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早前表示,新修订的中国《宪法》新增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此乃进一步肯定中共的领导地位,故此,日后喊「结束一党专政」的口号,可能会抵触《宪法》与《基本法》,有意参选立法会的人士要认真考虑,免得参选资格会被取消。
澳门中联办副主任陈斯喜的论调更为强硬,强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香港虽然是特别行政区,但是要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权威,「这个是一样的,没有两制之分」。他称按其理解,主张「结束一党专政」的人是违宪,不可担任立法会议员。
他们的言论令很多港人感到不安,但笔者认为他们所说的,皆是毫无法理依据的。
首先,虽则中共一党专政看来是客观事实,但非《宪法》的要求。《宪法》序言中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可见,宪制上是由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并非一党专政。此外,《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亦显示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不是一党专政。再者,纵然谭耀宗是基于《宪法》的新修订而得出有关看法,不过,新修订也不过是说中共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并没有说明是「专政」。由此观之,既然《宪法》没有坚持一党专政,何来违宪之说呢?况且,中共也不承认自己是一党专政,那么,在香港喊「结束一党专政」又有甚么问题呢?
《基本法》是特区制度依据
其次,虽说《宪法》第31条是设立特区的凭据,但在特区设立后,则只有《基本法》才是特区制度的依据。在《基本法》起草期间,笔者曾多次问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鲁平除了《宪法》第31条外,还有哪些《宪法》条文适用于特区,他表示有,但始终没有言明。而最终通过的《基本法》,亦仅提及《宪法》第31条,就连《宪法》内涉及国旗、国徽、首都的条文也没有提及,有关范畴只是透过《基本法》附件三,纳入为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去年内地订立的《国歌法》也是按程序先纳入附件三,然后由特区自行立法。可见,《宪法》并不是直接在港实施的。因此,即使《宪法》内真的有提及「一党专政」,但在特区未有就该条文进行本地立法前,在港喊「结束一党专政」并非违宪,更不会令参选者因而丧失其参选立法会的资格。
再说,港人享有言论自由,在港提出「结束一党专政」的主张,绝对是受保障的权利。何况,有关倡议只不过是部份港人对国家发展所提出的诉求及建议,就算修宪后,一党专政真的是《宪法》的规定,委实未来中共也有可能作出相关修订。譬如在这一次修宪之几年前,有人在港提出修宪要求,取消国家主席的连任限期,以及列明不得一党专政,那么,此人是否就是违宪?甚至会失去其竞逐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归根究柢,毕竟「结束一党专政」,又不是结束中国共产党,实在难以理解何以谭耀宗与陈斯喜会觉得港人喊喊口号也不成。莫非他们认为中共只有在一党专政下才可生存,一旦国家推行民主选举制度,中共就一定会失去其执政地位吗?然而,鉴于习近平也表明要推动民主,假以时日,实在可能是由他为国家引进全民普选,亲手结束一党专政,然后,在人民的支持下继续执政。难道在那些人眼中,习主席是永远都不能实现其目标?
1984年10月3日,《联合声明》草签后,邓小平在北京接见200多名国庆观礼团港澳代表时,表明治港者应包括各种政治观点的人,「骂骂共产党也可以容许,共产党是骂不倒的」。可惜,这两位新晋人大常委,无论眼界与胸襟均明显今非昔比,乱传圣旨,令人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