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下面的报道:

“7月10日上午8点30分,身着一袭黑色法袍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面带着自信和从容,走上了庄严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法庭。这一天,这位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共和国大法官,将以审判长的身份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复杂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袭黑袍、自信、从容、共和国、大法官……”这是一幅什么样的场景?怎能不令人隶然而起敬呢?

再看下面的报道:

“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他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被免职的最高级别的司法官员。据媒体报道,黄松有被怀疑涉及广东高院原执行局长的贪污舞弊案,此案涉案金额高达4亿元。”

还有一则,我不是很相信,但网上已是盛传了,姑妄录之:

“传黄松有生活腐化,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

没错,你没看花眼,此黄松有就是彼黄松有!

这两个报道相距多长时间?不到一个月!多数人看了这两个报道会怎么想?

“啊?!唉!……”

我想多数人会发出这样的感叹。我也是。这世界许多事如此之奇怪,让你说不出个所以然,只能让你感叹。我们已经感叹了很多次,这回,黄大法官不让我们失望,又着实让我们感叹了一次。这两则报道,让我们看到了黄大法官的“阴阳两界”。

一般说,所谓“阴阳两界”说的是人生活的阳界和鬼生活的阴界。但这里说的“阴界”,说的是黄大法官少为人所知的生活的另一面,是一种方面的比喻。黄大法官虽然被“双规”了,但立时还不一定就到了“阴界”——这一点必须预先说明,免得以后黄大法官找我打官司。

我这里提出“阴阳两界”的说法,一点也没有贬低黄大法官的意思。没有!不可能有!不敢有!绝无而无仅有!No! Not! None,Nothing! 我想说的是:在比喻意义上的阴阳两界,每个人都有的,他黄松有有,我张会新有,作为亲爱的读者的你,我想也有!但是人性就如同月亮,它永远只展示光亮的一面给人看!但我们其实都知道,真实的人性,就象我的老邻里张老汉的酱油铺,五味杂陈啊。今天我们在这里谈谈黄大法官,没有一点损他的意思。有谁敢说他比黄大法官“更伟大、更纯粹、更脱离了低级趣味”的话,我不相信,亲爱的读者你相信吗?

这里,笔者想与各位讨论一下:人都有其阴阳两界,为何黄松有的阴阳两界如此惊心动魄?

请各位看一下黄的简历:

黄松有,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汕头人。 法学博士。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经济庭副庭长、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97年3月起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政法委副书记……

多么优秀的青年,多么辉煌的前途!40岁的年纪,到了这个程度,可谓志得意满了吧?如果故事就此找住,我想亲爱的读者中很多人恐怕要生出“生子当如黄松有”的感慨了吧。但故事真到这里就结束,也就不成为一个故事了。人生的境界有多高?连徐志摩这样一个诗人都说总要拣最高的登一登的。据说,黄是肖院长的好学生(注明:是据网上说,希望肖院长不要找我打名誉权官司),肖院长作为国家首席大法官,自然负有为国家拔贤擢能使命,所以就提拔了上来。正所谓“任人唯贤,不为亲避”,这真令人钦佩。对于黄来说,正所谓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天!人生得意,能过于此吗?

于是:“1999年6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兼任全国青联常委、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人生至于此,可谓极矣!

黄是学民法的,我也是学民法的;黄是我敬畏的师兄。黄的见识,比我不知高出了多少。法律业内的人都知道:黄松有是真正有水平的大法官。上面第一段的报道,虽然是拍马的文章,但并不感觉特别恶心,原因就在这里。

那么,这位可敬的仁兄怎么就突然变坏了呢——我在想。

他是变坏了的吗?还是他一直如此——我又在想。

黄松有事件是司法腐败的症候,这是勿庸置疑的了。但是原因呢?

听听专家怎么说:

鄙老乡贺卫方教授认为: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不能够独立地裁判案件”。(7月13日《经济观察报》)。贺教授的许多观点我是认同的,但这点除外。

另一专家则认为:现行司法制度的最大问题是司法不受制约。在任何法治国家,法官确实需要独立、中立、冷静、理性,但这都是在首先解决了司法制约问题前提下实施的。没有制约的司法独立,只会让独立成为腐败和徇私枉法的借口,在这种情况下,独立意味着拒绝监督,中立意味着拖延、推诿。”(8月4日《经济观察报》)

我赞同后一位专家的意见。我认为,他点到了问题的要害。

人性是复杂的,道德是靠不住的,所以才有了法律。现代社会的种种法律制度多为防范人性的恶而设置。人性大概就如同一块破抹布,只有常有阳光下晒晒才会不生细菌,否则会臭不可闻的。

司法的独立是法治(不是法制)社会的一个基本指标。但是,操弄司法的人也是人,我们常人有的恶性他们大概一样也不少(象黄有松据说有很特别的性趣味就是明证)。如果给他们一独立的权力而不受任何监控,那他们启不是成了皇帝?生杀予夺的权力交给他们,老百姓还有活路吗?

所以,单纯讲“司法独立”是没有用的。关键的问题,是要有阳光!

有阳光才能消灭细菌,才能驱散人间的“阴界”。

这阳光,就是言论的自由,新闻的自由。

我们渴望这阳光;大牢里头的黄大法官,我想可能更加地渴望——因为正是没有阳光的生活害得他生了霉,发了臭,进了牢,搞不好还要丢了脑袋,进了真正的阴界。

作者系上海天之健律师所律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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