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公有制或者变相的国有制。在限制农村土地流转范围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所有权人不可能从土地转让中获得更高的收益。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农民除了拱手让出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之外,不可能有其他的选择。在四川成都市,只要农民同意拱手让出自己的土地,就可以获得一纸城市户口。这种基于现代城乡二元治理结构,对农民实行的特殊“赎买”政策之所以得以实施,就是因为农民已经被压榨的太久太久,他们愿意放弃自己手中名不副实的集体土地,从而换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这是一个多么令人悲哀的情景。如果不了解中国农村土地历史,就无法真正理解中国农民为什么会做出如此痛苦的抉择。等到城市物价不断上涨,拱手让出土地所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难以维持他们基本生存的时候,他们除了揭竿而起,还有其他的选择吗?
被寄予厚望的中共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就在外界纷纷揣测中国农民是否会因此而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时候,中共中央发布了会议公报,其中唯一的亮点,就是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这意味着中国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不会发生根本改变。
在中国的发展史上,历次内战几乎都与土地有关。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于土地逐渐集中到少数地主手中,农村的流氓无产者成为革命的主力军。当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提出“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吸引了一大批失去土地的农民加入革命的队伍。从农村包围城市,中国共产党一直在进行土地的私有化改革。这场土地革命的核心价值就是剥夺地主的土地,然后分配给农民耕种。农民获得土地之后,除了缴纳公粮之外,不需要额外支付其他费用。然而,建国以后没多久,中国共产党改变了自己的土地政策,通过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逐渐将农民手中的土地收回,建立所谓的集体所有制土地制度。伴随着所有制的改变,农村的分配关系和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过去农民耕种土地是为了自己;实行土地集体化改革之后,农民耕种土地是为了集体,其生产的积极性大大下降,农村土地产出率越来越低。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共提出实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重新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家庭耕种。事实证明,这是一条正确的道路。
但非常不幸的是,随着中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侵占农民土地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不少城市的决策者打着经营城市的幌子,大量圈占农民的土地,从而使农村耕种土地迅速减少。大量乡村居民失去土地所有权之后,不得不背井离乡,到城市打工。中国的农民因为城镇化发展又一次处于被剥夺的地位。
然而,农民并不甘心自己的土地被蚕食殆尽,他们千方百计地保护自己的土地,甚至不惜以上访自焚的方式进行激烈的抗争。但是,在政府与开发商所形成的庞大利益集团面前,他们以自己的血肉之躯进行抗争,无异于以卵击石。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看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他们借助于农村自治组织,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自主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并且将开发住房出售给周边的城市居民。“小产权”房屋的出现,无疑给了执政者重重一击,他们没有想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然会以这种方式捍卫他们的所有权。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人气急败坏,不断地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反复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房地产开发是一种违法行为,公开威胁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的房地产。可是,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看到了执政者的色厉内荏,他们也准备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从而获取更多的收益。
执政者万万没有想到,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土地改革,农民居然以这种非常简单的方式破解了执政者强加给他们的紧箍咒。执政者试图通过完善农村承包家庭责任制,以允许农民土地流转为条件,换取农民承认现存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可是,执政者很快发现,如果允许农村承包土地自由流转,那么,农民就会以投资入股或者抵押的方式将农村集体耕地变为工业用地,甚至从事房地产开发。这样一来,传统的土地管理体制就会被彻底打破,农民不再成为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耕作者,他们有可能会利用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因此,在重庆市允许农民将承包土地集资入股, 设立现代公司的做法实施不久,中央政府又一次踩刹车,不允许农民将承包土地用于公司化经营,更不允许农民将耕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在这种犹豫不决、进退失据的两难境地之下,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给人一种雾里看花的感觉。其实,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万变不离其宗,只要能维护执政者的既得利益,那么,农民的利益是否得到尊重,不再政府考虑之列。
中国的土地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要生产资料的分配问题。城市土地国有化,实际上是将国家所有的土地通过层层授权,变成地方政府所有制和企事业单位所有制。国有企业获得划拨土地之后,不需要缴纳租金,只需要上缴利润。由于国有企业普遍不景气,所以,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已经没有利润可言。在这种情况下,国有土地就成为变相的单位所有土地。改革开放以后,政府试图建立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解决土地资源被无偿占用的问题,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不涉及到划拨土地,所以,国有企业仍然可以无偿占有土地这一重要生产资料。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政府不断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从而使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支付很少的费用就可以获得大片土地;而房地产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沆瀣一气,大量圈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就这样中国土地制度成为了少数既得利益集团疯狂掠夺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村居民的重要制度。如果没有深入分析中国土地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没有意识到土地在中国社会变迁中所发挥的作用,而只是从静态的角度考察土地制度,那么,就很容易得出不切实际的结论。
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到来,中国政府又一次把房地产业作为重要支柱产业,试图依靠房地产的发展拉动中国经济增长。在这样的国际国内形势下,重新思考中国的土地制度,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中国的土地制度成为了少数既得利益集团不断牟利的工具;沉睡千年的土地成为了剥削弱势群体的重要手段,这不能不令人感到悲哀。建国初期的农村土地私有制,是执政者与土地的拥有者签订的一份重要契约,它标志着执政者承认农民土地所有权,也预示着执政者愿意在土地私有化的基础上,建立新型的社会关系。但非常不幸的是,执政者在获取政权之后,为了实现工业化,不断地侵蚀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改革开放以后,地方政府为了攫取财富,更是将自己的魔爪伸到农村集体土地,不断地将农村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然后从事房地产开发。现在,我国实行土地出让金一次缴纳制度,地方政府换届之后,政府官员必然会重新制定城市规划,大量圈占农民的土地。在政府官员如走马灯似地轮换之中,农村集体土地被蚕食殆尽,许多失去土地的农民不得不流落街头,成为廉价的劳动力。走上抗争之路的农民在头破血流之后,会自发地积蓄力量,从而发动更大规模的抗争。在周期性的恶性循环之中,中国一定会爆发土地革命。
土地是一种重要生产资料,实行土地国有化之后,土地的所有者可以收取租金。但是,执政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现行的土地制度更像是古代分封制度,土地的所有者无法从土地中获取直接收益,而掌握土地分配权的执政者却可以不断限制和掠夺农民集体所有权,进行所谓的城市化建设。这是一种非常可怕的情景,它预示着中国的宪法制度正在被执政者玩弄于股掌之中,那些表面上拥有土地所有权,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却一无所有的农民不得不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重新发动起义。
所以,中国的土地制度必须彻底更新。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应当实行土地私有化,将农村土地变成农民自己的土地。这种观点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但却没有丝毫的实践意义。究其原因就在于,中国当代实行的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已经把土地所有权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所有权,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不愿意把土地交给农民,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现存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制度采取赞同和拥护的态度;而基层政权组织为了减少土地国有化的成本,也愿意继续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因为这样就意味着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只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打交道既可,而无需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在这样的利益格局之下,实行农村土地的私有化谈何容易。更重要的是,由于农村土地有限,而农村人口却在不断变化,土地私有化之后,很可能因为土地分配不均而经常性地发生纠纷,农村的治理成本将会大大提高。基于上述考虑,执政者绝对不会贸然实行土地的私有化,但是,随着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呼声不断高涨,中央政府可能会约束地方政府疯狂的圈地运动,但是,这样做能够从根本上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吗?
坦率地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公有制或者变相的国有制。在限制农村土地流转范围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所有权人不可能从土地转让中获得更高的收益。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农民除了拱手让出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之外,不可能有其他的选择。在四川成都市,只要农民同意拱手让出自己的土地,就可以获得一纸城市户口。这种基于现代城乡二元治理结构,对农民实行的特殊“赎买”政策之所以得以实施,就是因为农民已经被压榨的太久太久,他们愿意放弃自己手中名不副实的集体土地,从而换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这是一个多么令人悲哀的情景。如果不了解中国农村土地历史,就无法真正理解中国农民为什么会做出如此痛苦的抉择。等到城市物价不断上涨,拱手让出土地所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难以维持他们基本生存的时候,他们除了揭竿而起,还有其他的选择吗?
中国农民除了忍让就是沉默,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