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没有刁民这个词汇。中国社会所谓的刁民,在西方恰恰是最出色的现代公民,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尤其敢于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强权开战。比如德国威廉时代,威廉皇帝靠手中的权力强拆了一个磨房主的房子,假如是中国的磨房主,除了接受别无选择。但德国磨房主不信邪,第二天就把威廉皇帝告上了法庭。结果大获全胜,法庭判决威廉一世败诉,并则令其必须“恢复原状”,同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损失。

时光到了现代,欧美老百姓运用法律武器打败强权的例子更比比皆是,这其中虽然跟现代西方司法实践活动有倾向弱者这个不成文惯例不无关系,但更主要的因素是构建公民社会已经成为西方社会的共识,从上到下对法律都有一种亲切感,进而形成了人人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热爱法律的氛围。而在中国社会,虽然普法活动搞了几十年,但真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跟强权叫板的,若干年能出一个,概率就算很高了。

这个强烈的反差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中国社会远非真正的法治社会而是权力社会,以权代法不但是普遍现象,同时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老百姓面对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社会现实,克制和忍耐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二是中国社会普遍缺乏法律氛围,甚至包括法学专家、法官、律师,遭遇大的法律难题的时候,都更愿意取捷径发挥权力优势。这样的法律环境和司法环境,不要说刁民要受刁难,即便是一点也不刁的公民,也同样要受刁难。

西方社会正像我们的一面镜子,它告诉我们,刁民非但不是社会形象的破坏者,恰恰相反,刁民是社会规则和程序的坚定维护者。因为刁民的存在,社会才更加趋于理性、健康、井然有序,因为刁民的存在,强权才不敢过于嚣张、放纵,进而变得规规矩矩甚至谨小慎微。否则稍有放肆,就可能在法庭上输给刁民,其结果是赔了金钱不说,进而名誉也要受损失,而名誉受损,在现代西方社会无论是之于商人还是之于政客,都将是致命的打击。

没有刁民的社会不是人格健全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有的只是顺民、皇民,但绝不是公民。遗憾的是,中国社会对刁民的认知,至今还停留在辛亥革命前的水平。比如某些政府官员,动辄就要给刁民点颜色看看,尤其是对那些钉子户刁民和上访户刁民,恨不能一口水吞下肚子。这种赤裸裸的践踏人类终极价值的欲望,显然不是现代官员应有的品质,它至少说明,今天的中国社会,甚至能称之形式上的现代都勉强,内容则更谈不上。

事实上,不但很多政府官员不能容忍刁民,包括很多学者,也每每欲置刁民于死地。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当年对待打假英雄王海的态度,学者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谴责,更有甚者,连破坏改革开放、影响经济发展这样的大帽子都给王海扣上了,中心其实就一个:消灭王海,即便不能从肉体上消灭,至少要在名誉上和道义上消灭。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出生牛犊不怕虎的王海,打假不及一年,就黯然伤神的退出了历史舞台。倘或王海是在欧美,仅凭他打假带来的声誉,也足以让他变身为亿万富翁了。而在中国,却完全是另一种结局,随着打假的失败,王海竟成了刁民的代称。

实迷途其未远,唯愿中国社会在不远的将来能够觉今是而昨非,以理性为思想核心,以法律为行为准则,彻底的还刁民一个公道。歧视进而蓄谋消灭刁民的社会不但缺乏起码的正义,包括良知的认知水平也同样让人怀疑。因为我们很难相信,一个把仅仅是喜欢用形而上逻辑生存和维权的人斥为刁民的社会,拥有财富的同时,就能一同拥有道德和公正。我们更愿意相信,财富的背后是肆意的掠夺、盘剥、欺骗,甚至是充满血腥的暴力。

既然今天的社会给一些人提供了施展刁术的舞台,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制止他们发刁。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刁民的正面意义,那种对正义和公平的抵死坚持,那种对法律的专注和虔诚的崇拜,那种维护自身权利的固执精神,不都是我们期盼中的那个公民社会的必要前提吗。设想一下,倘或这样的刁民及其行为不是个别和象征性的,而是全局性的和实质性的,那么就算公民社会是天上的星辰,还不是一伸手就让我们摘下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