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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在引证1959年原内务部(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以“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的信函内容,剥夺一些人“视同缴费工龄”所产生的退休养老权益。这就是所谓“工龄归零”政策。

 

当今中国的众矢之的,法制之耻

 

1959年原内务部740号复函,本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针对具体请示事项的一封未有任何依据、未经任何授权、未依任何程序的信函意见,便做出断人后路的“工龄归零”处罚。这个在最荒唐的年代,产生的最荒唐的“信件法规”,却在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年104号)中,再次以信件答复形式加以确认,至今还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中国,在“依法治国”口号下,心安理得地推行。这个“工龄归零”处罚,现已致使大量被劳改,被开除、辞退、自行离职(包括出国离职人员),晚年因无法享受自己劳动积累的养老金与医保待遇而陷于哭诉无门绝境,形成了一个被断后路的“‘工龄归零’受害群体”。成都老人罗开文,就是因被剥夺工龄无法退休而沿街乞讨,成为轰动舆论的一个范例。人社部如此野蛮、非人道的“工龄归零”政策,正在成为当今中国的众矢之的,法制之耻。

 

为此,人民网·天津视窗已刊出对内务部第740号复函否定的《出狱后刑前工龄遭减除,法院判决应予恢复》判例;山东省也有两起同样判例,《山东法制报》还为此特别发表了记者杜海英述评:《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接续计算》文章;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刊发《不作“工龄计算”属于行政处罚》,检察日报刊发《社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存在区别对待引发诸多争议》, 上海法治报刊发《以人为本、依法创新处理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等反思文章。2014年2月11日伊春市法官 梁艳杰、郭良富发表《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行政诉讼的司法保护问题探析》获黑龙江省优秀法学研究论文一等奖。近些年来,理论界、律师界也多次发出呼吁,网上舆论要求废除“工龄归零”政策声浪不断。甚至连全国人大代表都在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第5356号建议,要求对内务部第740号复函等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清理,废止“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条件限制。然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却在对“5356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5〕136号)中,强调(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等文件“对开展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并敷衍说,要“兼顾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和政策的延续性,稳妥提出意见。”而事实上人社部至今丝毫不改,依然基于部门利益,抱残守缺,选择执法,坚持推行。本文为此十问人社部,你们的“权力任性”究竟到何时?

 

一问:人社部究竟执行哪个时期的哪家法规?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政府高调“依法治国”,宣传实现“公平正义”的今天,当年签发(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的内务部早已撤销,其行文主体已在法律上不复存在,函中指向的“反革命”“其他坏份子”等称谓也已被否定。你部却继续以阶级斗争,镇压反革命时代的信函为依据,继续剥夺公民客观存在的工龄,拒绝对其养老负责,究竟是在执行哪个时期的哪家的法规?这岂不是改革开放后之中国法制现状的奇耻大辱?

 

 二问:“工龄归零”信件,是怎么转化成全国统一执行的处罚法规的?

 

(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这个怪胎时代产生的个案答复,严格地说,连部门规章都谈不上。如今你部是经什么合法程序,将“工龄归零”政策转化成具有剥夺行政相对人巨大财产权利处罚的全国统一执行法规?而且还在心安理得地继续推行?

 

三问:“工龄归零”政策是不是典型的法外增权?

 

中国是哪种权力,哪条法律赋予了你部可以自我授权,自行立法,处罚刑满释放人员,行使断人后路、没收养老金与医保待遇权力的?既然今天政府高调提出“法无授权不可为”,并实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要“清权、减权、制权” 。而你部却反其道而行之,继续推行没有合法依据的“工龄归零”野蛮政策,这是不是最为典型的法外增权?

 

四问:你部是否应成为全国“‘工龄归零’受害群体”共同起诉的被告?

 

当年中国,国家实行统一就业与分配,及“低工资、高积累”的劳资制度。职工工资收入,仅是自己劳动中得到很少一部分,大头被以国家名义截流,由政府承诺其中的一部分用于职工退休福利。这意味着劳动者已用自己的劳动收入,按工龄计算给自己退休养老待遇买过单。因此,政府对在计划经济年代为国家工作的劳动者,负有义不容辞的养老责任。你部拒绝付出劳动者已经积蓄在国库里的养老金,就在法律上构成了无容置疑的侵权。请问你部是否应成为全国所有被断后路的“‘工龄归零’受害群体”共同起诉的被告?

 

五问:“工龄归零”政策是不是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外加罚?

 

一个曾经的劳动者被刑事处罚,会有包括信仰、政治、言论等各种不同的原因。即使那些罪有应得的刑事犯,被处罚过后,依然是一个公民,应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同样享有的权益,不应再承担其他不利后果。我国刑法也从未附加剥夺犯罪人的工龄处罚,你部又有什么权力剥夺刑满释放人员的合法财产?“工龄归零”政策是不是对这些人的法外加罚?

 

六问:你部为什么要选择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此法并没规定被判刑或被单位除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不予承担。这部合法有效的上位法你部熟视无睹,不予执行,反要坚持执行非法无效的(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就做出“明令废止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也做出“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然而,你部至今有令不行,置若罔闻,究竟是赖政堕政,还是基于侵占性的部门利益而要选择执法?

 

七问:不经任何程序的财产处罚是不是对《行政处罚法》的蔑视?

 

退一步讲,即使你部享有对刑满释放人员或被除名人员的财产处罚权,但依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二条规定:涉及较大数额处罚的必须组织听证程序。然而,“工龄归零”这种涉及数额如此巨大,后果极其严重,且涉及终生的财产处罚,你部竟黑箱作业,不经任何法定程序。这是不是对当今中国《行政处罚法》的蔑视?。

 

 

八问:你部是否执法违法?

 

《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老年法》第四条规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鉴于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和《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新旧法之间的适用原则,在应当选择新法时执法者选择了旧法就构成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立法法》关于“法律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的规定,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的明确否定。你部继续坚持执行非法侵权的“信函法规”,是否执法犯违法?

 

九问:“工龄归零”处罚是不是严重侵犯人权?

 

现在,国家早已将保护人权原则写入宪法。尽管政府并未接受普世价值的人权观,而是意将人权的主要内容锁定在首先保障人的“生存权利”上。而你部这种剥夺公民退休养老,断人后路的“工龄归零”处罚政策,是不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老年公民的生存条件?是不是对国际社会人权保护原则的公然挑战?甚至连中国政府都无法自圆其说的严重侵犯人权事实?

 

十问:“工龄归零”是否在给国家稳定埋下炸药?

 

以上问题足以印证,你部在国家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依然权力任性,非法妄为,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而不顾,坚持推行毫无合法依据的“工龄归零”政策处罚,把成千上万的人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你部这种一定要在今日中国,把这么多人推上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绝路,是否在给国家稳定制造炸药?

 

结束语:

 

本作者多年前就撰写过《万众炮轰退休双轨制》一文,抨击你部坚持旧规旧制的不平等退休政策,引发包括《新华网》在内的网络媒体纷纷转载。网民对退休双轨制恶评如潮,迫使政府不得不许诺“并轨改革”。然而,你部至今也未有真正解决养老金差距悬殊的诚意服众,以至于民众激愤加剧,甚至上海爆发影响全国的民众围访社保局的重大群体事件。眼下,人社部不仅不能对本部门的违法作废法规规章自行清理,国务院也没能履行检查、督办之责。如此上下都不作为的现实,已经激起全国百人发起提请人大审查废除([59]内人事福第740号函)公民联署建议,意在推动立法机关对其进行违宪违法审查撤销活动,并要求人大依法给以书面答复。且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权力任性”究竟到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