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内蒙古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网站)
图片: 内蒙古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网站)


原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受贿案10月18日一审宣判,冯志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冯志明曾是呼格冤案的专案组长,有民众呼吁继续追责呼格案。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18日发布消息称: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经审理查明:冯志明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折合人民币380余万元,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呼伦贝尔中院认为,鉴于冯志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冯志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程海律师10月18日向本台表示,该案量刑基本合理,不过冯志明是公职人员,应当从重判决才能服众。

“一般认为这个判决还算凑合,当然他这个数罪并罚,四个罪,公务员犯罪应该从重处罚,按照一般的原则。我个人觉得还是应该(判决)更重一点。”

程海又强调,冯志明是呼格案的主要责任人,但他现在的罪名却都与呼格案毫无关系。

冯志明曾经是“呼格吉勒图冤案”的专案组组长。1996年,呼和浩特一年轻女子遭到奸杀,首先发现女子遇害的呼格吉勒图被公安认定为嫌犯。同年,在案件仍有疑点的情况下,呼格被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案因在“严打”期间快速结案,办理案件的四名警察荣立二等功。去年,内蒙古高院重新审理,认定呼格案属冤假错案,改判已被处决的呼格吉勒图无罪。

作为呼格案的专案组长,冯志明被逮捕时,原有“刑讯逼供罪”和“玩忽职守罪”罪名,但在法院的指控书中这两条罪名已经消失。

网民“焦煜”在微博上质疑道:为什么没有渎职?为什么不提呼格案?死者瞑目吗?用其它罪名掩饰呼格案,虽然也绳之以法,但却保护了参与呼格案的其他人员。这才是法院不提呼格案的真实目的。还有,难道死刑都是给平民准备的吗?

北京维权人士李蔚18日接受本台采访时也认为,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乃至政治体制决定了对于呼格案的追责不太可能再继续下去。

“从我们自身还有我们看到的各种冤假错案的纠正也好、追责也好,追责几乎是不可能的,所谓的追责的条款一直就是摆设。从现在的司法体制或者整个体制来讲,追责几乎不可能落实下去。”

此外,中纪委17日公布了第十轮巡视反馈意见,认为公安部有的领导干部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够强,一些领域廉洁风险比较突出。公安部部长郭声琨随即回应称,这次的巡视报告结果是对公安部机关敲响了警钟,要抓住这个契机,把中央巡视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但有评论认为,由于缺乏独立的监督机制,中国公检法内部的腐败和渎职恐怕难以杜绝,类似呼格吉勒图这样的冤案,今后在中国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