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议员宣誓引起司法覆核,香港法院正审议案件之际,全国人大常委在北京匆匆解释香港《基本法》,一面先发制人,干预本地法院的裁决,一面张牙舞爪,为言论入罪张罗结网。

 

有别于过去,人大常委会今次释法,不请自来,更在法院裁决之前先行,摆明是借解释法律之名,行颁布法律之实,把判案准则强加于本港法院,不惜要法院沦为橡皮图章,也要港人受制于北京所订的规范。

 

这样做,不外证明北京对《基本法》的理解,完全违背以法律约束权力机关的宪政精神。北京的理解是,全国人大对本港《基本法》有绝对解释权,没有限制条件(如本港法院审理案件时主动提出),也没有覆核机制,以裁定人大是否需要释法,而释法内容又是否合法等等。

 

换言之,人大常委会可以不受任何制约,单干到底,复辟皇朝年代「朕即法律」的一套。更甚的是,明明是修改《基本法》,加入原本没有的内容(如第一次宣誓不符规定将不获重新安排宣誓、宣誓时不能以行为、语言、服饰、道具等方式违反誓言等等),还可以面不改容,称之为解释《基本法》,视之为早已有之,亦早已生效,可立即引用新法,制裁释法前的行为,完全摧毁新法规没有追溯力的普通法原则。

 

更恐怖的是,这些释法行为仅仅是个开始。既然人大常委会可以「朕即法律」,君临天下,还可以指鹿为马,用解释法律代替修改法律,使僭建在《基本法》的新增内容,都可以即时生效,他们大可有恃无恐,一不做、二不休,实行用自制法律遥控香港,首先随心所欲僭建《基本法》,然后搬来香港,依法乱搞,为所欲为。

 

全国人大法工会副主任张荣顺也不怕说明底蕴,指出立法会议员既然就职宣誓要表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他们参选时便需要如此,而宣扬港独者以至主张香港民族自决者,都不符合此要求,因此不容许参选。

 

由此可见,阻截范围可随意由宣扬港独者扩及提倡自决者,而规限的活动范围亦可拉濶,由宣誓引伸到参加选举。如此这般下去,北京可以不断加码,针对对象大可按政治需要逐步扩阔至反对一党专政、要求平反六四以至抗议北京滥捕维权律师等等人士,而规限的活动亦可延伸至游行、集会、结社、出版以至商业等等。

 

既然一切以我为主,香港就在脚下,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的胡说八道也不足为怪,不外反映权力的粗暴和傲慢。他表示,宣誓人不但要效忠香港,也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否则等同主张香港独立,也就违反《基本法》了。

 

奇怪的是,《基本法》第104条写明,立法会议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但何来规定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难道李飞的意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就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又难道梁颂恒、游蕙祯说香港不是中国,李飞就要矫枉过正,把香港说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再看看《基本法》,立法会最多可以有20%的议员拥有外国国籍或居留权。要他们效忠所服务的地区不成问题,但若要他们效忠另一个国家,是否强人所难?其实现时誓词并没有「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句,李飞所讲的如果都是法律,所有议员都不合格,那么今次释法之后,是否就可以把他们全部取消资格?

 

在北京眼中,李飞的胡言乱语又何足挂齿,反正今次释法摆明是礼崩乐坏,摆明是政治僭建,远远比李飞荒谬得多。再看负责僭建的人大常委会,本应是由人民选出、向人民负责的代表机构,但究其实,这个所谓权威组织,又何尝不是一党专政下钦点产生的又一个僭建物。明乎此,也就不难看到,他们凭藉制度暴力所能搞出的只能是一场烂污,实在恶嗅不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