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午先生

摘要:我称不上慈善家,但我认为,企业做慈善要立足当地及周边,不带功利思想,不求回报,争取造福一方!从这二十几年的实践来看,大午集团基本做到了这一点。

——————————————————————————————————

很多了解我的朋友都知道,我们的大午集团一直以“好人相聚的地方”为荣,但在公众媒体中,大午集团的慈善行为并没有什么新闻,这既与公司本身的文化有关,更是公司实施慈善的方式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在此,我想就有关慈善的话题,在法律和道德等层面做一个比较系统的阐述。

首先应当说明的是,“富豪”与“企业家”并不是一个概念,富豪所包含的人群要广得多。一个人拥有了大量财富,无论他是合法经营所得还是财富继承,也不论他是贪污受贿还是挪用侵占,甚至中彩票、赌博、抢劫,只要他拥有大量财富,就可以称作富豪。至于他本人,可以是官员、影视明星、运动员、企业家,也可以是官二代、富二代或其他身份。企业家则并不都是富豪,很多企业家艰苦创业,努力打拼,但并没有成为富豪,成为有钱人,能够成为富豪的企业家是极少数。

第二个问题非常关键:这些被称为富豪的企业家,企业资产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企业家,究竟有多少个人财产?在很多媒体和公众的心目中,一个企业家,特别是私营企业家,他的企业有多少资产,就等于他有多少个人财产,这种看法是不对的。

我在二十年前就提出“私营企业不姓私,它是私的积累,公的发展”的观点。一个独资企业在规模很小时,有可能是个人的,但当它发展壮大之后,这个企业就开始具备社会属性。它的员工、客户、供应商乃至周边社区的民众,都会与这个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这个企业的盈利或亏损,会对这些人的工作和生活产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所以当一个企业规模很大时,私营就只是一种经营形式。
“私营企业不姓私”的观点,在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中得到了体现。公司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哪怕是一个独资公司,它的企业资产也只是属于这个企业本身,而不属于投资者或企业家本人。

所以,我看到有的企业家捐款时,把企业财产视同自己的个人私有财产捐出去,我觉得很不理解。企业资产属于法人财产,而不是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如果企业的投资人随意调动企业的资产或者说话一言堂,把企业看成了个人财产,那这些调动的实质就是挪用,就是侵占,是违反公司法的。这样的捐款与国外一些著名慈善家,比如巴菲特和比尔盖茨等,有着本质的不同,巴、比的捐款,捐的是个人财产,是他们通过股份分红得到的钱,这样的财产当然可以由本人自由支配。企业家把企业财产捐出去,个人得到了名誉,却侵害了企业、员工、客户以及所有企业相关方的权益,这样的捐献与慈善是相悖的。

前些年,大午集团经历风波时,有媒体朋友称我为“一无所有的亿万富翁”,这个称谓挺确切的。大午集团目前有七个亿的资产,但这些资产都属于大午集团这个法人单位,不是我的个人财产。无论从现实角度还是法律角度,我都是一个穷人。自大午集团成立至今,我没有从企业里分过红,只是领取自己的工资,个人财产很少,房产和存款加起来也没有一百万。

第三个问题是:企业该怎样捐款?这是由第二个问题所衍生的。其实这个问题应该是“企业该怎样做慈善”,但现在的事实是,很多媒体和公众认为捐款等同于慈善,尤其是国家发生重大灾难事件时,一个企业是否捐款、捐款多少,已经成了民众衡量这个企业是否慈善的标尺。

在我看来,企业是否捐款、捐多少款,不仅不能由哪个上级部门指定,也不能由企业家本人决定,更不应该是募捐晚会现场那个举着“**公司捐款**万元”的牌子的人来决定。企业是有限公司的,捐款至少是董事会决策的结果;企业是股份公司的,则应该由股东大会决定。(从这个角度讲,国有企业捐款是荒谬的)如果要找出捐款的法律依据的话,就是这个企业自己的《公司章程》。

在以往的事件中可以看到,外资企业为突发的灾难事件很少捐款,有的人对此意见很大,甚至号召民众抵制这些企业。这些企业捐款很少,固然可能有一些民族因素,但更大的可能是因为这些企业有比较系统的慈善模式。很多著名的外国企业,在其公司章程中,都有明确规定,从每年的利润中提取固定的比例,捐献给某个慈善机构,或者干脆自己成立一个慈善机构,委派专人负责慈善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这样的企业而言,做慈善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即使有了突发的灾难事件,其日常所积累的慈善基金已经足以履行其社会责任。

国内的很多企业不是这样的,包括那些在募捐晚会上十分活跃的企业,都是有了突发事件以后,才积极捐款的。这样的企业,即使没有功利的因素在内,有着良好的心愿,也缺乏必要的程序正义。
讲这三个问题,并不是将慈善作为炮灰,而是对现在一些慈善现象的解析。

查阅有关资料,可以得知慈善的本意:“慈善应是在慈悲的心理驱动下的善举。本身就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慈悲的心理,二是行善的举动。真正意义的慈善行为应是一种不附加要求的施舍。施舍本身就是一种快乐,一种满足。”由此可以看出,慈善本身是不需要回报的,这里的回报不仅指物质的,也包括精神的。真正的慈善者,不图利,更不求名。

我们的民族有悠久的文明,儒家主张的“仁”具有明显的慈善意味,佛家的“慈悲”更是慈善的心理基础。在历史上,汉唐时僧侣济贫、赈灾,宋代养老扶幼事业勃兴,明清时民间慈善团体星罗棋布。因此,我们的慈善事业有着良好的传统。只是最近几十年,由于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们,对社会的回报不尽人意,加上慈善机构运作的不透明,才出现了现在的慈善乱局。事实上,对于我们这个有着慈善传统的民族而言,有些人的劝善行为,多少有些讽刺——真正善良的人,不用劝也会行善;心地不好的人,单凭一次晚宴,也很难引导其向善。

前面说过,在公众媒体中,大午集团的慈善行为并没有什么新闻,更没有引起什么轰动效应,这是因为大午集团的慈善,不是追求大鸣大放,而是采取了“润物细无声”的方式。

大午集团在发展过程中,以传统儒家思想,当代法制思想,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思想三结合作为企业治厂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提倡先学做人,后学做事,将企业建成了“好人相聚的地方”,也逐步形成了大午集团的慈善原则,概括起来就是:“救亲不救疏,救近不救远,救农不就城,救急不救穷”。
“救亲不救疏,救近不救远”,并不是从我个人的角度来分别亲疏远近,而是从集团的角度来区分的。这里的“亲”、“近”,不仅包括我们的干部员工,也包括干部员工的家属,以及我们的客户、供应商、消费者和周边社区的民众。

企业需要照顾的,首先就是企业内部的员工。如果一个企业连自己的员工利益都不能保证,甚至对员工进行压榨和摧残,即使对外捐款再多,也透着一种伪善意味。

企业必须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这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更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生产合格的产品,本来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但现在的情况并不是这样,尤其是食品行业,问题层出不穷。一个企业不能“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生产质量合格的产品”,尽到企业应尽的本分,捐再多的钱,顶多算是一种自我救赎,并不是真的慈善。

客户、供应商和企业周边的民众,同样与企业利益攸关,应当享受企业发展的成果,获得企业的回报。
“救农不就城”,大午集团是农牧企业,本身又建立在农村,因此大午集团一定要先回报当地农村,而不是为城里人解决困难。
“救急不救穷”,这是古训,也是大午集团的慈善原则之一,对于符合我们的慈善原则而需要帮助的人,我们尽力帮助,但如果被帮助的人不求上进,甚至依赖企业的救助,那么集团将不再给予其救助。

在具体实施中,大午集团的做法有:

一、在集团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比例,每年从利润中提取,作为公益事业基金,专款专用。

二、设立工会,并有专人负责工会会费的使用。工会根据集团制度,定期开展敬老扶贫活动。随着集团规模的扩大,敬老扶贫的对象也渐渐增多,救助范围逐渐扩大,从原来的几个村庄,到现在的周边二十几个村庄。

三、为周边村庄修路架桥。自集团成立以来,共修建公路四条,惠及周边二十几个村庄。设立集团班车,方便村民出行。

四、在集团的中学里,集团员工子女和附近村庄的孩子减半收费。其他地方的贫困生可以享受减免政策,直至免费。学习成绩优良的贫困生,还可以申请生活补贴。

五、投资兴建公园、医院。员工和村民可以免费游览公园,享受低价的医疗保障。

六、定期组织大型的免费娱乐活动,丰富员工和附近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大午集团的这些措施,当然没有裸捐的轰动效应,但三十年来始终如一,在集团的带动下,敬老爱幼蔚然成风,附近村镇多年没有发生刑事案件,企业和周边村庄都非常和谐。

我称不上慈善家,但我认为,企业做慈善要立足当地及周边,不带功利思想,不求回报,争取造福一方!从这二十几年的实践来看,大午集团基本做到了这一点。

这就是我的慈善观。

2013-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