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香港当局对“双学三子”判刑,是违反《基本法》、破坏香港法治的行为。我虽然不赞同香港“街头政治”的几个“英雄”的行为,但他们行使的是《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他们并没有罪。我担心的是,香港郑林月娥政府会得寸进尺,在不久后会对“占中三子”审判和判刑。

我在2〇15年6月23日纽约《世界日报》上撰文说说:“占中运动是香港历史上,规模巨大的民主运动。”这次民主运动能够和平落幕,没有发生“六四”那样的大屠杀,应当说,是一件好事。事隔三年,香港当局竟然对占中运动中无罪的“双学三子”判刑,已经引起数万人的强烈抗议。如果未来再对无罪的“占中三子”审判和判刑,香港新的、更大规模的抗议运动一定会发生,一个愈来愈违反《基本法》践踏香港法治的政府,必将一步步演变成为像1989年那样听命与独裁者的李鹏政府,这个香港政府,看来企图用审判“双学三子”、“占中三子”挑起事端,把23条强加到香港人民头上。

我从来认为,“政治讲妥协,法律讲是非”。对数以万计、百万计的大规模的和平抗议运动,一个坚守法治的政府,是不能施用暴力镇压的。政治解决,不是战争解决、不是司法解决,而是妥协解决。司法审判只能针对一个个人的个人行为,而不能针对大规模的政治运动。如果一个人在大规模和平抗议运动中,只是行使言论自由、游行示威等权利,这个人就是无罪的。香港人民知道,“双学三子”、“占中三子”中的每一个个人,在三年前香港大规模和平抗议中的行为,他们是无罪的。2〇15年6月18日香港如果通过了“全民直选特首方案”,现在的特首应是曾俊华,郑林月娥当选有“占中三子”一份“功劳”。

事隔三年,愚蠢的郑林月娥,如果忘记了自己是正是因为“占中运动”在“6·18”投票后,废除了“香港特首全民投票”方案成为香港特首的,现在又想审判“占中三子”,有意挑起香港事端,那么可以预言,郑林月娥不会有好下场,香港将卷入不停息的政治旋涡中。

(2017-8-21,写于华盛顿DC郊区)

 

2〇17年『提名委员』选举办法

严家祺写于2014-11-3

今年十月二十一日,我在纽约《世界日报》上发表了一篇谈二〇一七年香港『普选』的文章,题目是《香港『提委』选举需体现『普选』精神》。这篇文章说,『占中运动』是香港迄今历史上最理性、最波澜壮阔的民主运动,它充分表达了香港民众捍卫《基本法》关于香港实行普选行政长官的决心。现在,从街头回到家中的『占中运动』的参与者,已经有时间来思考一下,二〇一七年香港的『普选』如何进行,香港立法会应当通过怎样的、新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

现在,我提出一个不成熟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个别条文,主要是『提名委员』选举办法的方案,供香港民众,特别是香港二〇一四『占中运动』参与者、二〇一七年香港立法会议员参考。

在说明我的方案前,我简单介绍一下美国的『选举人制度』,这对二〇一七年香港一千二百名『提名委员』如何产生,是有参考价值的。

美国『普选』和『选举人团』

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最高行政长官』。当然,香港只是一个城市,香港『行政长官』不能同美国『最高行政长官』相比。但在『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上,仍有可以比较的地方。

在美国,总统名义上是由『普选』产生,实际上,是由五百三十八位『选举人』选举产生的。按规定,美国一州为一个『选举人团』单位。对大多数州来说,『选举人团』人数同该州在国会的参众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对个别小州,规定『选举人团』人数不能少于三人。宪法修正案还规定,增加美国首都华盛顿所在的『哥伦比亚特区』选举人团人数。现在,加利福尼亚州选举人票最多,达五十五张,得克萨斯州三十八张,纽约州二十九张,而阿拉斯加、特拉华和怀俄明等每州只有三张。这样,全美国『选举人』总数为五百三十八人。

美国如何产生这五百三十八位『选举人』呢?除了两个州外,美国其余四十八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Winner-take-all)制度,如果一州『普选』票共和党提名的总统候选人获得多数,那么,这个州的『选举人』全部归共和党。

美国在选举总统的一天,要同时选出五十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选举人』。当选总统不是要取得全部投票人『普选』的半数以上票,而是要取得美国总统选举的『选举人团』五百三十八张票的半数以上。美国一方面实行普选,另一方面用『选举人团制』记票。一八二四年的亚当斯、一八七六年的提尔登、一八八八年的克里夫兰和二〇〇〇年的高尔,都赢得了『普选』的多数而输掉了『选举人团』票。二〇〇〇年,高尔普选得票比布殊多五十四万张票,也没有当上总统。

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

政党作用是『筛选』『候选人』

美国每个公民都有总统候选人提名权。这一权利,在『党内初选』时可以行使,在提出两党以外的『独立候选人』时可以行使,在正式选举投票时也可以行使,每个公民都可以随意提出一个不为许多人了解的人,作为自己心目中的总统人选,计入自己的『选票』中。在大多数民主国家,替选民『筛选』候选人是政党存在的重要功能之一,不是政党提名的『独立候选人』当选比例普遍不高。在美国,这种机制由两党的党代表大会来进行。由于香港没有美国式的政党制度,《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才规定设立『提名委员会』。

美国『选举人团』制度,是一种『计票制度』,但与『提名』密切相关。各党派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选举人,美国各州通常都会要求选举人宣誓保证将票投给他所在党派提名的『总统候选人』(也就是在本州岛普选中获胜的『总统候选人』),绝大多数选举人也会这样做。在少数情况下,选举人因为个人感情或者粗心等原因没有这样做,就成为失信选举人。

因为美国不同州选民数量相差很大,『选举人团』制度是为了照顾小州利益而设计的。小州怀俄明州选民投出的每一张选票,其分量比加州选民重四倍。应当说,这违反『同票同值』原则,但美国认为是可行的,至今没有改变这种制度。

在最后一人一票投票时,美国总统候选人,总是二至三人。出现三位候选人的情况,往往是民主党、共和党候选人加一位『独立候选人』。

『提名委员』对选民要有『承诺』

美国『普选』中五百三十八位『选举人』起着关键作用,未来香港『普选』,一千二百位『提名委员』也将起关键作用。

在二〇一七年香港普选前几个月中,香港的报刊和其他媒体将会对『行政长官』候选人作出各种预测。有人会自告奋勇地在媒体上说自己要竞选『行政长官』,也会有人在媒体上非正式地联名提出『行政长官』候选人。更会有许多『评论家』对谁当选『行政长官』作出分析。那些在媒体上被数百次、数千次被重复的候选人,最后会集中到二至七人,或者稍多些,这些人,可以称为『初级候选人』。

我觉得,香港可以安排这二至七位『初级候选人』,进行几次『电视演说』、『电视辩论』,让香港选民充分了解他们的政策主张、办事能力、家庭状况和性格特征。这种做法,需要提倡,也需要全香港媒体的配合。如果写进未来立法会通过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也未尝不可。如果形成『惯例』,当然就无需由立法会通过。

由香港立法会通过的《二〇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将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有关『普选』的决定。在这一前提下,一千二百位『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行政长官人选在媒体上,以民意产生二至七位『初级候选人』;

第二,在按『界别功能选举』产生『提名委员』时,要求『提名委员候选人』在选举他们前,向选民承诺,正式选哪一个『行政长官初级候选人』作出承诺,选民按此『承诺』决定自己投哪一位『提名委员候选人』的票。

第三,一千二百位『提名委员』产生后,『提名委员』在『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时,要遵守自己向选民作出的承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正式候选人』。

第四,『正式选举行政长官』时,如果二至三名候选人中有一人,是承诺的候选人,『提名委员』要遵守自己向选民的『承诺』,投票给这一个人。如果二至三名候选人,完全不是承诺的候选人,『提名委员』就没有遵守『承诺』问题,可以按自己当时想法投票。

这一方案,仅仅是『初级方案』,会有考虑不周之处,现在提出来,不过是为了引起更多人思考、研究、批评。这一方案的中心涵义是,一千二百位『提名委员』需要按『普选』精神选举产生,就像美国五百三十八位『选举人』是按普选精神产生一样。当然,香港只是特区,香港不是美国,香港的『提名委员』产生办法要有香港特点、要适合香港情况。

今年『占中』将影响未来『普选』

今年的『占中运动』,显示了香港民众对香港前途的极大关心,它充分表达了香港民众捍卫《基本法》关于香港实行普选行政长官的决心。如果『行政长官』二至三位候选人中的一位,不被大多数选民所认同,在二〇一七年『普选』投票前夕,肯定有数十万选民会通过媒体、通过『面对面』谈话,主要通过互联网、发动一次『不同意某一位候选人当选』的运动。这将是一次完完全全合法的『互联网运动』。

我相信,经过今年『占中运动』的香港,由于立法会看到了香港民众的力量,为了二〇一七年香港『普选』的顺利进行,在起草和通过新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时,会吸收香港民众中种种合理、可行的方案。在二〇一五年新年来临之际,就可以预见,二〇一七年首次行政长官普选前后举港欢腾的场面。

(写于2014-11-3,华盛顿DC郊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