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对同一件事有不同的看法,这是不是很正常?两个机构对同一个人呢?你可能会想到,在一家公司求职未果的人,随后被另外一家公司录用了,那是再也正常不过的事,否则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太容易被判死刑了。那么,假如这是两个权力机构呢?你可能习惯性地认为,这大概是一个问题。
最近河南焦作市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有一个叫贺永星的水果商,今年先后两次被《焦作日报》分别以整版和头版头条进行报道,被认为是扶危济困的好人,组织水果摊贩脱贫致富的带头人,是“和谐社会所需要的人”。但是,报道见报后不久,他却被以“欺行霸市、控制焦作香蕉批发市场的黑社会团伙老大”的罪名,遭焦作市公安机关逮捕。(11月20日《南方周末》)
一个是党报头条,一个是公安机关,到底谁说了算?
根据报道,焦作公安机关在事实认定和办案程序上似乎存在一些问题,而且涉嫌对其中一个当事人搞刑讯逼供。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姑且相信,当地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审理和判决。法院不会判决、而我很感兴趣的是,这个和公安机关判断相冲突的当地党报头条将会遭遇什么命运?人们对这个现象如何理解?
也许很多人会不假思索地说,当然是法律说了算,媒体怎么能够作出和执法机关意见相左的报道呢?当地警方也是这样想的。那篇题为《好人三哥》的报道发表三天之后,焦作市公安局找到了《焦作日报》,提出该文报道失实,并称,在公安机关调查贺永星期间,给贺做正面报道,是跟公安局“唱对台戏”。
焦作市公安局的态度耐人寻味。首先,公安机关固然是执法机构,但是它并不代表法律的认定,只有法院的判决才是法律的认定。一个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侦察和抓捕,并不等于他就是法律认定的罪犯。其次,公安机关抓错人的例子也不少,这也是难免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只要依照法律程序办事,而且最终能够进行公正的审判和合理的赔偿。再次,所谓舆论跟公安机关“唱对台戏”,只要没有恶意诽谤公安机关,那只能视为一种正常的舆论监督。这自然会给公安机关的工作造成压力,从社会公正来说,这恰恰是一种应该有的压力。最后,就算法院判决有罪的人,媒体可不可以报道他做过的好事?
在这些问题上,焦作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王德有似乎并不糊涂,他在11月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也可能贺永星曾经做过好事,但助人为乐与违法是两回事。”既然如此,我不知道为什么公安局要找到报社,抗议报社和自己“唱对台戏”。
可悲的是,《焦作日报》似乎连这位王副支队长的认识水平都没有,在警方抗议之后,并没有作出独立的调查,就直接对当事记者陈作华进行了处理,撤销了他的《焦作日报》都市新闻采访部副主任职务。报社显然认为,公安机关的认定就等于事实;报社还认为,一个涉嫌犯罪的人就不可能做好事;报社更认为,媒体就是不应该和公安机关“唱对台戏”。所以,尽管陈作华辩解说,“其实我并不是想和公安局唱‘对台戏’,采访的时候,我根本就不知道贺永星涉嫌组织黑社会,而我自己走访那么多人,也没有人说过一句贺永星的不好”,他还是被撤职了。
记者陈作华也没有媒体的独立意识,他的本意是要树立一个好人好事的新典型。《南方周末》的报道说,2007年9月发现该新闻线索时,“当时我就觉得,(贺永星组织的)‘金香蕉’互助组是农民在城市谋生所结成的互助团体”,和农民合作社是同样的性质。陈作华为自己撞见的这个新闻线索而兴奋。
树立典型的报道,其着眼点并不在于其新闻意义,而是其宣传意义和教育意义,因此力求报道的主角完美无缺。“大爱无私、热诚助人、乐善好施、扶弱济困,就是对此人(贺永星)口碑的关键词。”陈作华在稿子中写道。因此,从记者和报社的要求看,也不能允许被报道对象涉嫌犯罪。对于自己的不幸遭遇,陈作华寄希望于案件的审理。也就是说,他也认为,不是他错了,就是公安机关错了,舆论只能统一。
司法和媒体是现代社会中两大权力部门,它们应该各自独立,互不干预。然而,我们这里有些媒体和司法机关,都习惯了统一舆论,合谋行动。公安机关要“严打”了,媒体就说治安形势如何严峻,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深得民心;公安机关说以后要加强日常管理,媒体又说,“严打”破坏法治,警方应及时纠正。在出现矛盾的时候,彼此不能相容,都希望去纠偏对方,其结果不是媒体干预司法,就是司法干预媒体,最终仍然达成权力的合谋。
司法和媒体的权力合谋,对于社会公正来说,是一个威胁;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来说,是一种压迫。民主社会不是黑社会的江湖,“到底谁说了算”不是一个问题。(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