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427工龄1.jpg (431×242)

“工龄归零”的恶政(网络图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及其各省衍生出台文件,取消一些劳动者的“视同缴费工龄”,致其晚年因“工龄归零”而无法享受自己劳动积累的养老金与医保待遇,陷于“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绝境。为此,国内外千人联名于2017126日、201812日,两次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寄发了《千人联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其依法公开涉及“工龄归零”群体利益攸关的信息,即申请公开在全国推行“工龄归零”政策的现行法律授权与法规依据,以及对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废止“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条件限制的第5356号建议后续办理等相关事项信息。这些请求,都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事项。

 

“千人公民起诉团”正式走向维权前线

 

然而,人社部为了既能规避政府公开信息义务,又能逃避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之盘算,竟然狡诈地将“千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人社部85201号信访《告知》,仅仅在其自制的信访文件格式栏目上打了个勾,标示“向有关部门反映”(没有任何指向部门)并加盖了信访专用章,就企图既搪塞千人信息公开请求,又逃避被起诉的后果。因为法院不受理上访不服案件。

 

正是基于人社部如此狡诈地逃避信息公开义务。2018221日,牟传珩、姜福祯、张霄旭、张忠顺、刘景明等山东发起人,在海内外朋友的关注鼓励下,于戊戌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趁夜悄然进京,22日与北京异见人士何德普一同,代表海内外《千人联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联署签名人,有效跳开了人社部设计的上访“告知”不能起诉的圈套,直接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起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这属于法院必须受理的案件。依据法律要求,集团诉讼最多只能委派五人代表。此次山东、北京共同进行的集团诉讼,是当代中国异见人士首次联合状告国家部委的一次尝试,标志着“千人公民起诉团”正式走向维权前线,海内外多家媒体已刊发了相关文章。

 

《千人联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追究的结果      

 

然而,就在“千人公民起诉团”代表进京起诉人社部第二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紧急补救,又将人社部85201号信访《告知》,变换成人社公开(201811号告知,并加盖了政务公开印章,当日邮戳发出时间为晚20点。该告知声称于201815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第一次发出的申请书日期应为12月6日),1月26日已告知延长答复15日。这也就意味着即使延长15日,这个“告知”也应在一月内发出。然而,人社公开(201811号“告知”,不仅程序上超过法定时限,且在实体内容上回避和拒绝了一些事项的信息公开。该“告知”声称在全国执行取消劳动者“视同缴费工龄”,“减损公民权益”的法律授权与依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这种明目张胆地否定涉及“减损公民权益”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必须公开的立场,从根本上颠覆了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行为时的告知义务。因此全国各地人社部门取消劳动者“视同缴费工龄”也都不予事先告知理由与依据,甚至青岛社保局被告到法庭上公然声称,取消劳动者“视同缴费工龄”不需要告知行政相对人。不告知“减损公民权益”行政行为的法律授权与依据,就是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 (法释〔20181号)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然而,当前,政府权力部门应对公众信息公开申请惯用的伎俩,就是任意圈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对此,李克强总理特别强调,凡是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问题,尤其是民生问题,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事宜,相关决策信息就必须公开!。这才是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更何况,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判断,如果政府行政连有无法律依据都回避不公开,又何谈依法治国?因此人社公开(201811号如此“告知”,就只能得出一个结论:他们在全国推行剥夺劳动者“视同缴费工龄”,“减损公民权益”恶政,根本拿不出任何法律授权与法规依据,系地地道道的非法行政!《千人联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所要追究的就是他们对这个结果确认!

 

“千人公民起诉团”立案遭遇法槌下的难产

      

然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紧急补救做出的人社公开(201811号“告知”我们现在才收到。这也许是邮寄投递问题,对此我们将向邮政部门投诉。但仅就其“告知”发出时间上的仓促与巧合就不难得出,这不过是得获了被起诉消息后的一个粗糙的补救文书,其中暗含了法院已经与其沟通的内在逻辑。这也许可

以解开“千人公民起诉团”代表,在完全符合立案所有形式要件情况下的起诉难产的谜底。

 

这两个月来,牟传珩与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经办人卫华法官多次通电话,要求给出是否立案结果,但卫华法官每次都以“等待合议”为借口急扣电话。现已两个多月过去了,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始终没有给出任何立不立案通知与裁定。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的要求,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由此可见,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就必须先于立案,并不涉及任何实体审理。如此简单的程序问题,“要等待”两个多月的“合议”,仍不给出是否立案文书,已严重违反立案时限的程序规定。为此,“千人公民起诉团”代表从322日起,不得不向北京高级法院诉讼热线12368再三投诉,最近的两次投诉信息回复如下:

 

牟传行,您好!您在北京法院12368平台的,标题为牟传行(公众)(13698698102)2018-04-11 14:41:47进行投诉。已被分转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卫华办理,并将于7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待回复结果【北京法院】

牟传行,您好!您在北京法院12368平台的,标题为牟传行(公众)(13698698102)2018-04-23 09:49:38进行投诉。已被分转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卫华办理,并将于5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待回复结果【北京法院】

 

所有的公民都有了自己的态度、立场与行动

 

上述事实可证,我们每次向北京高级法院诉讼热线12368投诉后,都回复说,几个工作日就会有结果。但事实证明,所谓投诉答复全是在忽悠!至今未解决任何问题。我们已经给足了法院立案远超法律规定的时间。对此,千人诉讼团被迫予以全景曝光当今中国“依法治国”真相。

依法而论,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法院必须受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明知对“民告官”合法起诉不予立案违法,却一再拖延,不予回复,致使“千人公民诉讼团”状告人社部立案遭遇法槌下的难产。这再次验证了,当今中国政府不依法行政,法院不依法办案的无法无天现实。

 

其实,中国特色的法律,从来都只是官治民的武器。但当公民也拿起了这个武器,用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一层层剥到其底裤时,人们可以看到,所有的官权力都在裸奔。最不讲法律的就是他们!当那些闪亮国徽下的衙门被公民一步步验证了其“依法”说辞的欺偏性时,一切的信誉都会崩盘。于是,所有的公民就都有了自己的态度、立场与行动——这也许正是《千人联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与“千

人公民起诉团”诞生的意义所在。

 

 2018427gonglin(1).gif (813×609)

 
2018427gonglin(2).gif (531×708)
 

 

 

 
 2018427gonglin(1).jpg (53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