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的一篇报道《“瓮安事件”再调查》,介绍了新华出版社新近出版的《新群体事件观》一书。该书所谓的“新群体事件”如果可以定性,毋庸讳言,就是“府民冲突”。2008年,从贵州瓮安事件到云南孟连事件,再到甘肃的陇南事件,无不是这个性质。

就府民冲突而言,报纸介绍该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没有不讲道理的群众,只有偏差的执政理念、方式和作风。”对于这个观点,我赞成后半句,不赞成前半句。因为“没有不讲道理的群众”,看似为民众说话,但却带有民粹主义色彩。无论如何,当时的烧车砸房,都很难说是讲道理的行为。人众群集,即为广场。广场行为往往为情绪和非理性所主导,它还就不是一个容易讲道理的场所。但,问题在于,广场是如何形成的,情绪又是如何累积的。在没有地方可以讲道理的时候,人们往往就不讲道理了。因此,不讲道理是果,它前面有因。不回避果,是为了不放过因,这才是解决府民冲突需要追问的关键所在。

至于执政理念的偏差,从瓮安到孟连,多少可以看到一些观念上的逆转。比如,云南省政府当时就把孟连事件定义为人民内部矛盾,即为表征之一;毕竟我们有过把府民冲突当敌我冲突的前例。但,这样定义,仍然有理念上的偏差。如果可以定义为人民内部矛盾,不也可以定义为敌我矛盾吗?而且定义权是在权力手里,它为什么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这次这样定义下次那样定义呢。

如果我们的执政理念是“执政为民”,那么,这个“民”与其是我们历史上惯称的“人民”,毋宁是“公民”。人民,如果仅仅是指作为一种生物类别意义上的人,当无问题。但,在我们不止半个世纪以来的实际语用中,人民,始终是作为一个政治概念而存在,甚至是作为和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而存在。以上孟连事件如果不是人民内部矛盾,不就是敌我矛盾了吗。在过往而未往的那个时代里,阶级敌人无论如何是在人民内部以外的。然而,执政权力如果长期浸染于“人民与敌人”的二元对立思维,遇到直接面对政府的群体事件时,很本能地,敌情意识就会占上风。什么群众是不明真相的,这是斗争的新动向等等;于是,为了打击敌人,动用警力镇压就成了理所当然。

公民概念不然,它在身份上没有任何政治区别。公民最宽泛的意义就是出生地,一个人出生于某国,当然就是某国公民。就其狭义而言,公民也只是指因年龄而获得的相应的政治权利,比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广狭两义看,公民具有全民性,它指的是国民全体。不像人民,它只是国民中的部分,另一部分则是敌人或敌对势力。比较而言,公民社会无敌人,有的只是罪犯。罪犯不是敌人,而是因为他触犯了刑律。在他服刑完毕后,他依然可以是公民,这是谁也不能剥夺的权利。由于公民不分阶级、阶层和势力,因此,凡是公民社会的国家,权力就无法把任何一个人定义为敌人,也无法把任何一种势力定义为敌对势力。府民冲突一旦发生,政府所面对的直接就是公民。这时即使动用警力,也不是为了镇压,而是为了维持秩序。在这个意义上,“慎用警力”的考虑未必不是多余,除了按照思维惯性,把警力视为专政的工具。

2009年,新群体事件发生的可能依然存在,府民冲突的矛盾并未消泯。该书所强调的“新群体事件观”,其中提出的现场原则、第一时间公布真相原则、慎用警力原则等,大都是为了化解已经发生了的冲突,但不能从更为根本的层面上解决问题。比如现场原则即是指瓮安事件发生时该县县委书记未到场。但根据采访,该人是在等候上级的判断和命令。不但瓮安县委如此,它的上级黔东南自治州也是如此。层层观望的心态,导致事态发变而不可收拾。那么,他们为什么要等待上级的判断和命令呢,这只能解释为他们的所有行为都必须对上面负责,因为他们的权力来自上面。如果权力来源的方向有一个转移,他们也就不至于这样被动。因为事件发生在下面,权力也来自下面,他们只要对下面负责即可,而不必担心来自上面的指责。这时他们就主动了,他们可以用自己的大脑,形成自己的判断,作出自己的选择。当然这个问题已经涉及政治体制改革。恰恰,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府民冲突的新群体事件,乡村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应当提上2009的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