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港出席研讨会时表示,中央「不会改变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同时,也不能允许有人利用香港谋求改变国家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他还强调,特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有一条重要的法律界限,即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条件是必须维护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且有利于国家主体社会主义的发展」。他指出有人在港公开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是不符合《基本法》,「因为这违反宪法的规定,根据宪法制订的《基本法》,不可能赋予任何人反对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权利」。

 

阅毕乔晓阳过万字的「伟论」,只让人感到一头雾水。他除了继续利用港独此伪命题上纲上线,抬举宪法在特区的地位,还借题发挥地批评在港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是违背《基本法》及宪法。但是香港有人反对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吗?有人利用香港来改变国家的社会主义吗?真是莫名其妙。

 

其实,香港绝大多数人(包括笔者在内)都不支持港独。可是,中共治港者总是高度关注无中生有的港独议题,似乎以为只要藉大肆炮轰港独,便可令港人接受以宪法来取缔《中英联合声明》和压倒《基本法》,甚至同意所有宪法条文均适用于特区。然而,只要稍为分析一下《基本法》的条文,就会意识到治港者口中声称宪法与特区具密切关系的说法,根本是站不住脚,而且亦没有任何法理依据。

 

根据《基本法》第18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如果宪法真要在特区实行,何以第18条完全没有提及呢?甚至附件三所列出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中,也没宪法呢?

 

虽说宪法第31条确是设立特区及制定一国两制的凭据,可是,在中央依照第31条成立特区以后,则只有《基本法》才是特区制度的依据。在《基本法》起草期间,笔者曾多次问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鲁平除了宪法第31条外,还有哪些条文适用于特区。他表示有,但始终没有言明。而最终通过的《基本法》,还是没有提及第31条以外的条文,可见《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宪法不会在港直接实施。

 

此外,乔晓阳口中特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界限」,亦肯定是胡说八道。即使我们不与他斟酌有关「法律界限」的出处,特区在一国两制之下,只管保持资本主义制度,维持原有的核心价值五十年不变,港人非但不会干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实际上更是管不着。

 

邓利用香港改变国家制度

 

况且,国家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些年来已有不少改变,所谓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说穿了,根本就是资本主义制度。当国家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地与时并进,在国家主席习近平的推动下,有朝一日亦会实行民主,甚至于名正言顺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样下来,国家与特区便会演变成「一国一制」。但以乔晓阳的说法,莫非为了坚持「一国两制」,其时特区却反过来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吗?根本就说不通吧!

 

再说,相信「利用香港谋求改变国家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始作俑者,应该是提出一国两制构思的邓小平。由于他欣赏香港法治、人权、自由等核心价值,故期望香港在回归后,可扮演带领国家发展的火车头,走向文明社会。所以说,掌握特区优势推动国家改革,可说是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的主要目标之一,但乔晓阳却胡乱批评,明显不明白一国两制的要义,怪不得习主席近年一再重申,要确保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