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十字方针征文)
一、古代雅典的“人民统治”
民主一词的希腊文原意是“人民统治”。但何为“人民”?如何“统治”?在公元前五百年的雅典民主制中,所谓“人民”,是指一年集会约四十次(平均不到十天就集会一次)、与会人数3000至6000不等的“人民大会”的合法成员:他们是年满二十岁的成年男子,不包括女性,也不包括为数众多的奴隶、外邦人,以及父母一方不是雅典人的本邦男性。实际上,这些所谓“人民”,就是所有拥有雅典公民资格的人,其数目约占雅典总人口的十分之一。而由雅典公民组成,以公开辩论、现场办公、公投决策方式运作的“人民大会”,则是雅典的最高权力机关——不是中国人大这样虚假的、徒具名义的最高权力机关,而是最严格意义上的真正的雅典最高权力所在。
合法的雅典公民数量大约有四万人,但百分之九十的雅典公民通常都会主动放弃行使其“人民统治”的权力——这与当今民主国家普遍的低投票率很相似——参加“人民大会”现场辩论并投票表决的雅典“人民”,通常不超过5000人。当开会人数达不到投票表决所需的法定最低标准时,雅典警察会上门抓人去开会,因此,对于古代雅典“人民”来说,“统治”并不只是一项权力,它也是一项义务。
雅典“人民”没有发明出代议机构和民选政府,而是通过“人民大会”对城邦进行直接统治。这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民主制度。“人民大会”拥有一切权力,其所讨论、表决的事项涵盖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可以干预私人领域,按当今观点,对私人自由领域的事务的干预构成对个人基本人权的侵犯),不仅有立法、行政事务,也有司法事务(比如著名的“陶片放逐”,即是由“人民大会”根据投票结果将得票最多者放逐海外,无需任何罪名。被放逐者大都是雅典的名人——正如中国俗语所言,“人怕出名猪怕壮”,“人红是非多”——如著名政治家、军事家阿里斯蒂德。据说投票时一位文盲请求被放逐者本人帮他在陶片上写上“阿里斯蒂德”,阿氏询问原因,那人回答说:“我并不认识他,也不认为他做错了什么,但我就是讨厌到处听到人们称赞他是一位公正之士。”)。
除“人民大会”之外,雅典还有“五百人议事会”和由200至500人组成的“人民法庭”,也都是按照平等投票、多数表决的纯粹民主方式,而非下级服从上级、部属听命于长官、非专业人士遵从专业人士意见的威权官僚制方式来工作。实际上,除了军事机构之外,雅典一切公共机构的决策运作方式都可堪称大众民主的典范。
“五百人议事会”的主要职能是确定“人民大会”的议程,“人民法庭”则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与罚(古典时代最伟大的智者、西方文明的源泉之一苏格拉底,就是被雅典的五百人人民法庭投票判处死刑的)。但是,议事会和人民法庭的组成成员并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常任“人民代表”或“人民法官”,而是经由抽签决定、且基本没有任何薪酬的、义务“为人民服务”的“临时工”。
古希腊伟大的政治家、军事家伯里克利在他那篇流芳千古的阵亡将士葬礼演说中慷慨激昂地赞颂了雅典的民主政治,表达了雅典人对于自己所创造的民主政体的自豪感和自信心。他说:“我们的制度是别人的模范,而不是我们模仿任何其他人。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掌握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这番话的影响力甚至在几千年之后仍然足以激发起人们对民主政治的倾慕和向往。
但是,与伯里克利的态度截然不同,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对雅典民主制度缺乏好感,认为那只是一种不正常的、变态的、没有生命力的政体。比起伯里克利对民主的颂扬,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对民主的批评如果不是更加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正是他们对“人民”直接行使无限权力的担忧、对“多数暴政”的高度警惕,在洛克、密尔、贡斯当、托克维尔、麦迪逊等近代贤哲身上产生了强烈的共鸣,但这种共鸣的后果,不是促使后人唾弃民主制度,而是促使后世的民主政体逐渐脱离古典式的“人民大会”、现场决策、无限权力、直接民主,走向了近现代的代议制度、民选政府、有限权力、宪政民主。民主可以在批评中成长,而专制是经不起批评的。
二、“人民”的有机整体化和意识形态化
如果我们拘泥于“人民统治”或“人民主权”的民主原意,那就必须首先弄清楚“人民”的真正涵义,以及“人民”与“非人民”——假定我们的政治理念允许存在“非人民”之类的东西——的明确界限,否则,民主没有意义。
按照今天人们对民主的理解,雅典式的民主其实很不民主,因为它的“人民”范围太小,排除了九成人口的政治参与权。不过,就“人民”的内涵和外延而言,在古代雅典则是高度清晰的:“人民”作为个体,是指单个的雅典公民,作为整体,是指按照多数原则组织并运转的“人民大会”。
然而,在古希腊之后,从古罗马到近现代欧洲,从西方到东方,从“We the people”(美国宪法)、“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亚伯拉罕·林肯)到所谓“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毛式语言、中国宪法),“人民”已经歧义丛生、莫衷一是了。当英国人、美国人、德国人、意大利人、俄罗斯人、中国人说到“人民”,以及利用“人民”话语解说“民主”时,他们所说的通常并不是同一个东西,更糟糕的是,也许连他们自己也不知道他们所说的“人民”究竟是什么东西。
乔万尼·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总结了“人民”的六种用法:1、每一个人;2、不确定的许多人;3、社会低层人员;4、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5、拥有绝对权力的大多数人;6、拥有有限权力的大多数人。萨托利认为,只有第6种用法符合民主的本意。
在各种对“人民”的解释中,有机整体论的人民观与民主的本意相去最远。萨托利说,有机论和整体论的人民观——即认为“人民”并不是单个个人的简单复合体,而是有着“人民精神”、“人民意志”、“人民感情”等浪漫主义特质的、永远不可分割的坚实融合的共同体——无论如何都可以用来为任何政体作辩护,但它最适合的,则是为专制统治、极权主义独裁制度作辩护,而非为民主作辩护。
而从俄国到中国的共产党极权主义的“人民”观,又在有机整体论上更进了一步:他们的所谓“人民”,是一个阶级化、政治化、意识形态化的有机整体。据此马列主义“人民”观,工人阶级是“人民”的骨干,工农联盟是“人民”的主体,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则是“人民”的“领导核心”,而共产党的独裁者,则是时刻为了“人民”、随时拯救“人民”、永远代表“人民”、与“人民”融为一体、须臾不可分离的“人民领袖”。在“人民”之外,便是“反党、反人民”的“人民”之敌。这样一种“人民”观所派生的所谓“人民主权”或“人民民主”,当然也就只能是不折不扣的专制独裁制度和“极权主义民主”(J.F.塔尔蒙)。
时至今日,当斯大林—毛泽东时代早已成为过去,当共产极权制度的大本营苏联早已成为“前苏联”,曾经甚嚣尘上的阶级话语也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词典中逐渐隐去,但是,“人民”话语依然是中共官方张口即来的政治惯用语。可是仍然没有人——包括他们自己——知道他们所说的“中国人民”是什么意思:是中南海的衮衮诸公,“两会”会场上的达官显宦、富商巨贾及其所“代表”的既得利益群体,还是政治上越来越边缘化、经济上越来越相对贫困化的“工农联盟”?是不知所云的“最广大人民群众”,还是依法享有公民权利的普通中国公民?是每一个中国公民,还是一部分中国公民?——如果只是一部分,那么“人民”与“非人民”以什么方式、按什么标准来划界,是以法律程序还是政治甄别程序、是按阶级成分还是按政治立场来划分?举例来说,今日所谓“中国人民”包含薄熙来、周永康等“大老虎”吗?包含“藏独分子”、“三股势力”等“敌对势力”吗?包含刘晓波、张祖桦、许志永、郭习雄、“天安门母亲”等异议人士吗?包含持有中国护照却不许返回祖国的中国籍政治流亡者吗?
不仅在中共的政治语言中,“人民”无处不在,而又虚无飘渺,在反对中共的人士那里,在“民运人士”那里,“人民”同样如此。
三、以公民意识取代人民观念
对于“人民”,也许我们应该遵从维特根斯坦的意见。维特根斯坦说:“凡是能够说的事情,都能够说清楚;凡是不能够说清楚的事情,就应该沉默。”
萨托利说,“人民”在许多世纪以前就被埋葬了,现在必须另寻他物。鉴于“人民”的歧义性、被滥用,鉴于“人民崇拜”现象的存在,笔者的建议是:与其将民主诉诸“人民主权”、“人民统治”,不如将民主诉诸公民意识、公民权利;进而言之,在凡是能够用“公民”说事儿的地方,尽量不用“人民”说事儿,这也许是个好主意。(刘晓波先生曾建议某政论作者发表个人政见时尽量用“我”而不用“我们”,我想,我的建议或有相似的意义。)
在现代民族—国家,“人民”与公民在外延上基本重叠,但在内涵上、性质上,二者其实相去甚远。比如:“人民”是抽象的、泛意识形态化的政治概念,公民是具体的、有严格法律界定的政治法律概念;“人民”通常是集合体,不必计数,公民是个体,可以“数人头”,在多数决定原则下也必须“数人头”;“人民”往往有敌人,有身份上可以相互区隔、相互排除的斗争目标和“专政对象”,公民没有敌人——在共和制国家,公民的“敌人”也还是公民;“人民”一向有所谓“人民精神”、“公共意志”、“根本利益”之说,公民则信仰多元、意见多元、利益多元、文化多元,不能强行统一、强求一致;“人民”有可能成为被无限拔高、甚至被盲目崇拜的对象,公民则永远不会;在某些特殊的“民主”语境之下,“人民”拥有“一切权力”(如中国宪法之规定——但谁也不知道“一切权力”是个什么东西,是否包括“搞阶级斗争”、“剥夺有产者”、“破四旧”等“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的权力),但公民永远只能拥有具体且有限的若干公民权利,包括言论、信仰、自由迁徙等个人权利,结社、集会、选举、被选举等政治权利,教育、医疗、社保等社会权利;“人民”通常不具有个人身份和成员资格的意涵,公民身份则是参与国家公共政治生活的成员资格;凡此种种,可见“人民”与公民貌似意义相近,实则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从“人民”观念到公民意识,必须经历去乌托邦化、非意识形态化、去阶级化、非整体化、政治中立化的革命性转型。
2017/9/5
附本人旧作:
“人民”考义
一
在中国,“人民”一词不是被滥用,而是被用烂了。请看:
国号:人民共和国。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体: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等。
军队:人民解放军(亦称“人民军队”、“人民子弟兵”,分为人民陆军、人民海军、人民空军)。
经济:人民银行、人民铁路、人民航空、人民电力、人民邮政、人民保险等等。
货币:人民币。
科教文卫:人民科学、人民教育、人民文学、人民出版、人民音乐、人民艺术、人民医院、人民体育等等。
毛泽东(有史以来最暴虐的统治者):人民领袖、人民救星、领导人民打江山、永远和人民在一起、他和人民心连心。
邓小平:中国人民的儿子。
最权威的报纸:《人民日报》。最动听的口号:“为人民服务”。最诱人的职业:“人民公仆”。
“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党和人民”。无所不在的社会群体:“人民群众”。难以捉摸、不可战胜的神秘之物:“人民意志”。难以度量、不可兑现的崇高之物:“人民利益”;极易被外国人伤害的脆弱之物:“中国人民的感情”。
“人民”种种,洋洋大观,直如洪水猛兽,铺天盖地,泛滥成灾。
要而言之,在1949年以来的当朝中国,一切好东西——凡是有权的、值钱的、有利的、得势的、逞强的、占先的、正确的、美好的东西——无不与“人民”息息相关:要么“属于人民”,要么“代表人民”,无不满足“人民”的要求,无不得到“人民”的拥护。由此可见,动辄代“人民”立言、藉“人民”生事、拿“人民”消遣、靠“人民”脱罪,在“我党”、我国,已经成了积久难改的恶习。
二
但是,“人民”何意?“人民”何在?谁是“人民”?这个问题并不那么简单。让我们先从词源学的角度略作梳理。
在古汉语里,“人”、“民”二字虽外延大部重叠,但内涵相异。大体上,“人”是生物学概念,“民”是政治学、社会学概念。“人”即自然人,是与“非人”相对而言:为“人”者,上别于神灵鬼怪,下异于禽兽草木,为天地之间一高等灵性生物;而所谓“民”,则有社会分工、身份等级的含义在内,“民”是与“君”及“官”相对而言的:对于“君”,“民”是“臣民”;对于“官”,“民”则为“庶民”或“黎民”。按古人的文法,“人”“民”一字即明,二字连用,反倒不明不白了。未必“人民”之外还有神民、兽民不成?
“人民”作为一个固定搭配的常用名词,于古无征。它其实是从日本输入过来的。与“社会”、“主义”、“民主”、“自由”、“专制”、“政党”、“经济”、“市场”这些个最热门的近代词汇一样,“人民”原属于“和制汉语”,made in Japan,是日本人翻译西方文献时所造的新词。日语里的“人民”,在西语中的对应词是古希腊文demos、拉丁文populus、意大利文popolo、法文peuple、英文people,大概主要是people。是故,中文里“人民”一词乃是西风东渐的产物,始于晚清,盛于民国,泛滥于毛时代与当今。但是,“人民”涵义与范围的中国特色演进之路却颇不寻常,与people一词的词义变化没有多大的关系,更与西方主流政治文化愈行愈远。
晚清时节,新词“人民”仍与古语“民”、“百姓”同义,“臣民”、“国民”、“庶民”这些词汇与“人民”也大体上可以互替、并用。在当年的奏章、上谕或媒体言论中,这几个词往往在同一篇文章中出现,相互混用,不必加以区分。但是,它们也有一些意义上、用法上的细微差别。当时流行君、官、民的社会三分法,比如,梁启超在《立宪法议》中说,“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说,“宪法之行,利于君,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可见,“人民”乃泛指君主和官吏之外的其他国人,即平民百姓之谓也。此外,梁启超文中亦有“民”、“臣民”、“国民”等词,载泽奏折中亦有“人民”一词,阅其上下文意,则“人民”=“民”=“国民”,三者无异义。“臣民”则范围扩大,是官与民的合称。在1901年以后的清朝正式文书中,“臣民”与“人民”同为规范用语,如《钦定宪法大纲》称“臣民”,《资政院章程》和《咨议局章程》称“人民”,二者未有严格区别。
到了民国,“臣民”已随皇帝消灭,“人民”变成了“国民”。至民国逃台、大陆易色为止,“人民”与“国民”二语完全等同:所谓“人民”,即“中华民国国民”,所谓“国民”,即“中华民国人民”,二语一义。具体定义是:“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或国民)”。从“袁记约法”到“训政约法”,“天坛宪草”到“五五宪草”,1923年宪法到1946年宪法,均为同样的表述。略有变化的是,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偏爱“人民”二字,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偏爱“国民”二字,但其涵义毫无差别。其间,“联省自治”时期还有“省民”一说,“省民”也就是“本省人民”(按“湖南省宪”,“本省人民”为在湖南省居住二年以上之中华民国人民)。可见,当时的“人民”一词并非集合名词people,它不是专用于集体称谓,更不是“有机整体”称谓,而是可单可复,既可指个人、亦可指群体,与当时还生冷、后来很热门的“公民”一词词义相等、用法相同(当时“公民”一词少见于官方文书,但已频现于学者著述)。民国时期所有关于个人自由与公民权利的法律规定,均一律采用“人民有某某自由(或权利)”的表述,此亦可证当时共识:共和国体之下所谓“人民”或“国民”者,即公民也。
三
从以上所述可知,在1949年之前的“旧中国”、“旧社会”里,“人民”虽然政治行情年年看涨,但尚在人间,不,尚属普通公民,并没有超凡入圣的迹象。那时候,“人民”的概念是清晰和具体的:凡我国人,不管张三李四,无论贫富贵贱,均可以“人民”自居。因为于情于理,于文于法,他就是人民,这毫无疑义。
首先,“人民”变成了一个“阶级联盟”式的集合体。它不再是独立的人(自然人),也不再是个体的民(老百姓)。中共建政之初,毛泽东为“人民”下了一个迥异于前朝的新定义,他说,“人民”是由两个革命阶级(工、农)加上两个动摇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之革命左翼所构成的“联盟”。为了统战的需要,这个钦定的定义也可以根据政治需要稍有扩大,在四个阶级之外允许加上某些个经中共特别认定的“真正的爱国者”。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从此与国籍脱了勾,而主要与阶级成份、革命立场和统战需要挂钩。
第二,“人民”变成了一个抽象物。因为“人民”“联盟”的存在既没有完备的组织形式,更没有可辨的感性形象,只能凭借一些抽象特征去认知、去把握。据说,“人民”具有完全相同的统一意志、共同利益、一致理想。又据说,“人民”的意志、利益和理想,与“党”一脉相承、息息相通。如此一来,具体的、真实的人民除了被“党”所垄断代表,就只能被一系列抽象特征所摹状。它成了“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谓恍惚。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后”(《老子》)。
第三,“人民”变成了一尊政治神像、一幅意识形态图腾。按毛泽东、共产党的说法,阶级社会总是由“人民”和“敌人”这二极所构成,社会进步端赖于二者间不断的斗争。其中,“人民”总是政治正确、文化先进、利益正当、道德高尚、形象美好的一极,而“敌人”恰好相反,总是集错误、落后、反动、贪婪、卑劣、丑恶于一身。于是,“人民”超凡入圣,成了不能反对、不可触碰、永远真善美、永远虚无缥缈的政治偶像。
苏东巨变时,抗议集会上最有爆炸性、最具冲击力、最让掌权者大惊失色的标语口号居然是:“我们才是人民”。这句口号的威力,好比一个满大街胡闹找爹的人,忽然听到身边一声怒吼:“混账东西,你爹我就在这呢!”这似乎映证了孔夫子的理论:必也正名乎!看似迂腐的政见,原来也可以变得如此锐利。
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北京开会之际,为“两会”正名很有必要。为“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正名也很有必要。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我们先要为“人民”正名。笔者建议,让我们恢复1949年以前的人民原意:人民者,国民也,公民也,张三李四也。
20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