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官方《新华社》报道,中国国务院4月13号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报道称,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国家人权权行动计划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人权教育和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等几大部分。
《新华社》的报道提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在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制定的,政府专门设立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牵头单位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
*基本态度有进步 程序存在很大问题*
北京宪政学者刘军宁 |
他说:“这是国务院的一些部门制定的,而国务院只是整个政府当中的一个行政部门,不涉及立法和司法。但是,人权保障要由立法和司法部门具体执行。一个国家的行政部门,作为三分之一的政府机构,怎么能代表整个国家呢?我觉得,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程序上的合法性有很大问题,它没有经过立法机关的同意,也没有与司法机关进行协调。所以,它本身的可操作性有很大的疑问,好像它把自己作为了一个执行者,实际上违反了它和其它部门的权力关系。”
刘军宁指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罗列了大量的福利性权利,而没有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刘军宁表示,令他困惑不解的是,中国政府似乎非常重视人权,但却迟迟不批准联合国公民政治权利公约,这使人很难看清它在这个问题上的真实态度。
*将基本人权置于次要地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范亚峰肯定了中国政府把人权作为人类社会核心价值的举动有其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指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存在结构上的问题。范亚峰认为,该计划对基本人权位阶的最高性缺乏深刻的理解。
他说:“显然它把经社文权利放在了第一部分,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放在了第二部分,这是非常不恰当的,因为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讲,公民人权的核心的是基本人权。经社文权利毫无疑问不属于基本人权。所以,应该把基本人权放在第一位,把政治权利放在第二位,把经社文权利放在第三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排列反映了指导思路存在很大混乱,是把人权视为所谓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错误思路的延续。”
范亚峰博士认为,中国的问题不是条文的问题,因为中国宪法涉及基本权利的条款在世界宪法当中都是好的。只要宪法和法律条文真正落实到位,那么,中国的法律水平就会有很大提高。
范亚峰博士指出,如果政府一面唱着高调,一面还在严厉打压访民上访和基督徒聚会,那么就会出现名义规范和实际规范的脱节。他说,执政党要想取信于民,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言行一致。
*希望真正落实到实处*
大赦国际亚太研究员刘思思在对中国政府推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表示欢迎的同时,希望中国政府能够按照联合国人权机构和调查员提出的建议,切实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
刘思思说:“我们说了很久的劳动教养问题,是可以不经过审讯,就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达4年之久的。还有一些人权推动者只是因为行使宪法给他们的言论自由,却被关入监狱,中国目前还有很多这类的良心犯,包括一些为了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而遭到打压的维权人士。在中国,新闻、网络自由也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北京作家马萧也指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推出的关键在于把有关规定落实到实处。他说:“如果国家和政府真正想落实人权行动,还是应该从公民政治权利这一块下手,推行公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从批准国际政治文化权利公约这些实际行动开始。否则,计划列得再细再多,如果落不到实处,等于就没有行动。”
中国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 |
他说:“从联合国人权宣言以及一些发达国家人权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们的接轨程度比较高,内容比较完整。以前,我们对人的一些基本权利的界定,逻辑性和系统性可能不是很强,而且零零散散的。但是,这一次,总体上来看,我个人观点比较完整。这可以说是中国政治、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过去,西方国家对中国的人权状况穷追猛打。现在,我们主动地对中国的人权、法律、法规进行宣述,我觉得这是在现实社会条件下,我们大幅度和国际社会接轨的重要标志。”
中国政府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强调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性,誓言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
关键词:中国,人权,人权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