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和自由市场之间的重要社会公共领域,公民社会有其特有的价值追求与功能表达。公民社会的精神就是公民社会所持有的价值与信念。公民社会的精神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与灵魂所在。公民社会所倡导的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契约精神、自治精神对于中国公民社会的构建具有显著的时代价值与深远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精神;时代意义
公民社会的精神就是公民社会的基本信念和价值追求。公民社会的精神是公民社会的灵魂所在,是公民社会的价值体现,是维系并支撑公民社会健康发展的核心要素。作为一种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和自由市场之间的社会公共领域,公民社会所彰显与倡导的基本精神包括: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契约精神和自治精神。
一、志愿精神
志愿(voluntary),即自愿的、主动的、自发的意思。“志”,即心之所往;“愿”,是情之所愿。“志愿”具有两层基本的含义:一是实现某种价值的意愿;二是一种自发的行动。志愿行动就是公民在实现或追求某一公共价值(在这里,公共价值不仅包含诸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公共秩序的维护等公共利益方面的东西,也包含对人类真、善、美的追求等。)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自发自愿的行为。志愿行为是以利他性和互助性为价值指向的,是个人对生命价值、对社会和人生的一种积极态度。志愿行为是公民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是公民个体参与社会治理,建立美好社会,实现美好生活的一种行为表现。
公民社会是由具有公民责任的公民所共同构建的,每个公民都是公民社会中具有社会责任的平等一员,都对公共价值的实现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公民社会从其诞生那一刻起,就将利他、同情、互助、信任和参与作为其行动的起点,将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是公民个人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为邻居、社区和社会提供的一种援助行为,如“一助一结对服务计划”,“扶贫接力计划”,“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保护母亲河绿色行动营计划”等。)作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促进社会进步的一种重要方式。笔者认为,作为公民社会的一种精神要素,志愿行为或志愿精神所展现的价值与时代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意识的培养与养成。对于公民社会而言,积极的公民意识是公民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公民意识对公民社会犹如血液对人体一样重要。参与各种志愿活动,有助于加深公民对社会和自身社会角色的理解和认知,有助于公民认识和把握作为公民个人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促进公民意识的养成与提升。
(2)公民对公共生活的热忱与关注。志愿行为能够消除公民对公共事物和公共利益的冷漠与消极情绪,能够强化公民的公共责任和公共意识,使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能够超越自我,并表现出其应有的热忱与关心。在公共治理领域,志愿行为能够使公民深刻感受和体认公民个人的社会责任,使公民更多地关注公共生活。同时,志愿行为还是培养公民精神的摇篮和途径,而积极的公民精神是公民社会所必不可少的。
(3)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合作与信任。马克思说过,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一切活动都处于社会关系的网络之中,在这一网络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显得如此重要,因为它不仅是联结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更能将人们带到一个互相行善的公共生活之中。正如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所指出的,志愿性的团体是免费的民主大学校,是所有成员均可以从中学到团体生活的理论,并培育人们在更高层次、更大规模上参与和合作的社会资本。因此,以利他主义和奉献精神为指向的志愿行为,不仅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更有利于促进彼此之间的相互信任。美国学者弗兰西斯·福山曾强调人与人之间信任的极端重要性。他认为,最高的经济效益不一定能由理性的利己主义行为来达成,反而由个体所组成的群体共同努力才容易达成,因为“,这些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共同的道德观,使他们合作起来更显效率”[1](P30)。
(4)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对社会而言,志愿活动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是传递爱心,二是传播文明,三是促进社会进步。志愿行动不仅能够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关爱和帮助,而且还能够使志愿者自身得到锻炼,思想境界得到升华,这种“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精神力量,是推进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和谐社会就是一个充满志愿精神的社会,志愿精神、志愿服务以及由此派生的各种志愿服务网络和组织体系已经成为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人本精神
人本主义(humanism)源自于拉丁文hu2manitas。humanitas最早出现在古罗马西塞罗和格利乌斯的著作中,意指“人性”、“人情”、“万物之灵”。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是:Hu2manism指一种思想态度,认为人和人的价值具有主要意义。美国《哲学百科全书》认为,人本主义是指承认人的价值或尊严,以人作为万物的尺度,或以某种方式把人性及其范围、利益作为课题的哲学。
人本主义的形成和产生有其历史根源。早在公元前5世纪,希腊兴起了人本主义哲学思潮,开始了以人为中心,研究人、反思人自己的探索历程,逐步确立了人是万物主体的认识论和价值观。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欧洲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的人文学者们主张以人为中心,肯定人的独立性和理性,强调人的价值和作用,认为只有人才是“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他们主张把人从神的统治下解放出来,反对“禁欲”主义,主张个性解放,肯定个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鼓励人对自然的征服与驾驭,颂扬人的权威。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掀起了第二次思想解放的高潮,启蒙思想家们主张重视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得的权利和利益,强调重视人权,珍视生命的价值,提出“自由、平等、博爱”和“科学”、“理性”的思想。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以康德和费尔巴哈为代表的哲学家提出了“人本学”的概念,认为“人是自然界的本质,是理性、意志和爱的三位一体”,强调人的存在与价值,强调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确立了人的主导地位。20世纪中叶,人本主义则以人权主义的形式表现出来,要求从人性的角度思考问题。
从人本主义理念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来看,人本精神就是以人为中心和准则的哲学精神,它强调和重视人的存在与价值,强调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强调把人当作世界的最高存在,一切从人出发,尊重人的生命、价值、意志及本能的意义。
公民社会是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民对多元生活的追求,是公民社会兴起与发展的动力与政治基础。当代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与意义就在于公民在公共治理中主体地位的确立和公民自主、自立、自治能力的发挥。重视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崇尚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平等和权利,发展人的个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公民社会的重要思想基础,也是公民社会的一种价值追求。
公民社会应当是一个充满人性光辉的社会。公民社会所崇尚的人本精神对于公民社会的建构与运转而言,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有学者指出,人本精神的核心价值在于:第一,点亮人性的光辉;第二,回归生命的价值;第三,共创繁荣和幸福。作为公民社会的一种价值理念或意识形态,人本精神的意义和作用在于:
(1)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把保护人的自由、平等、尊严、权利作为法的基本准则,强调人性尊严,重视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生命的尊严与价值。
(2)在公共治理中,把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一切从人出发,注重人性,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公共治理的核心。
(3)在人类行为上,把追求人性的“至真”“至善”“至美”,作为人类行为的道德目标和追求,这对点亮人性光辉,弘扬人性美好与光明的一面具有重要意义。
(4)在公共生活中,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与互助,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这对于建立美好、繁荣、和谐的社会至关重要。
公民社会是一个处处彰显人本精神的社会,人类社会最终的追求目的就是为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公民社会就是人类为创建更加美好生活状态的一种努力和行动过程。
三、法治精神
法治的概念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2](P199)在《政治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论证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诸多理由。从古希腊和古罗马开始,西方的先哲们就非常重视法治问题,将法治作为民主和自由的基础,并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积极践行这些主张。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个概念。“法治”所强调的是一切要依法而治;强调法律应真实反映人民意志,合乎社会正义;强调法律应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促进和维护社会的协调与秩序;强调人权本位,主张法律应有助于促进人的幸福和善德;强调自由、民主、平等。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政治理想,法治为人们描绘了这样一幅美好的图景:在那里,人性得到张扬,人格得到尊重,人权得到保障,人的生存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在那里,充满了公正、平等、自由和正义;在那里,个人和社会的关系达到最大限度的协调和统一。可以说“,法治”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理想,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价值追求,法治是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前进和走向完美的动力和条件保障。
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的意识形态,还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法治都是整个人类社会智慧发展的结晶。法治精神所表达的实质意义在于社会公众对法宗教般的虔诚和真挚的信仰,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一种乐于为法献身的激情和勇气,一种普遍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正如我国著名法学家蔡枢衡所说:“法治精神就是尊崇法律,拥护法律的勇气和毅力,经过相当时间,便可形成一种风气。风气既久,便会变成习惯。这种习惯一日不形成,法治之实现便一日靠不住。真正的法治是将这种习惯称作条件的。”[3](P154-155)
公民社会是人类政治生活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法治的社会,是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的;而没有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公民,更不可能构建出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因此,法治是公民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是公民社会的精神支柱。
公民社会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是一个践行法治的社会,也是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社会。作为公民社会的精神要件,法治精神所展现的价值与时代意义体现在:
(1)“法律至上”的观念。法治精神意味着人们对法的忠诚和信仰,对法律权威的高度认同。法律至上就是在公共生活中,人们崇尚法律而不是崇拜权力;遵守法律而不是服从于个人权威;尊重法律,强调并维护法的尊严。“法律至上”的观念和公民对法的权威的高度认同,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真正走向法治化所必须具备的一种品质。
(2)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充分尊重。强调人权,强调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护是法治的首要命题。法治的使命在于:在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使人的主体性价值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使人的内在需求和整个社会的公共追求能够达到高度的统一;使人与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尊重;使国家、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能够保持一种和谐状态。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充分尊重,将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和人性尊严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最终的目标追求,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是法治社会的象征和基本要求,也是一个国家和社会走向法治化的思想保障。
(3)理性办事的原则。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是“最高的理性”。“法治”的作用还在于它能够为公众提供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为人们提供活动的规范。人人守法,事事依法,这对维持一种良好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确保一个社会健康、和谐、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4)对法的信仰和敬畏。从精神层面上讲,法治还意味着人们发自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神圣性的敬畏。法治的精髓就在于人们对法的信任、信心和尊敬。正如伯尔曼教授所说:“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仰,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又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4](P43)“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5](P15)很显然,当人们对法律有着宗教般的虔诚与信仰时,人们才能从内心真正地尊敬法律,才能心悦诚服地遵守法律,才能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发挥法律的应有作用。因此,公民对法律的崇拜和敬仰,是建立法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精神要素。
(5)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化。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和法律这种特殊现象的观点、看法、情感、态度、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法律意识是社会执法守法的潜在精神动力。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它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落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替代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6](P20)可以说,良好的法律意识是一部最高效力的法律。因此,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与强化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条件。
四、契约精神
“契约”一词由拉丁语contractus发展而来,基本意思是指交易,它强调的是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的合意,其特征为选择缔约方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和选择缔约方式的自由。契约理论最早源于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16、17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又将契约观念由经济观念阐发为一种社会的和政治的观念,契约思想远远超出经济关系的范畴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成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有力的思想武器,西方社会也由此逐步实现了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变。
契约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理性选择。契约是一种规则,也是一种道德,更是一种精神。从契约关系和契约原则中衍生出来的自由、平等、尚法、守信的品格就是契约精神的集中体现。从契约的起源和契约思想的发展轨迹,我们不难发现,契约精神的实质内涵与价值主张为:(1)主体意识。强调契约主体的自主意识和独立意识。(2)权利意识。强调权利至上和契约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3)平等观念。强调契约主体地位的平等。(4)自由观念。强调社会主体在缔结契约时意志的自由表达。(5)民主意识。强调契约的达成应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6)法治意识。(7)宽容和妥协。强调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妥协和自我意志的限制。
契约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契约思想经久不衰并且能够在经济.政治与社会生活领域发扬光大的原因,就在于契约关系所具有的自由、平等、权利等精神气质,就在于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人们的自由意志和利益需要,就在于它符合人们对和谐与秩序的追求。因此,自启蒙运动以来,社会契约论就成为西方民主政治与宪政建设的理论基础和精神武器,成为公共生活领域必不可少的准则与品质之一。所以,西方人认为,契约对社会生活太重要了,一个国家可以暂时没有政府,一个城市的市长可以虚席以待,但生活中一刻也不能没有契约。契约和契约精神是现代文明的核心表现,缺少契约精神,市场经济就不会产生和发展;缺少契约精神,自由与平等只能是特权阶层享受的一种奢侈品;缺少契约精神,法治与民主将是天方夜谭或纯粹的装饰品。可以说,契约精神是人类社会能够从野蛮走向文明,由落后走向繁荣,由专制走向民主,由不自由走向自由,由冲突走向和谐的基石和思想源泉,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精神动力。梅因在关于人类发展的论著中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就是‘契约’。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7](P96-97)。在当代社会,契约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精神,一种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
公民社会实质上是一个契约社会,是一个以契约为基石的社会。契约是人类公共生活的一种必需,是维持社会共同体的一种必要。可以断定,没有契约,就不可能产生多元化的社会团体;没有契约,就难以形成多元互动的生活空间;没有契约,就难以维系错综复杂的各种社会关系;没有契约,个人及群体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总而言之,没有契约就没有公民社会,契约是公民社会产生与发展的重要条件,契约和契约精神所强调的意思自治、权利神圣、平等自由、民主法治等基本思想与公民社会的理念相契合,成为公民社会的重要价值与精神追求。
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象征和公民社会恪守的重要价值理念,契约精神对于正在迈向公民社会的中国社会而言,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1)公民权利意识的强化。在公共生活领域,契约不仅是规范社会秩序的需要,同时也是保障公民先在权利与自由的诉求。契约理论从个人主义出发,主张人是独立的个体,享有独立的权利,认为个人有行动自由的权利,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强调权利至上。契约意识和契约精神是中国公民社会构建中必不可少的精神要素,是中国走向民主化的重要思想保障。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传统且“臣民意识”浓厚的国家而言,公民权利意识的缺乏是影响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和公民社会构建的一个重要因素。契约精神和契约意识的培养,有助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养成,有助于公民权利的维护与保障。公民权利意识的强化与养成,已经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一项艰巨而崇高的任务和使命。
(2)公民与政府责任意识的养成。契约关系的核心就是契约主体间权利、义务、责任的平衡与互动。契约关系的确立就意味着契约主体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契约不仅强调自由意志,更强调契约主体的责任。契约可以强化我们对自身行为负责的责任感。公民社会是一个充满各种契约关系的社会,有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有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也有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公民个人而言,公民应对自己的行为选择负责;对社会团体而言,各社会团体要对自己的团体行为负责;对政府而言,政府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对权力的委托者———公民负责。契约意识和契约精神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它有助于培养人们的责任意识和自律精神,有助于公民责任意识的养成,有助于政府责任意识的强化。公民与政府责任意识的养成,是中国走向公民社会的思想保障。
(3)公民诚实守信品格的培育。契约代表的是一种文明、一种信用。契约本身就是一个承诺,是对未来关系的一种约定。恪守信用是契约双方必备的一种品质,也是每个人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无形资本。大到社会的正常运作,小到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契约已经成为人与人交往的道德基础,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没有契约,就没有信用,没有信用,就没有和谐。契约意识和契约精神的缺失是我国目前存在各种信用危机的重要根源之一。契约精神的弘扬和契约意识的培养,有助于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关系的建立,有助于公民诚实守信品格的养成,也是建立诚信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五、自治精神
根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自治是“指某个人或者集体管理其自身事务,并且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更狭义地说,它是指根据某个人或集体所特有的‘内在节奏’来赞誉自主品格或据此生活的品格的一种学说。”[8](P745)笔者认为,自治可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一是个体意义上的自治,即法律赋予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作为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二是社群意义上的自治,即作为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全体组成人员所享有的自治权利(笔者认为,社群意义上的自治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行业协会的自治、城市的社区自治、农村的村民自治以及各种社团组织的自我管理等)。个人自治主要是通过单个具体的自然人来实现的,社群自治则是通过社群的集合体共同行使的。公民自治是公民社会的一种存在形态,是公民和公民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觉维权、自我发展的一种社会管理模式。公民自治是公民社会参与公共治理的一种形式和途径,是公民社会成熟的一种标志。公民自治的价值与功能就在于它在国家公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设立了一道防护屏,在国家和自由市场之间开拓了一块平衡与缓冲地带,能够防止公权力的膨胀和公权力对公共生活的不当干预,能够激发和调动社会的活力和积极性,能够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公民社会是公民社会组织高度自治的社会。独立、自主、自律、自治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自治精神的核心体现。公民社会所秉持的自治理念与自治精神,对于中国公民社会的构建和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具有重要的意义。
(1)公民民主意识和民主精神的培养。民主意识是公民自治的思想源泉,是实现公民自治的思想保障。没有民主意识,正义与自由就会受到伤害;没有民主意识,公民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没有民主意识,公民的公共责任感就难以形成;没有民主意识,社会就难以抵制和抗衡公权力对公共生活的侵害;没有民主意识,就会导致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冷漠。民主意识与公民自治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与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自治强调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关注,强调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强调公民对公平正义的维护,强调公民在公共治理中的责任。因此,公民自治能够培养公民对公共事业的热忱与责任感,能够培养公民的社会正义感,能够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精神。
(2)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的提升。公民自治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公民社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的过程。自治就是通过公民的自律、自主、自觉、自愿,来实现公民和公民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公民自治强调公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强调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强调公民和公民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公民自治能够培养公民的独立意识和自主意识,能够培养公民和公民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能够培养和提升公民和公民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能力,能够提升整个社会的自治能力。在当今社会,社会自治能力是一个社会的“稳定器”,是一个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社会自治能力已经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标准。
(3)公民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的培养。公民参与是公民自治的基础和动力,是公民自治得以实现的形式与途径。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公民参与,就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公民自治,公民自治正是在公民和公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下发展起来的。公民参与推动了公民自治,公民自治强化了公民的参与意识,促进了公民参与能力的提升。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的实践充分证明,公民自治能够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能够激发和调动公民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能够锻炼并提升公民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水平。
(4)民主政治的建立与完善。公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也是建立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托克维尔在对美国民主进行考察之后认为,美国民主赖以存在的条件有三个:一是独特的地理环境,二是美国的法制,三是在乡镇自治基础上所形成的民情。[9]公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生长的沃土,公民自治能够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多样化的渠道,能够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提供活动舞台,能够有效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公民自治已经成为当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自治对推进和完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主政治具有积极的意义。
(5)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公民自治是社会秩序与社会繁荣的“稳定器”和“推进器”。公民自治能够培养出健康的公民道德品质;能够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与相互尊重;能够化解社会矛盾与社会隔阂;能够形成社会包容与合作的精神;能够养成社会与集体的责任意识;能够促进共同体的稳定与繁荣。公民自治对于社会的健康、稳定、和谐、繁荣与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人需要一种精神,社会也需要一种精神,精神是支撑和推动一个社会前进与发展的动力源泉。公民社会的精神是公民社会的灵魂和精神支柱,是公民社会的活力与生命力所在,是公民社会的光辉所在。我们有理由坚信:公民社会的精神将引导和推动人类社会不断走向美好与繁荣。
参考文献
[1]弗兰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和繁荣的创造》,北京:远方出版社,1998。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3]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北平:河北第一监狱,1947。
[4][5]哈德罗·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
[6]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7]梅因《:古代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8]戴维·米勒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9]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