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报纸,人们会读到贵州习水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案开放审理的报道。不知你有何感觉,看到这个案名,我会产生生理上的呕吐感。不是指向公职人员,尽管公职人员做下这样的恶案,特别令人不耻。更让人无法平静视之的“嫖宿幼女”,是一种怎样龌龊的心理,才会导致这种令人极度厌恶的行为?

昨天看到报纸,三位外地来汉打工的家长急切地到《武汉晚报》求助,三名十四五岁的少女已经失踪20多天,此前他们曾到歌厅找事做,家长担心这三名女孩被人拐进娱乐场所不让出来。我们无法猜测这三名少女的下落,唯愿她们能够平安地归到家中。

我一直认为,应当正视娱乐场所的存在,正视一些娱乐场所并不罕见的色情交易行为。然而,无论如何,发生在成人之间的这类行为,哪怕触犯法律,毕竟还多属于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有完全的自我意志。而所谓“嫖宿幼女”的行为,则极度无耻,极度违背人伦。这种行为使幼儿受到性侵害,并被拉进性交易的行列。

世界上任何一种文化,都严厉禁止对儿童的性侵害。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把对儿童的性侵害作为严重罪行予以打击。哪怕世界上有人对成人性交易作开解之词,但绝不会有人对针对儿童的性侵害给予丝毫法律或者伦理的理解。一切针对儿童的性犯罪,都应被视为人格与身体的严重残害。一些人所呈现的特殊趣味,应属于心理变态。这种心理变态,冲破法律的严厉规定,冲破道德的最低容忍,除了肮脏、无耻、龌龊,无辞可以形容。

不幸的是,今天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女孩,不时会遭受这样的悲剧。她们的身体被伤害,她们的心灵被伤害,她们的精神被伤害。在习水,我们看到这种伤害进入了一种营运模式,形成了流水线作业。在任何其它地方,少女失踪总是让人产生是否会陷入色情伤害的担忧。情况可以说令人忧虑,我们的小女孩们成为猎艳的目标,成为肮脏交易中最可怜的受害者。

“嫖宿幼女”的定性,与强奸幼女所负的法律责任并不相同。私下以为,这个定性实在不足以起到尽可能切断针对儿童的性交易的作用。法律规定任何奸淫幼女的行为,应被视为强奸。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应当知道他正在侵害幼女,即不可谓“嫖宿”,而应被治之以强奸罪。保护幼女,切断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商业链,需要更加严厉的手段。

我并非有重刑偏向的人,但是对侵害儿童这种伤天害理、丧心病狂的犯罪,对这种心理极度变态的兴趣及其行为,有着基于人性和人情的天然反感。法律需要理智,但请容我表达一个普通人的感受,它可能是缺乏足够理性的,却是合乎情理的:捍卫女孩的安全,不要让她们受到侵害,乃是任何作父亲的人的本能。曾经看到一部美国电影,一个父亲在未成年的女儿遭受侵害后,认为法律未能足够惩罚罪犯,自行采取极端手段去处理。这是典型的私刑,理当受到谴责,并承担法律后果,但是从人情上来讲,这个父亲难道是不可理喻的吗?这体现的是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有多少未成年少女失踪案在发生,有多少“嫖宿幼女”的丑剧正在上演,这是否表明对未成年少女的引诱、逼迫正在成为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怎样打击陷未成年少女于色情伤害的犯罪活动,应该作为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我们是否拥有让儿童健全成长的能力。色情交易或许已经不再少见,但起码,我们不能牺牲儿童,哪怕他或者她的家庭穷困已极,哪怕他或者她有再多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