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律师这个职业,替别人维权是商业行为,那么替自己维权呢?作为法制信念的捍卫者,律师在行业协会中维护自身利益,却遭遇政治打压。但是,北京35位律师并没有被吓住,仍然坚持律协直选的正当诉求。众律师的行为说明,社团组织如果没有民主治理,就可能只是给公民社会多带来一道利益盘剥和行政管理。
2008年8月26日,北京35名律师联名致信北京市律师协会,呼吁北京市律协在即将开始的新一届律协选举中进行直接选举。结果引来了北京市律协的一番“严正声明”,声明指责35位律师的行为是“采取私自串联的方式,以推动民主选举为幌子,发表煽动性言论”,“制造谣言,蛊惑人心,试图拉拢不明真相的律师”,支持所谓直选“都是非法的”。这个“严正声明”进一步抬高声调说,“他们借×××之机,利用×××,打着×××的旗号,其本质是妄图摆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直至政治制度。”
当看着这个声明时,我心里不禁为35位律师捏了一把汗。它似乎把我一眨眼之间带到了“文化大革命”时代,正在看着墙上“革命小将”们的大字报。我也不禁深深地感叹,我们的一些人身上还是具有非常深厚的“文革”基因。他们首先把自己打扮成政治上正确,然后用“打棍子”、“扣帽子”的方法,按住对方的头往“反党”、“反人民”的墙上撞。但是,毕竟我们已经改革开放30年,“文化大革命”已经远去,执政党更加成熟了,人民也更成熟起来了。
“左”的那一套已经不太管用,除了很少人还留恋、使用,它并没有多大市场,大多数人已经把这种做法付为笑谈。采用极左做法的人,常常是因为工作出现失误、甚至有腐败行为,怕被人批评或揭露时,于是就往往把政治帽子扣在对方头上,让对方失去话语权,或借政治之手压住批评者,而达到打击对方和保护自己的目的。政治上的正确,掩盖的实质上常是一己私利。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一切法权是经由斗争而获得的。”“每一项权利,无论是民众的还是个人的,都是以坚持不懈地准备自己去主张为前提。”他们勇敢地捍卫自己的利益,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他们提出的问题是律师协会收费过高,并且收费不公开透明,要求降低会员费,并且公开、透明。这些要求并无过当,作为自治组织,所有的成员都有权利参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并能对其进行监督。如果律协现有的制度不能保证做到这一点,律师们当然有权利改变这种制度。律协对律师们联名建议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把它作为一个议案提交律师代表大会讨论或全体律师讨论,而不是采取政治压制的办法。本来是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诉求,在我们社会一旦被政治化后就可能存在极大风险。但是,35位律师也没有因此被吓住,仍然坚持自己的诉求是正当的,并继续为此而付出了努力。
当然,35位律师的行为意义并不仅限于此,它似乎在撬开我国社团组织民主治理的大门。民间社团是基于自愿建立的自治组织,这个组织无论是章程的制定,还是组织的产生,都必须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社团组织也开始官僚化或利益化了。它们不以维护成员的利益为目标,而是成为政府部门的腿,常常以“领导”身份发号施令,社团组织的职务也成了一些人的“第二官场”。社团管理闭门决策,独断专行,财务管理暗箱操作。“领导”人员的产生,也是准任命式的,而且一任终身。有些组织甚至损害成员利益,谋利自肥。在发展我国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时候,首先必须解决社团组织的民主治理问题,否则,我们不需要发展这样的非政府组织,它给公民社会可能带来的是多一道利益盘剥和行政管理。所以,35位律师的行为还在推动我国社团组织治理的变革。
选举是民主制度的根蒂,我国的选举民主实行得还很不彻底。如果能在社团组织实行真正的民主选举,也对推动我国的选举民主化创造经验。西方国家的民主发展,也是在社区、民间组织的民主治理和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也预示,中国民间社会的权利意识已经觉醒,为了正当利益而产生的权利要求,必然呼唤制度的变革。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