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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科学院2006-10-17-对我家进行抄家后,我家在海外及台湾的亲属很快就知晓了事件的过程,毫无疑问,此举必然造成相当恶劣的影响,尤其是对台湾同胞的心理上造成的压力是相当大的。本来历届中央政府都主张台湾问题可采取“香港模式”,实行一国两制,以实现两岸的和平统一,如果对台属都能采取这种粗暴的、目无法纪的恶劣行径,那么对台
胞会—–?
任何违法、违纪、践踏人权者都会找出N种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行为,中国医学科学院也不列外。
且看,这些理由能否站的住脚。
(一) 抄家行动之前中国医学科院已发了通告,限期不搬后果自负。
本人认为:诸如此类的公告、通告可不是任何单位、个人能随意发的。还是司法机关发的有法律效力,看了中国医科学院发的通告(见附照)真让人有“文革又来了”的感觉,曾记否,“文革”时各类通告、通令满天飞,用词也是限令、必须等等,如有违反就打倒、斗倒、还有火烧、油炸。这种无序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中国医学科学院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不应套用“文革模式”,发通告、限期、违反了,就砸、抄、扔。更不应该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参与其中。
(二) 中国医学科学院有土地使用权,就有权处置土地之上的建筑物。
本人认为:勿庸置疑,中国医学科学院对南纬路2号院范围内的土地有使用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片土地的地上物有处置权。我的住房产权人是CDC,我和CDC的前身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订立了租赁合同,多年来水、电、房租费一直由CDC派员上门收取,我从来未见到有关“南纬路2号院四排平房的产权转让给中国医学科学院”的公示,我的房租至今仍由单位从工资中扣除。
(三) 王桐生没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是无效的。
本人认为:判定合同的合法性是司法级关的权限,中国医科学院没有资格认定我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租赁合同写明:产权单位是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认定这份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是更名后的CDC.复印件是否有效,要看和副本是否一致,如排除伪造、变造可补发,试问:银行的存款存折如丢失能补吗?身份证丢失了就是黑人了?结婚证丢失了夫妇二人就是非法同居?
(四) 四排平房除了4户未安置其他住户统统要搬出。
本人认为:是谁安置的谁来解决善后问题,此次行动CDC为何不参与?大部分住户是CDC安置的。至今仍有六户没有拆,除了四户未安置,为何又冒出两户?(见附照)。这两户有租赁合同吗?交纳房租吗?
以上是中国医学科学院提出的理由,对我家砸、破、抄的理由,不知看过“本人认为”后他们是否还坚持己见。
中国医学科学院是全国医学系统的最高学府,是全球知名的(对外称:协和医科大学)院校,院长是院士,可谓高级人才济济,却干出来如此违法、乱纪、低级、恶劣之事,本人不得不承认:我遇上了高级大法盲!
如上所述,中国医学科学院砸、破、抄的行为违反人权、违宪、违法、违反宗教政策、违反统战政策、和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央保持高度的不一致,他们干了境内外敌对分子想干却干不成的事:颠覆国家政权。
作为此次事件的受害者,不仅经济上蒙受了巨大损失,精神上也受到极大伤害,我被抄家后变得胆子非常小,现在我一见到和李又萍处长(医科院主管此次抄家行动的总负责人)长相、身高差不多的,我就想去卫生间小便,作下病了。
春节期间,家家都放鞭炮、贴春联,我望着院子里被扔出的家具感触颇多,于是也写了一幅
春联:上联/ 如 此 合 谐 社 会
下联/ 这 般 以 法 治 国
横批/ 人 性 泯 灭
我只能贴在破烂家具上。
昔日读司马迁《史记》,记住一句:太史公曰:察其言,观其行,善恶彰。
我以为这位先贤太有才了。九个字让后人们用不完。
002/2006-10-17-现场
035/至今未拆外来人
019/2007-0308
029/2007-3-8现场,家具所剩无几
037/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