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警暴力的问题,近来一直是香港民众的首要关注。这一关注焦点反映了公众潜意识里面的敏锐直觉。警察暴力问题不仅仅是局部治理措施的失当,而是施政原则的改变。宪政的首要标志就是:人民具有绝对不容干预的基本自由(即宪法权利);其直接延伸的否定性规定就是:只允许政府与法律在人民的基本自由以外实施国家强制力(即法定暴力)。即使一个合法政府也不允许无限度地使用国家强制力。只要暴力可以合法地用来干预人民的基本自由,宪政结构就不存在了。关于港警暴力问题之冲突是一个宪法危机,其实质就是:暴力专政,还是宪政治理?什么地方的警察可以合法地侵犯宪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那里就无宪政可言。关于港警暴力的对立,正揭示了此次香港事件的根本性质。
“禁止蒙面法”是现行政府违宪的升级,在多重意义上,加剧了对宪政结构的摧毁。“禁蒙面法”的实质是保证政府无限制使用暴力,目的是运用法律取消人民避免政府违宪暴力的防御手段。不要把这一法令视作一个具体规则。这一法令以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了侵犯人民基本自由的行为及其手段;以具体法令的形式确立了违宪的政治惯例,就是以一个明的法令确立了一个暗的违宪原则(即不成为法)。
法制不是法治。只有在宪政结构里面,才有法制一说。法制的首要原则就是:政府及其法律只能在宪法规定的结构里面运行,换言之,政府及其法律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基本自由。政府随意颁布一个法律去推行自己的意志,然后,自己在去遵守自己颁布的法律,那恰恰毫无限制的任意妄为。秦朝的严刑峻法就是这种法治的典型。港府的“禁蒙面法”似乎使得港警暴力合法化,实质上,却表现了港府施政的违宪性质。
“三权分立”的权利制衡就是为了制衡政府的国家强制力的无限度使用。以“紧急”为名而越过立法机关去颁布一个限制宪法权利的法令,这无疑违背了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制衡程序。由此,无限制地运用政府权力的门已经打开了。实际上,所有的暴力机关都有自我表达并且自我极致的趋向,在香港,在美国,都不列外(这是人类罪之根性)。所区别的就是有无内在节制的机制。有,就是宪政;没有,就是专政。
香港人民的竭力抗争逐渐地把冲突的实质揭示出来。那些为港府辩护者一直都用“多种因素论”混淆事件的本质,一些看不清的人也在纠缠局部的是非。香港人民的公众潜意识却咬住了问题的实质:港警暴力的背后是宪法危机,是变自由为专政的宪法危机,是暴力执政还是宪政治理的宪法危机。宪政正在被摧毁,自由正在消散,“两制”正在变成“一制”,成为不是香港原本宪政结构的那“一制”。
即使局面已经如此严峻,笔者依然呼吁香港的年轻人保持和平和非暴力。若自由是终极(即“最后”)的话,自由绝对地超越手段。超越暴力的方法不是暴力,而是暴力动摇不了的坚持。自由就自由着,这是无条件的,但是,表达自由的方式是多样的,从而,是有条件的。不要被暴力所压倒,然而,更重要的是不要被暴力所改变。暴力可以通过驯化而改变人,暴力也可以通过刺激而同化人。真正的自由超越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