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香港特首选举于3月26日举行。紧扣着这场选举的重要议题包括”政改方案”、人大”8.31框架”及”1200名选委”之投票制。临近投票日,德国之声中文网为您重温香港特首选举制度及第五届特首选举的发展经过。
(德国之声中文网)由于香港政府于2015年提出的政改方案被立法会否决,今届特首选举仍然由接近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负责提名候选人及投票选出行政长官。特首每届任期为5年,只可连任两届。
特首参选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年满40岁、住满香港20年,香港永久性公民及中国公民,不能拥有外国居留权。已连续两届成为特首将不可再获提名。而司法人员及部份公职人员、如金管局总裁、廉职公署专员、司长级及立法局议员等都必须先辞职才能参选特首选举。本届选举委员会新增一项条例,参选人必须签署确认书,表明效忠《基本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1200人选举委员会
符合以上条件后便进入第二阶段,每名参选人必须获得选举委员会最少150张提名票才可正式入围参选。每名选委只可提名一位参选人。由24.6万专业界别登记的选民选出的部分选委,来自4大界别,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立法会议员以及港区中国人大代表,都是选委会的当然委员。今届选委扣除同时身兼立会议员和港区人大的选委,以及被取消资格的人士 ( 青年新政前立法会议员梁颂恒及游蕙祯,2016年底因宣誓风波,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取消议员资格 ),实际不足1200名,只有1194名选委可投票选特首。
香港非建制派阵营在2016年12月的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中赢得接近300个席位,加上来自该阵营的立法会议员,非建制派在特首选委会中的席位由2012年的205席,大幅增至325席以上,可以提名两名特首候选人”入闸”(入围)参选。
投票及计算方法
第五届行政长官选举提名期于3月1日结束。今届共有三名候选人,包括前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前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及退休法官胡国兴;而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因未能争取足够提名票而未能入围。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行政长官选举活动指引》,在第一轮投票中,候选人必须取得超过半数选票,即601票有效选票才能在选举中胜出。选举主任必须尽快宣布当选的候选人,并于”宪报”刊登选举结果。宪报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一个官方信息发布渠道,用作刊登及发布有关法例规定或其他原因而须向公众公布的资料(例如立法、公共启事、委任令等)。3月26日的投票与点票均在港岛湾仔会议展览中心进行。当日的投票时间由当地时间早上九时开始至十一时,接着会随即进行点票。若需进行第二轮投票,投票时间为下午二时至三时,每轮投票后也会立即进行点票。
假若第一轮投票中没有候选人取得超过600张有效选票,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将会出线,进行第二轮投票。余下的候选人则会被淘汰。如出现三名候选人票数相同,或两名较低票的票数一样情况,则有机会要进行第二轮及第三轮投票,直至只余两名候选人角逐为止。
如果最后两名候选人仍然没有取得超过600张有效选票,选举主任必须公开宣布没有候选人当选及把结果刊登于宪报上,并终止选举程序,亦即被视为”流选” (没有候选人当选 )。若然出现”流选”,特首选举需要由选委提名阶段重新进行。
新一届行政长官诞生后,还须由中央政府正式任命。若选出的特首不获中央任命,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在7月1日起计的120日后重新选举,期间将由政务司司长署任行政长官。
香港政治制度改革及人大”8·31框架”
根据《基本法》规定,于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香港的选举制度应循序渐进向普选方向改革。香港特区政府曾相继提出《2007年及2008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以及《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提议,其中后者落实了一部分改革措施,但尚未达到普选的目标。至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宣布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及后,中央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泛民主派及民间组织都先后提出针对2016年立法会选举、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时落实普选的目标,但各方持不同意见。讨论焦点除集中于选举方法外,亦有人提出以”公民抗命”的方式,容许香港实行 “真普选”。其中,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在2013年1月于报章撰文提出”占领中环”构想,令香港社会进入2017普选的实际讨论。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 简称为人大”831决定”或”831框架”) 涉及”三落闸”( 三个限制 ) :即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须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1200人)、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不可实行公民提名及政党提名,行政长官参选人须获得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支持才能成为候选人,候选人数目限在2至3位,以及2016年香港立法会选举不实行变动。
“831框架”触发为期79日的”雨伞运动”。而最终《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办法修改决议案》于2015年6月18日在立法会表决时,因大批建制派议员在表决前突然离开会议厅,以致议案以8票支持、28票反对大比数遭否决。因此第五届特首选举继续沿用以近1200名组成的选举委员会产生行政长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