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教学研究过程中,在与媒体朋友互动中,在同国外学者交流中,碰到一些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问题,深感有必要作出更加简明的回答。于是将自己的思考片断以研究笔记的形式写出来,恳请大家批判。

1.我国现行宪法具有什么特点?在宪法变迁过程中是如何体现出这些特点的?

尽管还有粗疏和不足之处,但总的来说我国现行宪法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平衡性和正当性的特点。例如关于科学性。有人认为,代议制度实行两院制就科学,实行一院制就不科学,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一种代议制,但它是一院制,就不科学。其实这样的说法本身就不科学。事实上,实行两院制和实行一院制的国家,都有在民主法制方面做得好、做得不好的样本。在当今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也有不少学者和政治家倾向于选择一院制。窃以为两院制和一院制都有很大的制度潜力,能满足民主发展的需要,就看如何挖掘和发挥其潜力。

从我国宪法的变迁轨迹来看,也是人们对宪法和宪政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并逐步反映到修宪实践的过程。例如,我国宪法从过去只强调物质文明,只强调高度文明、高度民主(这是脱离实际的,指导实践的实际效果也不好),到后来通过改变看法、逐步修改,改为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改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些修改后的宪法条款中的关键词的增减和排序,都是人们认识变化的结果,体现了科学性和平衡性的特点,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2.我国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现行宪法如何能够保证达到这一目标?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没有宪法层面的根本性保障是不行的,对此,我国宪法已有相应的一些规范。例如,关于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关于人代会、人民政协、民族自治机关的高效组织和依法运行,特别是宪法第二条第三款专门规定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等等。这样一些宪法规范、制度安排,加上必须且正在随之逐渐完善的立法和行政立法加以细化(例如对于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精神、原则的现行法律规范加以修改),就已经有助于保证达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实现其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作主。当然还不够,还需要不断完善,特别是加以贯彻落实。

我国宪法具有了开放性的品格,它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例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那么,就知情权而言,在民主与法治的实践中,要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不但要通过制定信息公开法等举措,还需要通过修宪把知情权更明确地规定在宪法中,丰富依法保护层次,加大依法保护力度。

3.我国宪法是否修改得太频繁?修宪频率、方式和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有何特点?

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为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指明了基本方向、确定了基本框架,因而不应当、也不需要频繁修改变动;但是,它也需要通过必要的修改调整,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特别是在社会转型发展的当代中国。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

实际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加以修改,只是修改方式、频率和幅度有所不同,但大都有内容、时间、形式、主体等方面的限制。例如,就时间限制而言,就分为消极限制和积极限制:前者是规定在多长时间内和什么情况下不得修宪,后者是规定在多长时间内和什么情况下必须修宪。

据我的比较分析:与许多国家的修宪历史来比较,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频率和幅度是基本适当的,现在采取修正案的修宪方式也是比较稳健的;我国早先修宪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经济体制、机制和具体制度方面,后来的修宪逐渐增加了政治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分量,更符合世界潮流和我国实际,更趋于合理、平衡。

当然,并不是出现了宪法规范不完全适应社会现实的情况都需要通过修宪来解决,还有别的办法可以解决。例如,许多情况下还可通过宪法解释来达到与宪法修改基本相同的目标,也即让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现实,影响社会现实。故须加强宪法解释理论研究和制度探索,大力完善和有效运行释宪机制。

4.我国宪法写进表明宪法精神、原则而似乎缺少规范性的“语句”有何实际意义?

这种怀疑是不必要的。其实这种“语句”也具有实实在在的引导、调整和规范作用。要发挥根本大法的指导作用和规范作用,当然不能仅仅依靠宪法文本,因为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宪法文本本身也非常重要,或者可以说最为重要。

例如2004年修宪时,我国宪法增加了“人权条款”,有人认为这没有实际意义,仅仅具有宣示和装饰作用。其实不然。在宪法中明确写进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当然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律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的民主化进程,对于各种正式制度的人性化运行都会发挥强有力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可以说,凡是与此不相符合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制度,都须按照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并通过法定程序加以修改调整,才具有合宪性、正当性。这对法治化进程会产生强有力的深刻长远的影响。如果以后形成了宪法案件,进行违宪审查,这些“语句”的规范作用和行为判断依据作用就会更加凸显出来。

5.当今中国有宪政吗?在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应如何推进“社会主义宪政”?

宪政是宪法的政治实践,它是渐进过程,宪政的因素不断生长、增多起来。不能设想一直就没有宪政的任何东西,到了某一天,由于某个事件,就可以宣布一个国家实现了宪政,进入了宪政国家、宪政社会。

我国正在推进宪政,已有许多宪政的制度要素、结构和轮廓,而且正在向积极方面生长发展,当然这个进程不是、也不可能是一帆风顺地快速推进,关键是采取开放、学习和客观的态度,积极慎重地调整改善。

其实,西方国家的学者对本国的宪政体制、机制和具体制度也有不同看法,也在反思并推动调整改善。各国都在追求法律制度的良善建构和运行。犹如球类比赛,比赛规则是同一的,上场球员一样多,但球队管理可以不同,激励机制可以不同,关键是要能够充分发挥全体球员的专长能力,最终获得优异成绩。

改革调整是时代的长久主题。我国的宪法、宪政应当开放发展、渐进发展、稳健发展。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记得有一位著名学者说过:中国的改革要得分进寸,得寸进尺,得尺进丈。就是循序渐进的意思。不怕慢,就怕站。这是改革方法论上的理性选择;但常常被误解,被人看不起。

我觉得,现在比较关键、亟需着力推动完善的是信息公开法制、权利救济制度、公众参与机制、现代公务员制度。到了条件成熟的时候,即便那种司法审判型的违宪审查制度,更丰富的地方制度等等,也是可以选择尝试的。但不好说哪个因素就绝对关键,能够一蹴而成的;要靠打出组合拳,一步步逐渐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