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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曾在2003年出现100万人上街反对港府为基本法23条立法,抗争的理由是类似颠覆国家政权罪的23条,将扼杀港人的自由和人权,将港人置诸与大陆人同样身受朝不保夕的政治打压阴影,因此到了今天,港府对23条立法的工作仍然有所顾忌。但这次港府借用社团条例恶法企图“消灭”鼓吹港独的民族党,不少人批评政府此举变相以社团条例之名,行基本法23条之实,扼杀港人的言论、思想、结社自由。

网媒立场新闻分析指出,事实上,过往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香港本身已有不少法律条文在执行或释义上,有空间让港府进行不同程度的政治操作,威胁香港人的公民权利。或许香港的法制 ,一如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多年前所说,根本一直都有一把刀架在香港人头上。

分析指,除了社团条例,香港政府手上还有立法会条例、公安条例以及刑事罪行条例等一共4大恶法,来弥补欠缺基本法23条的真空,就算没有23条,港府已经拥有足够的武器来对付异见者。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17日见记者时指,根据社团条例第8(1)(a)条 ,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等需要,社团事务主任有权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或继续运作。

根据社团条例,涉及非法社团的罪行包括,任何非法社团的干事,以及管理或协助管理非法社团的人,即属犯罪,最高可囚3年。任何人如属非法社团的成员,或以非法社团成员身分行事,或参加非法社团的集会,或向非法社团付款或给予援助,同属犯罪,初犯可囚12个月,再犯可囚两年。

分析又指出,近年有不少参选人因被指未符合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规定,即候选人须在提名表格上示明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特区的要求,而被选举主任裁定参选提名无效。

民族党的陈浩天在2016年参选立法会时被拒选,提出选举呈请挑战选举主任决定,不过高院于今年2月颁下判词裁定,第40(1)(b)(i)下签署声明的规定,并非只属形式,而是实质上的要求,加上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对基本法第104条的释法,已列明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是参选者任职公职的法定要求,因此选举主任有权参考其他资料,以判断参选人签署声时,有没有拥护基本法和特区的真实意图。

因被指与1991年香港人权法案相抵触,港英政府于九十年代曾一度改革公安条例,惟大部分条文均被北京委任的1997年临时立法会恢复,其中包括现时常被用作起诉示威者的“非法集结罪”。

公安条例第18条订明,凡有3人或以上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借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即属非法集结。

针对本土民主前线前发言人梁天琦因涉参与暴动,被判囚6年一案,前港督彭定康日前就曾撰文批评公安条例条文和定义含糊不清,不符合联合国的人权标准,现时甚至被政治利用,重判民主派和其他社运人士。

而事实上,除了旺角骚乱相关案件,近年多宗涉及政治的案件,包括前立法会议员游蕙祯及梁颂恒等人被控在立法会大楼内非法集结、社民连主席吴文远等人参与2016年反释法游行、“公民广场案”及“东北13子”等案,全部均是被控以《公安条例》第18条的非法集结罪名。

分析指出,至今为止,政府尚未就刑事罪行条例第9、第10条提出检控。但去年9月开学时,有不少大学校园均出现提倡“香港独立”的标语及横额。脱离民主派阵营自称走中间路线的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等法律界人士接受媒体查询时指,有关行为可能已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9及第10条下的“煽动罪”。而根据该条例第10条,相关人士首次定罪可被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两年,其后定罪则可被处监禁3年。

大律师、前立法会议员吴霭仪曾撰文,认为无人能阻止特区政府行使强权,拿第九、十条出来起诉中大学生展示“香港独立”标语,“但特区也就即时落得‘政治检控’之名,难堵攸攸之口。按法例,控以此罪,须得律政司司长同意”。她认为,若律政司如是同意,就洗脱不了“政治检控”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