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天表决「一地两检」合作安排草案,舆论都非常关注究竟会怎样引用《基本法》,作为在港部份地方实施「一国一制」的法理依据。相信我们更可藉此进一步了解到,国家主席习近平今年已三度提出的「维护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和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到底是怎样的一回事,是否要大幅度收回已赋予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呢?
针对有关疑问,就先要认清《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而已故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肯定是这方面的最高权威。他在1990年3月28日举行的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就《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作说明,在「关于起草基本法的指导方针」的分节中指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我国政府为实现祖国统一提出的基本国策。按照这一基本国策,我国政府制订了对香港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主要是国家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国防、外交由中央负责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港的地位;并照顾英国和其它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我国政府将上述方针政策加载了和英国政府共同签署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并宣布国家对香港的各项方针政策五十年不变,以《基本法》加以规定。」
透过以上说明,可见一国两制是为了收回香港、澳门及促成统一台湾而提出的「基本国策」,为着国家能够恢复在港行使主权,中央政府赋予特区高度自治权──「除国防、外交由中央负责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一国两制的目的,固然是为了令英国政府接受,及香港社会对回归有信心,而且在港成功落实后,更可对台湾起示范作用,促成祖国统一。
透过姬鹏飞的说明,当年中央政府期望特区的制度,能「照顾英国和其它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而非国家本身的利益。可见,2014年国务院一国两制《白皮书》所提出的特区行政、立法、司法的「治港者」都要「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责任,在当年根本是闻所未闻。
另外,姬鹏飞还表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此外,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还可以自行处理一些有关的对外事务。应该说,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自治权是十分广泛的」。按其说法,特区已拥有高治自治权,而肯定不是中央与特区政府「共同管治」特区,或「有些重要事务由中央直接管理」,而只是「国防、外交由中央负责管理」。
过桥抽板 失信于国际
可惜,中共治港者近期强调《宪法》与《基本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并且藉此否定《联合声明》的角色及地位。然而,姬鹏飞已很清楚地表明国家对特区的基本方针政策已「载入了……联合声明,……五十年不变,以《基本法》加以规定」。再者,根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关于《基本法》的决定,亦订定「基本法……是根据……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订的,是符合宪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基本法为依据。」正如笔者向来强调,如非有《联合声明》此国际协议,理论上英国政府仅需在97年把新界交还,亦即是只会有「新界特别行政区」,故《联合声明》对一国两制的重要性不容置喙。
《宪法》第三十一条当然是设立特区的凭据,但在特区设立后,则只有《基本法》才是特区制度的依据。中共治港者如今企图高举《宪法》为「母法」,来取缔《联合声明》及《基本法》所保障的一国两制「基本国策」,以及收回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与当年领导人的目标绝对是背道而驰。
故此,中共治港者近期混淆视听的说法,根本就是过桥抽板,意图彻底改变《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更会令国家失信于国际社会,妨害一带一路的推展,对特区与香港均有弊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