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习近平在二十大上连任第三届党的一把手之后,仅仅是为了对外风光的需要,也不愿意自己没有一个行政职务,笔者认为届时的他以党的一把手身份兼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可能性也比为自己修改宪法中关于国家主席任期之规定的可能性大一些。
最后一个选项就是既然已经重新喊出“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时代最强音”,“领导一切”的同义词就是“总统”,六年以后的中国老百姓把“习主席万岁”改成“习总统万岁”也比直接把现行宪法中的国家主席任期由两届改为三届或者“无限”更冠冕堂皇一些。
而如果把习近平六年之后改兼总统和改兼人大委员长这两个选择比较一下哪种可能性更大,笔者 的看法是:改主席为总统的前提如果仅仅是改个称呼,这种可能性很小。但不排除在宪法里重新定义“国家元首”的责、权、利,在此前提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总统制”,按照丁学良先生的说法就是:“中国要实行总统制”还有一种可参照的安排方式是“权大责任小、权小责任大的安排”模式。
在丁学良先生文章的启发下,笔者相信如果习近平手底下的幕僚们确实已经在替他习近平研讨“总统制”的可行性,那么最容易被习近平接受的可能是国外的“半总统制”加上中国的一党执政。
中国大陆的的百度百科对“半总统制”的解释是: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的外衣,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在实际上掌握行政权力的政治体制。
总统为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由国会选出的内阁总理只是辅助性质。
从某种意义上说,半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比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要大,因为半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拥有解散议会权、提议举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行使非常权力,而总统制下的总统一般不具备这些权力。所以半总统制国家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成了围绕总统的权力,因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总统都凌驾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
当然习近平不会原样照搬如上内容—-比如“提议举行公民投票”之类,但不排除他会在“新宪法”中吸取外国,比如法国“的半总统制”的“可以借鉴”的部分。而最可以借鉴的部分就是在未来的“习氏宪法”中对“国家元首”的定义中,“法定”他习近平以执政党”最高领导人“身份出任的国家元首实际上可以凌驾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意即“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总统是领导一切的”,把权力“统一”到总统一人手中。
至于届时中国总统的产生办法当然是最不能借鉴外国的。最可能的方式就是在“习式宪法”中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国家的最高领导人。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名……”。
笔者在《“习氏宪法”将恢复全国人大是党的从属机构的“文革宪法”内容?》一文中已经介绍过:中国现行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定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一九七五年的“文革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定义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两者对比之下,不难看出“文革宪法”虽然是一部最荒唐的“宪法”,但实话实说到是体现出了它的“难能可贵”。“可贵”在它是以“宪法”形式堂而皇之地公开宣称“全国人大是中国共产党的下属机构”。
自习近平上台来,因为他的一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口号已经进一步延展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和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党对经济工作的绝对领导…….,直到最后把“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这句“文革”极左口号重新祭出。
习近平在强调党和立法、司法机构的关系时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 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 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 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 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人大网站上学习习近平讲话的文章中还透露了习近平在内部讲话中强调过的内容:人大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是党执政的重要载体。强化党的领导,增强制度自信。
通过如上信息,笔者相信的“习氏宪法”应该会对现行宪法中还会对已经回避了的党的领导的关键部分进行再修改,根据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理直气壮,旗帜鲜明”的要求,恢复“文革宪法”中的“合理部分”,在“习氏宪法”中旗帜鲜明地宣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谁都知道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被区分为“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但事实上真正称得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只是那部“五四宪法”。接下来的“七五宪法”是“文革宪法”,而“七八宪法”也可简称为“华国锋宪法”,“八二宪法”则可以说是“邓小平宪法”。
“八二宪法”出台后,陆续进行的多次修订都是小修小补,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但习近平在位期间对宪法进行大手术的可能性接近百分之百。
除了前面介绍的把党对人大的领导体现出来,“党管干部”也会恢复“文革”宪法的提法。
谁都知道“八二宪法”出台之后,全国人大每届大会上进行的人大本身和国务院、国家主席,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人事换届名单,都是在大会上明确说明“根据中共中央提议”,“文革宪法”中对此也是开诚布公、实话实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一九七八年公布的“华国锋宪法”中,也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习近平在不久前被“封核”的六中全会上讲话时特别强调:执政党对干部进行管理,是政党区别于其他组织的基本特征之一。党管干部是党执政地位的重要体现。我们党之所以坚强有力,党管干部是很重要的原因。所以有理由相信,未来被习近平主持修订的中国宪法里,也会赋予“党管干部”这一“根本原则”以“法律依据”。
习近平可能对“八二宪法”作出的更重要的修改内容,下篇文章里继续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