举。”
律师质疑,如果因为有一些参加选举所必须要有的“自选动作”,就将其作为“破坏选举”对待,那是对选举制度的“根本颠覆”。
刘庆元等三位当地公民在致省人大、省检察院的控告信中提出,永靖县公安局警员在其局长的直接指挥下,非法抓捕依法参选的候选人和助选人,致使一名独立参选人无法行使被选举权、多名选民无法投票选举独立参选人,永靖县公安局局长已经真正涉嫌构成“破坏选举罪”。
评论人莫之许认为,在维稳体制下,压制独立参选将没有悬念,封锁参选信息不会有意外,即使是作为民主花边的独立参选也是不被允许的,作为抗争剧目的独立参选,也必然会遭到更大的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