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霭仪在网媒《立场新闻》以《人大常委七违反 释法越权》为题撰文,指人大常委就《基本法》第104条的释法,非但前所未见地干预及破坏香港法治,而且有七处地方违反宪法及法例赋予的权力。
她指出,人大常委1999年就「吴嘉玲案」第一次释法时,声称根据《基本法》第158(1)条和中国宪法第67(4)条就涉案的「立法原意」作出解释,但今次释法却表明是因为《基本法》和香港法例有漏洞而作出补充及指导,完全没有触及宣誓条文的「立法原意」。事实上,人大常委会并无对香港《基本法》补充立法的权力,故此人大常委会越权修法是第一项违反。
其次,《基本法》订明,在香港,只有立法会有权订立、修改及废除香港法律,但释法已实质上触及香港的《宣誓及声明条例》和立法会《议事规则》的具体规则,是越俎代庖,违反《基本法》七条条文。
再者,《基本法》第17(3)条订明,常委会若认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无追溯力。吴霭仪据此指出,莫说现行法例并无抵触基本法,即使有抵触,人大常委会也无权插手修改、补充。
她又说,人大常委会今次释法明显是藉解释「依法宣誓」名义,颁令对所涉的本地条例进行立「法」、解释及应采取的后果,侵犯《基本法》赋予香港各级法院的审判权。而前律政司长梁爱诗为人大护航时指出,释法是对法院裁决「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之举,明显是干涉法院审案,违反《基本法》第85条的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的规定。
更重要的是,人大释法干涉了司法人员的任免权,同样违反《基本法》。吴霭仪解释,释法条文包括法官,即「监誓人」可以法官的宣誓不合格为由而令法官丧失相应公职的资格,但《基本法》另有三条条文订明,香港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由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把法官免职,释法内容明显违反《基本法》对法官任免及司法独立的保障,而人大常委会亦无权修改上述条文,否则会动摇司法独立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